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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取得品种权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负责审理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复 审案件、品种权无效宜告案件和授权品种更名案件。具体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六章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期限 第四十三条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并 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科学技术术语和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学技术术语没 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 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打印或者印刷, 字迹呈黑色,并整齐清晰。申请文件的文字部分应当横向书写,纸张只限单面使 用。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和办理的其他手续,应当由申请人、品 种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由代理 机构盖章。请求变更培育人姓名、品种权申请人和品种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 籍、地址、代理机构的名称和代理人姓名的,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办理著录事 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提交各种材料时,可以直接提交,也可以邮寄。邮寄时, 应当使用挂号信函,不得使用包裹,一件信函中应当只包含同一申请的相关材料。 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提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 够提供证明外,以品种保护办公室的收到日期为提交日。 品种保护办公室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代理机构:未委托代理机构的,文 件送交请求书中收件人地址及收件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当事人拒绝接 收文件的,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品种保护办公室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当事人 收到文件之日。期满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取得品种权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负责审理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复 审案件、品种权无效宣告案件和授权品种更名案件。具体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六章 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期限 第四十三条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并 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科学技术术语和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学技术术语没 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 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打印或者印刷, 字迹呈黑色,并整齐清晰。申请文件的文字部分应当横向书写,纸张只限单面使 用。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和办理的其他手续,应当由申请人、品 种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由代理 机构盖章。请求变更培育人姓名、品种权申请人和品种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 籍、地址、代理机构的名称和代理人姓名的,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办理著录事 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交各种材料时,可以直接提交,也可以邮寄。邮寄时, 应当使用挂号信函,不得使用包裹,一件信函中应当只包含同一申请的相关材料。 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提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 够提供证明外,以品种保护办公室的收到日期为提交日。 品种保护办公室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代理机构;未委托代理机构的,文 件送交请求书中收件人地址及收件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当事人拒绝接 收文件的,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品种保护办公室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 15 日,视为当事人 收到文件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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