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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 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 健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份必须与说明 书相一致,不得有虚假。 第二十四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 料及其他用具,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 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需要 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 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 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 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 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 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 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 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 健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份必须与说明 书相一致,不得有虚假。 第二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 料及其他用具,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 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需要 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 定。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 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 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 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 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 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 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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