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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的繁殖材料相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未遭受意外损害: (二)未经过药物处理: (三)无检疫性的有害生物 (四)送交的繁殖材料为籽粒或果实的,籽粒或果实应当是最近收获的。 第三十条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必要的,申请人应当送交申请品种和近似品 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申请品种的审查和检测。申请品种属于转基因品种的,应当 附具生产性试验阶段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证书(生产应用)》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送交繁殖材料。送交 繁殖材料为籽粒或果实的,应当送至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以下 简称保藏中心):送交种苗、种球、块茎、块根等无性繁殖材料的,应当送至品 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测试机构。 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数量少于品种保护办公室规定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 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补足。特殊情况下, 申请人送交了规定数量的繁殖材料后仍不能满足测试或者检测需要时,品种保护 办公室有权要求申请人补交。 第三十一条繁殖材料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植物检疫。检疫不合格或者未 经检疫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不予接收。 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收到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后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并 在收到繁殖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有休眠期的植物除外)完成生活力等内 容的检测。检测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检测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的 应当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重新送交繁殖材料并取回检测不合 格的繁殖材料,申请人到期不取回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应当销毁。 申请人未按规定送交繁殖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三十二条保藏中心和测试机构对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应当防止繁殖材料丢失、被盗等事故的发生,任何人不得更换检验合格的繁殖材 料。发生繁殖材料丢失、被盗、更换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描述的繁殖材料相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未遭受意外损害; (二)未经过药物处理; (三)无检疫性的有害生物; (四)送交的繁殖材料为籽粒或果实的,籽粒或果实应当是最近收获的。 第三十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必要的,申请人应当送交申请品种和近似品 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申请品种的审查和检测。申请品种属于转基因品种的,应当 附具生产性试验阶段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证书(生产应用)》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送交繁殖材料。送交 繁殖材料为籽粒或果实的,应当送至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以下 简称保藏中心);送交种苗、种球、块茎、块根等无性繁殖材料的,应当送至品 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测试机构。 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数量少于品种保护办公室规定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 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 个月内补足。特殊情况下, 申请人送交了规定数量的繁殖材料后仍不能满足测试或者检测需要时,品种保护 办公室有权要求申请人补交。 第三十一条 繁殖材料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植物检疫。检疫不合格或者未 经检疫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不予接收。 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收到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后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并 在收到繁殖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有休眠期的植物除外)完成生活力等内 容的检测。检测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检测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的, 应当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 个月内重新送交繁殖材料并取回检测不合 格的繁殖材料,申请人到期不取回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应当销毁。 申请人未按规定送交繁殖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三十二条 保藏中心和测试机构对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应当防止繁殖材料丢失、被盗等事故的发生,任何人不得更换检验合格的繁殖材 料。发生繁殖材料丢失、被盗、更换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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