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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相坤,刘剑文:论税权的理论根据 权利的复合。从物质利益和财产角度考量.税收债权的物 好体现了法权作为权利与权力统一一体的复合特征。国家 质承担者是纳税人的个人财产的集合,但其体现的是公共 的税权包括国家征税权和国家税收债权,前者是国家的税 利益。在此.税收债权的承担者和利益代表者并不一致, 收权力,后者是国家的税收权利。国民的税权包括在宪政 故用前文引用的逻辑来解释己很难自圆其说。究其原因, 层面国民的税收权力和在法律层面国民的税收权利。 其实是对权力和权利的归属主体的划分出现了偏差。我 2“两权分离”是财税实践的必然 们认为,权力主体既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国民,基于此,可 抽象法权、财权与税权的概念是理论研究所必须,而 以将权力划分为公权力和私权力:权利主体的划分也可沿 在法律实践中区分其权力和权利的不同性质、对两类法益 用相同思路,分为公权利与私权利。 进行平等保护、定分止争是势所必然。 (一)税权在法权体系中的定位 从总体上说,国家财权与国民财权、国家税权与国民 依据法权的不同归属,可以将法权分解为国家的法权 税权所构成的二元结构”,是同整个理论一认知层面的 和国民的法权。基于上文法权是权力与权利统一体的界 公私二元结构是一致的。这种公私二元结构,从根本上 定,国家的法权和国民的法权都是法定权力与权利的复 说可以追溯到人类的心理层面。从人类欲望的角度来 合,在此并不应该把国家的法权只是理解为法定权力,把 看,人类存在着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其中,公共欲望对 国民的法权理解为法定权利。依据国家法权的不同性质, 应于公共经济、公共物品,对应的是公法和公益,公权力和 可以将反映国家财产性质的那部分法权归结为国家财政 公权利①,包括国家的财政权和公共财产权,国家的征税 权,即国家在财政领域的法权,它也是法定权力与权利的 权和国家的税收债权:而私人欲望则对应于私人经济、私 复合。前者是国家的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后者是国 人物品,对应的是私法和私益,私权力②和私权利,包括国 家的公共财产权。同理,依据国民法权的不同内容,可以 民的财政权和国民的财产权,国民的税收权力和纳税人权 把国民财产性质的那部分法权归结为国民财产权。在财 利。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都是应当满足的人类欲望,公共 产权中,以国民个体为行使主体的是财产权利、以国民整 物品和私人物品,公共经济和私人经济也存在相辅相成的 体为行使主体的是财产权力。从国家财政收入、支出和管 关系,公法和私法也是各个社会都必不可少、互相协调、综 理的角度出发.在财政收入环节的这部分国家财政权可以 合施力,实现对国家法权和国民法权、公益和私益的全面、 概括为国家税权能。它由国家的税收权力和税收权利构 平等保护。 成,前者是国家的征税权,后者是国家的税收债权。 (二)税权构成要素的法权分析方法 L.“两权复合”是理论抽象的需要 通过分析,我们确定了税权在法权体系中的坐标位 根据法权的理论,依据法权的分析方法,法权概念的 置。而对复合成税权的诸要素,还有待于运用法权分析的 提出是权力和权利这两权复合的结果。 方法类型化其逻辑构成.从而为研究税权的根据提供科 在财税法领域法律所规范和保护的财产和利益、法 学、合理的分析路径和模式。 律上确认的各种权力和权利可以归结为财权。从法权归 1.税权构成要素的属性分析 属和享有主体的角度来界分,可以类型化为国家的财权和 税权关系的内容既涉及到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又有权 国民的财权。按照法权分析的方法,对国家的财权来说, 利和权利的关系以及权力和权力的关系。以法权的分析 可以分解为国家的财政权和公共财产权,前者是国家的财 方法检讨税权的体系,可以发现其中充满了税收权利和税 政权力,后者是国家的财政权利或财产权利。