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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格式的: (四)文件未打印的: (五)字迹不清或者有涂改的: (六)缺少申请人和联系人姓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的或者不详的: (七)委托代理但缺少代理委托书的。 第二十四条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 种权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登记。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 申请中写明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或组 织:未写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品种权申请文件副本应 当经原受理机关确认。 第二十六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 他组织,申请品种权或者要求优先权的,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 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是个人的,其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 (三)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 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品种申请权、优先权和其他与品种权有 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在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品种权申请12个月内,又向 国外申请品种权的,依照该国或组织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 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请求品种保护办公室出具优 先权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 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文 件中说明,品种保护办公室经过审查后作出是否按保密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 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需要保密而申请人未注明的,仍按保密申请处理, 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送交的申请品种繁殖材料应当与品种权申请文件中所(三)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格式的; (四)文件未打印的; (五)字迹不清或者有涂改的; (六)缺少申请人和联系人姓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的或者不详的; (七)委托代理但缺少代理委托书的。 第二十四条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 种权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登记。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 申请中写明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或组 织;未写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品种权申请文件副本应 当经原受理机关确认。 第二十六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 他组织,申请品种权或者要求优先权的,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 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是个人的,其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 (三)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 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品种申请权、优先权和其他与品种权有 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在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品种权申请 12 个月内,又向 国外申请品种权的,依照该国或组织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 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请求品种保护办公室出具优 先权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 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文 件中说明,品种保护办公室经过审查后作出是否按保密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 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需要保密而申请人未注明的,仍按保密申请处理, 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送交的申请品种繁殖材料应当与品种权申请文件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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