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相坤,刘剑文:论税权的理论根据 握。作为概念,法权是一个反映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 一,相互之间以及各自内部彼此作用、相互协调、相互转化 益的法学范畴以社会的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本源,表 的角度解释全部法现象,最终形成既能对法律现实进行深 现为法律权力和法律权利之总和或统一体。 入理论阐释,又具有实证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完整理 法权的观点将权利和权力看作最重要的法现象,以权 论体系。 利和权力为核心确定法学的对象和范围.而非像主流法理 法权分析方法赖以生存的认识论基础,主要是黑格尔 学那样视权利和义务为最重要的法现象,并以权利和义务 首创、马克思加以唯物化改造的抽象思维法则。这种思维 为核心确定法学的对象和范围。该观点认为权利与义务 法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某种标志客观现实的完 关系只是权利与权利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在内容上涵 整的表象中抽象出简单的规定,通常称为抽象法:二是把 盖不了社会生活中更为普遍、更具有全局意义的权利一 抽象的规则转化为思维具体即理性具体,通常称为从抽象 权力关系,也涵盖不了与其同样重要、处在同一层面的权 回到具体的方法。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以权利、权力为核 力一权力关系。 心的范畴同以法权为核心的范畴是有实质性区别的。通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收权利与义务、税收权力与责 过比较,我们能较清楚地看到这些差别。 任是双向的。主体在享受税收权利或税收权力的同时,负 法权分析论者的进路是:完整的表象抽象规定思 有对另一方的义务或责任,反之亦然。故在税收法律关系 维具体。在这里,处于法学研究起点的权”和作为其基本 中,研究税收权利与税收权力的关系比研究税收权利与义 存在形态的权利和权力是被作为抽象的对象看待的,因为 务、税收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更直接、更透彻、更简明,这也 它们只是反映现实具体的完整表象,只体现感性认识,有 正是引入法权分析方法的意义所在。 待于向认识的知性阶段上升,有待于形成抽象规定;它们 具体来讲,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存在征税主体即 作为研究的起点,其理论地位正如马克思《资本论》中有待 税务机关与纳税主体即纳税人这两方税权主体。在这个 于从中抽象出本质一般的商品在这里,“权”或权利和权 税权关系中,税务机关享有税收征管权这种税收权力,同 力的学理定位符合抽象思维法则对于研究起点的一切要 时负有依法征税的责任:纳税人享有税法规定的各项纳税 求。 人权利.同时负有诚实纳税的义务。此时.税收征管权这 在不赞成法权分析方法的学者看来,研究起点虽然形 种税收权力的对应物是依法征税的责任、相反物是纳税人 式上也是权利和权力,但由于没有合乎逻辑的思维程序, 无资格享有这样的权力:纳税人权利的对应物是诚实纳税 使得“权利和权力”根本不可能取得作为研究出发点的逻 的义务、相反物是征税机关无权干涉这种权利。在这个税 辑地位,因而也就谈不上以什么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因 权关系中,不难发现。税务机关所享有的权力与纳税人所 为,按这些学者的设想,客观上只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思维 承担的义务既不是对应物、也不是相反物。而直接起主导 进路:一是将“权利和权力”作为感性具体的完整表象,那 作用的是税收征管权和纳税人权利。当税收权力出现滥 么它们的逻辑行程就是完整的表象思维具体;二是将 用和失衡时,则纳税人有权救济或制约税收权力,这正是 “权利和权力”作为抽象规定(抽象概念),那么它们的逻辑 运用法权分析的方法归集税权的概念和体系的意义所在。 行程就是抽象规定一思维具体。而根据抽象思维法则,第 2.关于法权分析方法 一种思维道路根本就行不通:第二种思维道路只适合于叙 所谓法权分析方法,是指能够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 述的程序,不符合研究的要求,因为研究的过程不应该从 与法律现实连接起来的比较适当的中介和桥梁,它实际是 抽象出发。 从抽象回到具体的逻辑方法的法学表现。这种方法以从 (二)税权之法权分析的合理性 抽象回到具体的方法为哲学方法论:确认以权利和权力为 法律生活的现实表明,权利与权力的矛盾是法权关系 内容的各种权”为法现象世界中的最基本的现象,解析它 中最基本的矛盾,主导着其他矛盾的发展变化。在权利与 们与非法定权利或权力以及与利益、财产的确切联系,它 权力、权利与权利、权力与权力这三种矛盾相互作用、相互 们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和它们各自内部的关系:在两个层 影响中,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起主导作用,如公民等社会个 次上从权利和权力中抽象出它们共同的本质属性,用一个 体与国家的矛盾,它直接决定法权关系的性质。笔者认 词来标志这个权利权力统一体并记录其两层次的内在属 为,公民作为个体享有权利,但同时又是主权者的构成分 性,即法定社会整体利益和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形成法 子,可以依法参与主权权力的行使。因此,全体公民整体 权概念:以法权概念为起点,向具体概念上升,形成以法权性地行使政治权利时这些政治权利可以转化为政治权力, 概念为核心范畴:以这个基本范畴为起点向更为具体的概国民的税收权力即国民的同意权正是在这个层面上的讨 念上升,形成法学的普通范畴从而构成法学的范畴体系: 论:同理,国家作为国家主权的代表享有权力,但同时作为 运用新的范畴体系尤其是其中的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以 国有财产权的代表还享有权利,国家的税收权利即国家的 权利和权力两者间对立统一、权利和权力各自内部对立统 税收债权正是在这个层面上的理解。我们并不赞同那种 1994-201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net握。