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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国家只是权力主体、公民仅能作权利主体”的观点。 力和税收权利现象中找出它们共同的本质属性,用税权这 在本文所述的税权关系中,同样存在上述三类矛盾, 个概念表示这个权利权力统一体并记录其两层次的内在 且税收权利与税收权力的矛盾构成了税权关系的主要矛 属性,即法定的税收利益和税法上归属己定之全部财产: 盾,它决定税权的性质和内容。有鉴于此,用法权分析的 再由税权这个概念为起点,到税法中的各个一般范畴、各 方法研究税权关系不仅具有现实的可行性,而且具有合理 个具体税权子系统.以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两者间对立统 性。 一、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各自内部对立统一,相互之间以 1.税权概念的法权解释 及各自内部彼此作用、相互协调、相互转化的角度解释全 法的本质可以通过考察权力权利统一体背后的利益 部税法现象,最终形成既能对税收法律现实进行深入理论 内容和财产属性的方式加以把握,税法作为“财产法”和 闸释,又具有实证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完整的税权理 “侵权法”,①对它本质的把握正好契合这条路径。在此, 论体系。 权力权利统一体由税法承认和保障的各种“权”构成,表现 既然税收权利与税收权力有同一的本源、构成统一的 为税法确定之权,本文把它定名为“税权”。作为概念,税 本体,那么这个统一体就应恰当界定。税收权力与税收权 权是一个反映税法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的法学范畴,以 利的本源是财产,他们的共同体则是由税收关系决定的税 税法上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本源,表现为税收权力和税 收利益,沿着法权的思路抽象税权的概念还是恰当的。税 收权利之总和或统一体。它是税法学中的一个上位概念、 权的法权分析方法初步实现了对税权概念的科学化、规范 研究范式和学术范畴。我们之所以这样抽象税权的概念, 化和统一化,是对税法学界认识税收权利与税收权力关系 是基于上文法权分析方法的导入和税法领域权利与权力 的成果的总结和进一步发展。 统一体存在的现实性。 税权概念的形成和运用,有助于结束税法学中往往不 在税法领域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征税权,国 自觉混淆税收权利、税收权力和“广义的税收权利”的历 家权利的表现形式是国家的税收债权;而公民权利的表现 史,提高税法学概念的准确性和税法学研究的科学性,有 形式是国民财产权,这是国民的税收权利;公民个体权利 利于科学规范的税权理论体系的形成。以法权的分析方 的整体表现形式是国民同意权,这是国民的税收权力。这 法检讨税权的谱系,可以发现其中充满了税收权利和税收 两对权力与权利的矛盾斗争、利益博弈构成了税权关系的 权力两者间对立统一、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各自内部对立 基本内容。 统一,相互之间以及各自内部彼此作用、相互协调、相互转 从法权的视角切入,用法权的分析方法研究税法领域 化的税法现象。 的上述矛盾,抽象税法领域的上位概念和专有范畴,税权 作为税法上确认和保护的权力与权利统一体的范畴应运 二、税权要素的法权二元构成 而生。同时,基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层面结构和复合性质, 法权从实在法的归属上来看,按照国家和国民、公法 从税权出发进行具体研究更有必要。因为在不同的层面, 和私法的二元分析方法,可以类型化为国家的法权和国民 有不同的子权力权利统一体或子税权系统的存在,它都可 的法权两类。国家的法权可以按照权力与权利的二分法 以运用法权分析的方法来解释。再者,基于税收法律关系 分解为国家的法定权力与法定权利:国民的法权可以按照 的公法之债特征,即税收之债的权利与权力的复合性,使 权力与权利的二分法分解为国民的法定权力与法定权利。 得在一个主体上,存在一个对立统一的系统。如征税主体 在此,我们并不赞同那种法律上任何一种权',当它所体 —国家既是征管权(权力的主体,同时又是税收债权 现的是社会个体的利益、由个体所有之财产作为其物质承 (权利的主体,虽然两者的目的和根据不同,但在税权的 担者时,它就是权利:当它所体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由公 框架内可以放在一个范式里来研究:又如作为纳税人整体 共机关所有之财产作为其物质承担者时,它就是权力 的税权(此时就体现为权力)和作为纳税人个体的权利其 的观点。 实也是复合在一起的。 因为这种对权力和权利享有主体的形而上学的理解, 可见.我们用法权的分析方法研究税法上的权力和权 不能科学解释和描述复杂的税权现象。在现代税法普遍 利现象,抽象税权概念,在理论上是站得住脚的,在实践上 将税收法律关系理解为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 是有价值的。税权在法律层面是税收权利权力统一体的 国家这个公权力主体同时又是税收债权的主体,即它同时 法学反映:在社会内容层面,它是全部税收利益的法学反 又是公权利的主体,它本身就表现为法定税收权力与税收 映:在物质属性上,它是税法上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的法 学反映。 ①税法作为财产法和侵权法,必须确定国家征税权与国民财 2.税权之法权分析方法的理论价值 产权的边界,关注如何有效地保护国民的财产权,如何有效地限制国 税权的法权分析方法是从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税收权 家的公权力(如国家的征税权)对私权利(如国民的财产权)的侵害。 62994-201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e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国家只是权力主体、公民仅能作权利主体0的观点。 在本文所述的税权关系中, 同样存在上述三类矛盾, 且税收权利与税收权力的矛盾构成了税权关系的主要矛 盾, 它决定税权的性质和内容。