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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三条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宜告程序中进行审查和复 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 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品种权申请或者品种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审查人员的回避由品种保护办公室决定,复审人员的回避由植物新品种复审 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三十四条一件植物品种权申请包括两个以上新品种的,品种保护办公室 应当要求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未进行分案修正或 者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 申请人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要求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 优先权的,可保留优先权日。但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已有内容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原申请享有优先权 的,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第三十五条品种保护办公室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是否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二)选择的近似品种是否适当;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来源是否 公开。 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有疑问的,可 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 请。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 驳回其申请。 第三十六条除品种权申请文件外,任何人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的与品种 权申请有关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提出: (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要求的: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进行审查和复 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 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品种权申请或者品种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审查人员的回避由品种保护办公室决定,复审人员的回避由植物新品种复审 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一件植物品种权申请包括两个以上新品种的,品种保护办公室 应当要求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未进行分案修正或 者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 申请人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要求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 优先权的,可保留优先权日。但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已有内容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原申请享有优先权 的,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第三十五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是否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二)选择的近似品种是否适当;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来源是否 公开。 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有疑问的,可 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 请。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 驳回其申请。 第三十六条 除品种权申请文件外,任何人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的与品种 权申请有关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提出: (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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