“财政权作 收权力两者间对立统一、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各自内部对 为公法性权力,是国家从国民手中获取财富的权力依据, 立统一,相互之间以及各自内部彼此作用、相互协调、相互 它对于国家的存续和发展,对于满足公共需要的资财的获 转化的税法现象。但从逻辑本源上考察,税权作为法权的 取,都是甚为重要的,因而在另一个层面,有时也被称为公 共财产权”。可国民的财权从法权分析的角度出发,其实也 ①“按权利之通义,为法律所承认并加以保护之力,人民因此 是由法定权力和权利两个要素构成的。作为每个国民个 得以享有某种利益。公权利当然属于公法之权利,而公法之所以不 体,他们享有的是传统意义上的私人财产权:而作为国民 同于私人,众所周知,乃涉及国家统治权之行使,而国家统治权行使 之际,并非纯就私人利益着眼,而系同时必须纳入公共利益之考量。 整体,在他们让渡了各自的私人财产权而转化为国家的公 故探讨公权利时,即不得不注意公益之要素,虽然个人或许因此获 共财产权或国家财政权时,他们同时享有财政权力,有学 益,但未必即可认定公权利之存在。”参见翁岳生.行政法M].北京: 者将其理解为一种“防御权”。6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61.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财权是国家财权和国民财权的复 ②“权力一不仅仅只限于政府的权力一是能够产生强制 性服从的能力.因此它和强制性的权威以及施行压力的能力相关。 合结果。作为财权的一个子系统,税权是国家税权和国民 我们将看到,仅仅理解自愿交换理论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理解力量 税权的复合结果。按照二元分析方法和两权分离理论解 的逻辑。”参见[美」曼瑟奥尔森权力与繁荣M.苏长和,嵇飞,译. 析,可把税权分化为国家的税权和国民的税权,因为这正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 1994-201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net权利的复合。从物质利益和财产角度考量, 税收债权的物 质承担者是纳税人的个人财产的集合, 但其体现的是公共 利益。在此, 税收债权的承担者和利益代表者并不一致, 故用前文引用的逻辑来解释已很难自圆其说。究其原因, 其实是对权力和权利的归属主体的划分出现了偏差。我 们认为, 权力主体既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国民, 基于此, 可 以将权力划分为公权力和私权力; 权利主体的划分也可沿 用相同思路, 分为公权利与私权利。 ( 一) 税权在法权体系中的定位 依据法权的不同归属, 可以将法权分解为国家的法权 和国民的法权。基于上文法权是权力与权利统一体的界 定, 国家的法权和国民的法权都是法定权力与权利的复 合, 在此并不应该把国家的法权只是理解为法定权力, 把 国民的法权理解为法定权利。依据国家法权的不同性质, 可以将反映国家财产性质的那部分法权归结为国家财政 权, 即国家在财政领域的法权, 它也是法定权力与权利的 复合。前者是国家的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 后者是国 家的公共财产权。同理, 依据国民法权的不同内容, 可以 把国民财产性质的那部分法权归结为国民财产权。在财 产权中, 以国民个体为行使主体的是财产权利、以国民整 体为行使主体的是财产权力。从国家财政收入、支出和管 理的角度出发, 在财政收入环节的这部分国家财政权可以 概括为国家税权能, 它由国家的税收权力和税收权利构 成, 前者是国家的征税权, 后者是国家的税收债权。 1. / 两权复合0是理论抽象的需要 根据法权的理论, 依据法权的分析方法, 法权概念的 提出是权力和权利这两权复合的结果。 在财税法领域, 法律所规范和保护的财产和利益、法 律上确认的各种权力和权利可以归结为财权。从法权归 属和享有主体的角度来界分, 可以类型化为国家的财权和 国民的财权。按照法权分析的方法, 对国家的财权来说, 可以分解为国家的财政权和公共财产权, 前者是国家的财 政权力, 后者是国家的财政权利或财产权利。