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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 当事人当面提交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当面说明材料存在的缺陷后直接退 回:通过邮局提交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将视为未提出的审查意见和原材料 起退回:邮寄地址不清的,采用公告方式退回。 第三十七条自品种权申请之日起至授予品种权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 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三至第十八条以及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 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说明理由。未提供相关证据的, 品种保护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未经品种保护办公室批准,申请人在品种权授予前不得修改申 请文件的下列内容: (一)申请品种的名称、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名称、来源以及申 请品种的育种方法: (二)申请品种的最早销售时间: (三)申请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内容。 品种权申请文件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 式提交替换页。 第三十九条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对品种权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将审查意 见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根据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 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四十条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品种权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 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 (二)属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 (三)不符合命名规定,申请人又不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要求修改的: (四)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仍不符合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出办理授予品种权手续的通知后,申请人应 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第1年年费。对按期办理的, 农业部授予品种权,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公告。品种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 效。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 当事人当面提交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当面说明材料存在的缺陷后直接退 回;通过邮局提交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将视为未提出的审查意见和原材料一 起退回;邮寄地址不清的,采用公告方式退回。 第三十七条 自品种权申请之日起至授予品种权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 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三至第十八条以及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 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说明理由。未提供相关证据的, 品种保护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未经品种保护办公室批准,申请人在品种权授予前不得修改申 请文件的下列内容: (一)申请品种的名称、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名称、来源以及申 请品种的育种方法; (二)申请品种的最早销售时间; (三)申请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内容。 品种权申请文件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 式提交替换页。 第三十九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对品种权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将审查意 见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根据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 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四十条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品种权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 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 (二)属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 (三)不符合命名规定,申请人又不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要求修改的; (四)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仍不符合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出办理授予品种权手续的通知后,申请人应 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第 1 年年费。对按期办理的, 农业部授予品种权,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公告。品种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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