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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书,明确委托办理事项与权责。代理机构在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申请时,应 当同时提交申请人委托书。品种保护办公室在上述申请的受理与审查程序中,直 接与代理机构联系。 第二十条申请品种权的,申请人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请求书、说明 书和品种照片各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相应的请求书和说明书的电子文档。 请求书、说明书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品种的暂定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的名称一致: (二)申请品种所属的属或者种的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名称: (三)育种过程和育种方法,包括系谱、培育过程和所使用的亲本或者其他 繁殖材料来源与名称的详细说明: (四)有关销售情况的说明: (五)选择的近似品种及理由: (六)申请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 (七)适于生长的区域或者环境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 (八)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性状对比表。 前款第(五)、(八)项所称近似品种是指在所有已知植物品种中,相关特征 或者特性与申请品种最为相似的品种。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的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照片有利于说明申请品种的特异性: (二)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同一种性状对比应在同一张照片上: (三)照片应为彩色,必要时,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黑白照 片: (四)照片规格为8.5厘米×12.5厘米或者10厘米×15厘米: (五)关于照片的简要文字说明。 第二十三条品种权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保护办公室不予受 理: (一)未使用中文的: (二)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照片之一的: 托书,明确委托办理事项与权责。代理机构在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申请时,应 当同时提交申请人委托书。品种保护办公室在上述申请的受理与审查程序中,直 接与代理机构联系。 第二十条 申请品种权的,申请人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请求书、说明 书和品种照片各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相应的请求书和说明书的电子文档。 请求书、说明书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品种的暂定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的名称一致; (二)申请品种所属的属或者种的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名称; (三)育种过程和育种方法,包括系谱、培育过程和所使用的亲本或者其他 繁殖材料来源与名称的详细说明; (四)有关销售情况的说明; (五)选择的近似品种及理由; (六)申请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 (七)适于生长的区域或者环境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 (八)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性状对比表。 前款第(五)、(八)项所称近似品种是指在所有已知植物品种中,相关特征 或者特性与申请品种最为相似的品种。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照片有利于说明申请品种的特异性; (二)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同一种性状对比应在同一张照片上; (三)照片应为彩色,必要时,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黑白照 片; (四)照片规格为 8.5 厘米×12.5 厘米或者 10 厘米×15 厘米; (五)关于照片的简要文字说明。 第二十三条 品种权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保护办公室不予受 理: (一)未使用中文的; (二)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照片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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