宰诉讼进行的权能在大陆法系被称作诉讼指挥权。244通过行使诉讼指挥权,法院对那些妨害 民事诉讼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法律制裁,从而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体现法律的严肃 性和法院的权威。 (二)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都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这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往往对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构 成威胁,如威胁、侮辱、殴打证人和诉讼参与人等,而且也常常给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 造成障碍,如伪造、毁灭证据等。因此,只有对拒不履行诉讼义务或侵犯他人诉讼权利的行 为人采取强制措施,才能制止妨害行为继续实施,从而保证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 利的实现,使民事诉讼顺利进行。 (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诉讼秩序 通过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不仅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进行了教育,而且 也使其他人通过生动的事实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不可侵犯性,从而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 法律。 二、强制措施的性质 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性质,目前我国学者未形成通说,其中代表性观点有: 1.强制手段和强制教育说。认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相对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本身而言,是一种强制手段,但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而言,是一种教育手段。 2.制裁性强制教育手段说。认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根据程序法的规定,为 排除干扰,维护民事诉讼秩序,对妨害诉讼的人采取的带有制裁性的强制教育手段。 3.司法行政手段说。认为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所采取的一种 强制性的司法行政制裁手段,是法院的一种司法行政行为。 本书认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目的是排除妨害,保障法院审判活动和一切诉 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就其性质来讲,主要是一种教育方法和保障手段,但对严 重违反诉讼活动的行为若仅仅用训诚、具结悔过等教育方式不足以排除妨害时,应给予必要 的制裁,如罚款、拘留等。但是,这种制裁性质不属于实体法上的制裁,应为程序法上的制 裁。因此本书认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性质上为一种司法强制手段。 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24“法院的诉讼指挥权可分实质的和形式的诉讼指挥权两大类:(1)法官的阐明权,即法官通过对当事人提 出主张和证据进行适当的提醒、修正或催促等方法而采取的释明措施,目的在于帮助当事人整理和形成审 理对象,属于涉及诉讼实体内容方面的诉讼指挥权。(2)形式的诉讼指挥权,既包括法官在庭审中维持法 庭秩序、主持程序进行的权限,也包括程序如何具体展开的种种权限,如制定期日、延期审理。参见[日] 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70页。宰诉讼进行的权能在大陆法系被称作诉讼指挥权。244通过行使诉讼指挥权,法院对那些妨害 民事诉讼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法律制裁,从而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体现法律的严肃 性和法院的权威。 (二)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都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这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往往对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构 成威胁,如威胁、侮辱、殴打证人和诉讼参与人等,而且也常常给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 造成障碍,如伪造、毁灭证据等。因此,只有对拒不履行诉讼义务或侵犯他人诉讼权利的行 为人采取强制措施,才能制止妨害行为继续实施,从而保证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 利的实现,使民事诉讼顺利进行。 (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诉讼秩序 通过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不仅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进行了教育,而且 也使其他人通过生动的事实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不可侵犯性,从而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 法律。 二、强制措施的性质 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性质,目前我国学者未形成通说,其中代表性观点有: 1.强制手段和强制教育说。认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相对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本身而言,是一种强制手段,但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而言,是一种教育手段。 2.制裁性强制教育手段说。认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根据程序法的规定,为 排除干扰,维护民事诉讼秩序,对妨害诉讼的人采取的带有制裁性的强制教育手段。 3.司法行政手段说。认为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所采取的一种 强制性的司法行政制裁手段,是法院的一种司法行政行为。 本书认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目的是排除妨害,保障法院审判活动和一切诉 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就其性质来讲,主要是一种教育方法和保障手段,但对严 重违反诉讼活动的行为若仅仅用训诫、具结悔过等教育方式不足以排除妨害时,应给予必要 的制裁,如罚款、拘留等。但是,这种制裁性质不属于实体法上的制裁,应为程序法上的制 裁。因此本书认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性质上为一种司法强制手段。 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244 法院的诉讼指挥权可分实质的和形式的诉讼指挥权两大类:(1)法官的阐明权,即法官通过对当事人提 出主张和证据进行适当的提醒、修正或催促等方法而采取的释明措施,目的在于帮助当事人整理和形成审 理对象,属于涉及诉讼实体内容方面的诉讼指挥权。(2)形式的诉讼指挥权,既包括法官在庭审中维持法 庭秩序、主持程序进行的权限,也包括程序如何具体展开的种种权限,如制定期日、延期审理。参见[日] 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7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