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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假定前提是在人类系统中价值观是所有行为的主要决定因素。价值分析要回答以下一些 问题:(1)为了什么目的?(2)多大风险?(3)应优先考虑什么? 在政策分析中,价值研究与行为研究及规范研究是怎样的一种关系呢?价值分析构成了 政策分析研究的三个相互区分的范畴之一,而且价值研究在政策分析的三个范畴中处在核心 地位。价值研究回答“喜好什么?”;而规范研究要解答“应该是什么?”;行为研究要回答 的问题是:什么事情?什么时候?什么程度?有多少?即对事物、事件、关系和相互作用等 进行描述,前提是了解事物的本来面目。纯行为研究是不涉及价值观念的,或者说至少是试 图将事实与价值观念区分开来,然后再在更大的价值观念的范围之内考虑这些事实。事实上 在人类系统中从来不能将事实和价值观念截然分开 规范研究寻求的是通过确定和肯定为达到预定目的而采取的行动和手段,来证实“应该 如何”的论断或假设。因为规范研究工作中要表明应该如何,它具有一种内在的理想主义成 份。规范研究在三个方面与价值问题相联系:首先,想取得某种结果,原因就在于对它们是 喜好的(即觉得“好”)这就是一个价值判断;其次,在选择手段时要考虑其是否合意、可 行、可用和有效;第三,在规范研究中要假定受到未来政策影响的人和机构,对所产生的结 果不会面临价值对抗。 行为研究涉及的是在过去和现在“发生了什么”的问题:价值研究既涉及过去和现在, 也涉及将来;而规范硏究则涉及未来的期望。在整个研究过程中,这三个范畴的研究不能也 不应该各自孤立地进行。复杂的人类系统中的实际情况是,个人的、组织的偏好,对现存事 物的观察和对未来应该如何的规定都混和在一起,系统分析必须对所有这些方面加以综合 价值分析的标准与原则 价值分析的作用主要是制定和应用评判标准来评价政策价值观与政策选择,力求给予政 策实践的人们以指导因此,价值分析的内容主要是提出并评价价值论点正确性的判断标准。 价值分析的中心问题是用什么标准证明政策行为的正确、有益或公正 1.价值评价标准的类型 (1)义务论标准。断言某些政策行为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在本质上符合某一传 统原则。例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 则,是正确的,因此无需进一步证实;有些义务论理论是实质性的,因为它们的论点是正确 行为(如诚实、负责、公正)的判断标准是行为本身可自我确认的特点,从而无需进一步证 实,例如,政府要承担公共责任原则;有的义务论主张正确的行为,存在于行为能遵循的 些规则或原则相互之间有着逻辑的必然关系,比如,政府的遵守诺言、对公众的责任与法律 程序的公正及政权的正当性是密切相关的 (2)目的论标准。认为某些行为之所以正确,是因为它们导致了好的或有价值的结果, 即根据行为后果的效益来评价行为。一种主要的目的论理论是功利主义的,传统功利主义认 为,正确的政策行为是那些增进普遍利益的行为。新功利主义者认为正确的政策行为是基于 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净收益的准则。目的论与义务论最显著的区别,如登哈特所说,目的论“旨 在把行为的结果作为判断行为对错的决定性因素”,而义务论则“旨在制定引导伦理行为的 普遍规则和为制定政策提供合理的理由。”而且,“这两种理解道德次序的途径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一个人思考道德次序的方式就决定了伦理对于他的意义以及他如何对行为作出判断 当然,目的论和义务论的界限也并非我们所想象的那样“泾渭分明”。有如拉尔斐·钱 a Charles Garofalo, Dean Geuras, Ethics in The Public Service. Washington: 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82-83 1111 它的假定前提是在人类系统中价值观是所有行为的主要决定因素。价值分析要回答以下一些 问题: (1)为了什么目的?(2)多大风险?(3)应优先考虑什么? 在政策分析中,价值研究与行为研究及规范研究是怎样的一种关系呢?价值分析构成了 政策分析研究的三个相互区分的范畴之一,而且价值研究在政策分析的三个范畴中处在核心 地位。价值研究回答“喜好什么?”;而规范研究要解答“应该是什么?”;行为研究要回答 的问题是:什么事情?什么时候?什么程度?有多少?即对事物、事件、关系和相互作用等 进行描述,前提是了解事物的本来面目。纯行为研究是不涉及价值观念的,或者说至少是试 图将事实与价值观念区分开来,然后再在更大的价值观念的范围之内考虑这些事实。事实上 在人类系统中从来不能将事实和价值观念截然分开。 规范研究寻求的是通过确定和肯定为达到预定目的而采取的行动和手段,来证实“应该 如何”的论断或假设。因为规范研究工作中要表明应该如何,它具有一种内在的理想主义成 份。规范研究在三个方面与价值问题相联系:首先,想取得某种结果,原因就在于对它们是 喜好的(即觉得“好”)这就是一个价值判断;其次,在选择手段时要考虑其是否合意、可 行、可用和有效;第三,在规范研究中要假定受到未来政策影响的人和机构,对所产生的结 果不会面临价值对抗。 行为研究涉及的是在过去和现在“发生了什么”的问题;价值研究既涉及过去和现在, 也涉及将来;而规范研究则涉及未来的期望。在整个研究过程中,这三个范畴的研究不能也 不应该各自孤立地进行。复杂的人类系统中的实际情况是,个人的、组织的偏好,对现存事 物的观察和对未来应该如何的规定都混和在一起,系统分析必须对所有这些方面加以综合。 三、价值分析的标准与原则 价值分析的作用主要是制定和应用评判标准来评价政策价值观与政策选择,力求给予政 策实践的人们以指导。因此,价值分析的内容主要是提出并评价价值论点正确性的判断标准。 价值分析的中心问题是用什么标准证明政策行为的正确、有益或公正。 1.价值评价标准的类型 (1)义务论标准。断言某些政策行为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在本质上符合某一传 统原则。例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 则,是正确的,因此无需进一步证实;有些义务论理论是实质性的,因为它们的论点是正确 行为(如诚实、负责、公正)的判断标准是行为本身可自我确认的特点,从而无需进一步证 实,例如,政府要承担公共责任原则;有的义务论主张正确的行为,存在于行为能遵循的一 些规则或原则相互之间有着逻辑的必然关系,比如,政府的遵守诺言、对公众的责任与法律 程序的公正及政权的正当性是密切相关的。 (2)目的论标准。认为某些行为之所以正确,是因为它们导致了好的或有价值的结果, 即根据行为后果的效益来评价行为。一种主要的目的论理论是功利主义的,传统功利主义认 为,正确的政策行为是那些增进普遍利益的行为。新功利主义者认为正确的政策行为是基于 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净收益的准则。目的论与义务论最显著的区别,如登哈特所说,目的论“旨 在把行为的结果作为判断行为对错的决定性因素”,而义务论则“旨在制定引导伦理行为的 普遍规则和为制定政策提供合理的理由。”而且,“这两种理解道德次序的途径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一个人思考道德次序的方式就决定了伦理对于他的意义以及他如何对行为作出判断。”① 当然,目的论和义务论的界限也并非我们所想象的那样“泾渭分明”。有如拉尔斐·钱 ① Charles Garofalo, Dean Geuras, Ethics in The Public Service. Washington: 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1999, pp.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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