有鉴于此, 用法权分析的 方法研究税权关系不仅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而且具有合理 性。 1. 税权概念的法权解释 法的本质可以通过考察权力权利统一体背后的利益 内容和财产属性的方式加以把握, 税法作为/ 财产法0和 / 侵权法0, ¹ 对它本质的把握正好契合这条路径。在此, 权力权利统一体由税法承认和保障的各种/ 权0构成, 表现 为税法确定之权, 本文把它定名为/ 税权0。作为概念, 税 权是一个反映税法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的法学范畴, 以 税法上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本源, 表现为税收权力和税 收权利之总和或统一体。它是税法学中的一个上位概念、 研究范式和学术范畴。我们之所以这样抽象税权的概念, 是基于上文法权分析方法的导入和税法领域权利与权力 统一体存在的现实性。 在税法领域, 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征税权, 国 家权利的表现形式是国家的税收债权; 而公民权利的表现 形式是国民财产权, 这是国民的税收权利; 公民个体权利 的整体表现形式是国民同意权, 这是国民的税收权力。这 两对权力与权利的矛盾斗争、利益博弈构成了税权关系的 基本内容。 从法权的视角切入, 用法权的分析方法研究税法领域 的上述矛盾, 抽象税法领域的上位概念和专有范畴, 税权 作为税法上确认和保护的权力与权利统一体的范畴应运 而生。同时, 基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层面结构和复合性质, 从税权出发进行具体研究更有必要。因为在不同的层面, 有不同的子权力权利统一体或子税权系统的存在, 它都可 以运用法权分析的方法来解释。再者, 基于税收法律关系 的公法之债特征, 即税收之债的权利与权力的复合性, 使 得在一个主体上, 存在一个对立统一的系统。如征税主体 )) ) 国家既是征管权( 权力) 的主体, 同时又是税收债权 (权利) 的主体, 虽然两者的目的和根据不同, 但在税权的 框架内可以放在一个范式里来研究; 又如作为纳税人整体 的税权(此时就体现为权力) 和作为纳税人个体的权利其 实也是复合在一起的。 可见, 我们用法权的分析方法研究税法上的权力和权 利现象, 抽象税权概念, 在理论上是站得住脚的, 在实践上 是有价值的。税权在法律层面是税收权利权力统一体的 法学反映; 在社会内容层面, 它是全部税收利益的法学反 映; 在物质属性上, 它是税法上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的法 学反映。 2. 税权之法权分析方法的理论价值 税权的法权分析方法是从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税收权 力和税收权利现象中找出它们共同的本质属性, 用税权这 个概念表示这个权利权力统一体并记录其两层次的内在 属性, 即法定的税收利益和税法上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 再由税权这个概念为起点, 到税法中的各个一般范畴、各 个具体税权子系统, 以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两者间对立统 一、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各自内部对立统一, 相互之间以 及各自内部彼此作用、相互协调、相互转化的角度解释全 部税法现象, 最终形成既能对税收法律现实进行深入理论 阐释, 又具有实证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完整的税权理 论体系。 既然税收权利与税收权力有同一的本源、构成统一的 本体, 那么这个统一体就应恰当界定。税收权力与税收权 利的本源是财产, 他们的共同体则是由税收关系决定的税 收利益, 沿着法权的思路抽象税权的概念还是恰当的。税 权的法权分析方法初步实现了对税权概念的科学化、规范 化和统一化, 是对税法学界认识税收权利与税收权力关系 的成果的总结和进一步发展。 税权概念的形成和运用, 有助于结束税法学中往往不 自觉混淆税收权利、税收权力和/ 广义的税收权利0的历 史, 提高税法学概念的准确性和税法学研究的科学性, 有 利于科学规范的税权理论体系的形成。以法权的分析方 法检讨税权的谱系, 可以发现其中充满了税收权利和税收 权力两者间对立统一、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各自内部对立 统一, 相互之间以及各自内部彼此作用、相互协调、相互转 化的税法现象。 二、税权要素的法权二元构成 法权从实在法的归属上来看, 按照国家和国民、公法 和私法的二元分析方法, 可以类型化为国家的法权和国民 的法权两类。国家的法权可以按照权力与权利的二分法 分解为国家的法定权力与法定权利; 国民的法权可以按照 权力与权利的二分法分解为国民的法定权力与法定权利。 在此, 我们并不赞同那种/ 法律上任何一种-权. , 当它所体 现的是社会个体的利益、由个体所有之财产作为其物质承 担者时, 它就是权利; 当它所体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由公 共机关所有之财产作为其物质承担者时, 它就是权力0 [ 4] 的观点。 因为这种对权力和权利享有主体的形而上学的理解, 不能科学解释和描述复杂的税权现象。在现代税法普遍 将税收法律关系理解为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 国家这个公权力主体同时又是税收债权的主体, 即它同时 又是公权利的主体, 它本身就表现为法定税收权力与税收 62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7 年第 2 期 ¹ 税法作为财产法和侵权法, 必须确定国家征税权与国民财 产权的边界, 关注如何有效地保护国民的财产权, 如何有效地限制国 家的公权力( 如国家的征税权) 对私权利( 如国民的财产权) 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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