/ 财政权作 为公法性权力, 是国家从国民手中获取财富的权力依据, 它对于国家的存续和发展, 对于满足公共需要的资财的获 取, 都是甚为重要的, 因而在另一个层面, 有时也被称为公 共财产权0。[ 5] 国民的财权从法权分析的角度出发, 其实也 是由法定权力和权利两个要素构成的。作为每个国民个 体, 他们享有的是传统意义上的私人财产权; 而作为国民 整体, 在他们让渡了各自的私人财产权而转化为国家的公 共财产权或国家财政权时, 他们同时享有财政权力, 有学 者将其理解为一种/ 防御权0。[ 6]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 财权是国家财权和国民财权的复 合结果。作为财权的一个子系统, 税权是国家税权和国民 税权的复合结果。按照二元分析方法和两权分离理论解 析, 可把税权分化为国家的税权和国民的税权, 因为这正 好体现了法权作为权利与权力统一体的复合特征。国家 的税权包括国家征税权和国家税收债权, 前者是国家的税 收权力, 后者是国家的税收权利。国民的税权包括在宪政 层面国民的税收权力和在法律层面国民的税收权利。 2. / 两权分离0是财税实践的必然 抽象法权、财权与税权的概念是理论研究所必须, 而 在法律实践中区分其权力和权利的不同性质、对两类法益 进行平等保护、定分止争是势所必然。 从总体上说, 国家财权与国民财权、国家税权与国民 税权所构成的/ 二元结构0, 是同整个理论) )) 认知层面的 公私二元结构是一致的。这种公私二元结构, 从根本上 说, 可以追溯到人类的心理层面。从人类欲望的角度来 看, 人类存在着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其中, 公共欲望对 应于公共经济、公共物品, 对应的是公法和公益, 公权力和 公权利¹ , 包括国家的财政权和公共财产权, 国家的征税 权和国家的税收债权; 而私人欲望则对应于私人经济、私 人物品, 对应的是私法和私益, 私权力º 和私权利, 包括国 民的财政权和国民的财产权, 国民的税收权力和纳税人权 利。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都是应当满足的人类欲望, 公共 物品和私人物品, 公共经济和私人经济也存在相辅相成的 关系, 公法和私法也是各个社会都必不可少、互相协调、综 合施力, 实现对国家法权和国民法权、公益和私益的全面、 平等保护。 ( 二) 税权构成要素的法权分析方法 通过分析, 我们确定了税权在法权体系中的坐标位 置。而对复合成税权的诸要素, 还有待于运用法权分析的 方法类型化其逻辑构成, 从而为研究税权的根据提供科 学、合理的分析路径和模式。 1. 税权构成要素的属性分析 税权关系的内容既涉及到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又有权 利和权利的关系以及权力和权力的关系。以法权的分析 方法检讨税权的体系, 可以发现其中充满了税收权利和税 收权力两者间对立统一、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各自内部对 立统一, 相互之间以及各自内部彼此作用、相互协调、相互 转化的税法现象。但从逻辑本源上考察, 税权作为法权的 63 王相坤, 刘剑文: 论税权的理论根据 ¹ º / 权力) ) ) 不仅仅只限于政府的权力) ) ) 是能够产生强制 性服从的能力, 因此它和强制性的权威以及施行压力的能力相关。 我们将看到, 仅仅理解自愿交换理论是不够的, 我们还必须理解力量 的逻辑。0参见[ 美] 曼瑟#奥尔森. 权力与繁荣[ M] . 苏长和, 嵇飞, 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2. / 按权利之通义, 为法律所承认并加以保护之力, 人民因此 得以享有某种利益。公权利当然属于公法之权利, 而公法之所以不 同于私人, 众所周知, 乃涉及国家统治权之行使, 而国家统治权行使 之际, 并非纯就私人利益着眼, 而系同时必须纳入公共利益之考量。 故探讨公权利时, 即不得不注意公益之要素, 虽然个人或许因此获 益, 但未必即可认定公权利之存在。0参见翁岳生. 行政法[M] .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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