作为概念, 法权是一个反映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 益的法学范畴, 以社会的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本源, 表 现为法律权力和法律权利之总和或统一体。 法权的观点将权利和权力看作最重要的法现象, 以权 利和权力为核心确定法学的对象和范围, 而非像主流法理 学那样视权利和义务为最重要的法现象, 并以权利和义务 为核心确定法学的对象和范围。该观点认为权利与义务 关系只是权利与权利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 它在内容上涵 盖不了社会生活中更为普遍、更具有全局意义的权利) ) ) 权力关系, 也涵盖不了与其同样重要、处在同一层面的权 力) )) 权力关系。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 税收权利与义务、税收权力与责 任是双向的。主体在享受税收权利或税收权力的同时, 负 有对另一方的义务或责任, 反之亦然。故在税收法律关系 中, 研究税收权利与税收权力的关系比研究税收权利与义 务、税收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更直接、更透彻、更简明, 这也 正是引入法权分析方法的意义所在。 具体来讲, 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 存在征税主体即 税务机关与纳税主体即纳税人这两方税权主体。在这个 税权关系中, 税务机关享有税收征管权这种税收权力, 同 时负有依法征税的责任; 纳税人享有税法规定的各项纳税 人权利, 同时负有诚实纳税的义务。此时, 税收征管权这 种税收权力的对应物是依法征税的责任、相反物是纳税人 无资格享有这样的权力; 纳税人权利的对应物是诚实纳税 的义务、相反物是征税机关无权干涉这种权利。在这个税 权关系中, 不难发现, 税务机关所享有的权力与纳税人所 承担的义务既不是对应物、也不是相反物。而直接起主导 作用的是税收征管权和纳税人权利。当税收权力出现滥 用和失衡时, 则纳税人有权救济或制约税收权力, 这正是 运用法权分析的方法归集税权的概念和体系的意义所在。 2. 关于法权分析方法 所谓法权分析方法, 是指能够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 与法律现实连接起来的比较适当的中介和桥梁, 它实际是 从抽象回到具体的逻辑方法的法学表现。这种方法以从 抽象回到具体的方法为哲学方法论; 确认以权利和权力为 内容的各种/ 权0为法现象世界中的最基本的现象, 解析它 们与非法定权利或权力以及与利益、财产的确切联系, 它 们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和它们各自内部的关系; 在两个层 次上从权利和权力中抽象出它们共同的本质属性, 用一个 词来标志这个权利权力统一体并记录其两层次的内在属 性, 即法定社会整体利益和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 形成法 权概念; 以法权概念为起点, 向具体概念上升, 形成以法权 概念为核心范畴; 以这个基本范畴为起点向更为具体的概 念上升, 形成法学的普通范畴, 从而构成法学的范畴体系; 运用新的范畴体系尤其是其中的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 以 权利和权力两者间对立统一、权利和权力各自内部对立统 一, 相互之间以及各自内部彼此作用、相互协调、相互转化 的角度解释全部法现象, 最终形成既能对法律现实进行深 入理论阐释, 又具有实证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完整理 论体系。 法权分析方法赖以生存的认识论基础, 主要是黑格尔 首创、马克思加以唯物化改造的抽象思维法则。这种思维 法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从某种标志客观现实的完 整的表象中抽象出简单的规定, 通常称为抽象法; 二是把 抽象的规则转化为思维具体即理性具体, 通常称为从抽象 回到具体的方法。这里值得注意的是, 以权利、权力为核 心的范畴同以法权为核心的范畴是有实质性区别的。通 过比较, 我们能较清楚地看到这些差别。 法权分析论者的进路是: 完整的表象 y抽象规定 y思 维具体。在这里, 处于法学研究起点的/ 权0和作为其基本 存在形态的权利和权力是被作为抽象的对象看待的, 因为 它们只是反映现实具体的完整表象, 只体现感性认识, 有 待于向认识的知性阶段上升, 有待于形成抽象规定; 它们 作为研究的起点, 其理论地位正如马克思5资本论6中有待 于从中抽象出本质一般的商品; 在这里, / 权0或权利和权 力的学理定位符合抽象思维法则对于研究起点的一切要 求。 在不赞成法权分析方法的学者看来, 研究起点虽然形 式上也是权利和权力, 但由于没有合乎逻辑的思维程序, 使得/ 权利和权力0根本不可能取得作为研究出发点的逻 辑地位, 因而也就谈不上以什么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因 为, 按这些学者的设想, 客观上只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思维 进路: 一是将/ 权利和权力0作为感性具体的完整表象, 那 么它们的逻辑行程就是完整的表象 y思维具体; 二是将 / 权利和权力0作为抽象规定(抽象概念) , 那么它们的逻辑 行程就是抽象规定y思维具体。而根据抽象思维法则, 第 一种思维道路根本就行不通; 第二种思维道路只适合于叙 述的程序, 不符合研究的要求, 因为研究的过程不应该从 抽象出发。 ( 二) 税权之法权分析的合理性 法律生活的现实表明, 权利与权力的矛盾是法权关系 中最基本的矛盾, 主导着其他矛盾的发展变化。在权利与 权力、权利与权利、权力与权力这三种矛盾相互作用、相互 影响中, 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起主导作用, 如公民等社会个 体与国家的矛盾, 它直接决定法权关系的性质。笔者认 为, 公民作为个体享有权利, 但同时又是主权者的构成分 子, 可以依法参与主权权力的行使。因此, 全体公民整体 性地行使政治权利时这些政治权利可以转化为政治权力, 国民的税收权力即国民的同意权正是在这个层面上的讨 论; 同理, 国家作为国家主权的代表享有权力, 但同时作为 国有财产权的代表还享有权利, 国家的税收权利即国家的 税收债权正是在这个层面上的理解。我们并不赞同那种 61 王相坤, 刘剑文: 论税权的理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