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 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 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 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 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 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 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 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 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 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 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 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 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 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 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 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 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