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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建立各个蛮族国家后,国王和他的随从处理各种随时发生的事情,没有健全的行政部门、 专业化的官吏和完善的中央、地方政府 这样松散的政治在国家尚小的时候还可以对付,但当国家强大后就明显显示出弱点。如 果按照罗马的帝国形式来建立国家,蛮族国王对此经验不足,也缺乏金钱和受过训练的官吏 来辅助他们建立这样的政府。因此,一种不同于罗马帝国的简单的政体建立起来了,这就是 把全国分割为若干区域,国王派自己的代表去管理这些地区。这些国王的代表被称为伯爵。 我们知道在蛮族国家中的伯爵制度起源很早,在公元6世纪克洛维时代编定的《萨利克法典》 中,就有“凡杀害伯爵者,应罚二万四千银币,折合六百金币”的规定。伯爵之下有男爵和 副伯爵,这些人往往是国王的奴仆,当然也可能是自由人,因此身价有很大区别。“凡杀害 男爵或副伯爵——国王的奴仆者,应罚款一万二于银币,折合三百金币”;而“凡杀害男爵 自由人者,应罚款二万四千银币,折合六百金币”。可见,伯爵和自由人出身的男爵的 身价是一样的,而国王的奴仆虽然也可以当男爵,身价却只是自由人出身的男爵的一半。 伯爵们对辖地的统治与国王对全国的统治非常类似,他们具有完整的军事权、司法权和 财政大权。他们通过自己的家族成员和辖地中的地主来进行管理。这样,行政上的难题就这 么解决:把全国分割为许多小的领地,由各地的伯爵和地方领主来管理。只要伯爵忠于国王, 国家就不至于分裂。例如:查理曼帝国时期,为了巩固国内的统治,查理大帝把帝国划分为 伯爵领地,其最高行政长官是郡伯爵。他们以国王的名义掌握审判权,负责管理国王的财产 和征收上缴给国王的实物税,战时则负责招募士兵。在帝国的边界地区,负责保卫帝国边区 的伯爵领地要比郡伯爵领地大得多。边区伯爵的统治也比伯爵更有独立性,他在危急的时候 可以自行征集军队。査理的巡按使到各伯爵领地巡游,检查伯爵的收入和审理案件的情况 接受上诉和公布帝国法律。他们作为中央政权的代表维护着帝国的统一。查理曼帝国崩溃以 后,这些郡伯爵和边远地区的伯爵就开始独立,成为割地称雄的地方诸侯,这开了贵族执掌 地方行政、军事大权的先例。 采邑制度和蛮族传统中由国王诸子瓜分国家的传统加剧了贵族地方势力的发展。早在公 元9世纪,采邑就可以世袭,因此封建贵族的权力和影响加强了。查理大帝死后,继位人都 是无能之辈,他们不仅把统治权瓜分了,而且再也设有能力保卫边界使帝国免遭阿拉伯人、 诺曼人、斯拉夫人和马扎尔人的入侵,于是地方势力趁着中央势力的衰弱而大大加强了。 这种体制的危险性是显而易见的。伯爵们很可能成为完全独立的小君主。这些伯爵都是 从大贵族家族中挑选出来的,这些家族势力很大,国王无法真正控制它们。许多伯爵在同 地区度过一生,在地方上建立起自己的强大势力。国王有时也派使者去调查伯爵管理的情况 但只有像查理曼这样的伟大国王才具有对地方上的约束力。一般的情况是,伯爵渐渐成为割 据一方的大贵族,拥有军事、司法和财政大权。国王无法撤换他们。伯爵的世袭化,形成了 政权归贵族私人所有的格局。 中央政府为了对伯爵的领地管理有所约束,就通过国王在众多伯爵领地里建立起与之竞 争的权威。在很早的时候,许多宗教的组织如修道院和主教区,都是从国王那里得到任命的 这些具有特权的特区因此受国王的保护。伯爵和他们的附庸们禁止进入这些拥有豁免特权的 特区,不能向这些特区征收税金,施行法律。主教和修道院长因此在特区内具有和伯爵同样 的地方权力,他们统治自己的领地,很少受到国王的干涉。公元800年前不久,特区的制度 也推及到了俗人,一些贵族从国王那里得到特许,从而成为地方上某一区域的独立统治者 这些人不受伯爵的管辖。伯爵所能做的就是希望与这些拥有特权和特区的人士合作,但不能 强迫他们服从自己的统治 与伯爵相对立的另一种势力是国王的附庸。从公元800年时起,国王把他们宠爱的附庸 们分派到全国各地。这些国王的附庸按理说要支持伯爵,但是他们却只忠于国王。伯爵不能 使他们完全服从自己。这样在地方上,除了伯爵之外,就存在着好几种独立的势力:国王的人建立各个蛮族国家后,国王和他的随从处理各种随时发生的事情,没有健全的行政部门、 专业化的官吏和完善的中央、地方政府。 这样松散的政治在国家尚小的时候还可以对付,但当国家强大后就明显显示出弱点。如 果按照罗马的帝国形式来建立国家,蛮族国王对此经验不足,也缺乏金钱和受过训练的官吏 来辅助他们建立这样的政府。因此,一种不同于罗马帝国的简单的政体建立起来了,这就是 把全国分割为若干区域,国王派自己的代表去管理这些地区。这些国王的代表被称为伯爵。 我们知道在蛮族国家中的伯爵制度起源很早,在公元 6 世纪克洛维时代编定的《萨利克法典》 中,就有“凡杀害伯爵者,应罚二万四千银币,折合六百金币”的规定。伯爵之下有男爵和 副伯爵,这些人往往是国王的奴仆,当然也可能是自由人,因此身价有很大区别。“凡杀害 男爵或副伯爵——国王的奴仆者,应罚款一万二于银币,折合三百金币”;而“凡杀害男爵 一一自由人者,应罚款二万四千银币,折合六百金币”。可见,伯爵和自由人出身的男爵的 身价是一样的,而国王的奴仆虽然也可以当男爵,身价却只是自由人出身的男爵的一半。 伯爵们对辖地的统治与国王对全国的统治非常类似,他们具有完整的军事权、司法权和 财政大权。他们通过自己的家族成员和辖地中的地主来进行管理。这样,行政上的难题就这 么解决:把全国分割为许多小的领地,由各地的伯爵和地方领主来管理。只要伯爵忠于国王, 国家就不至于分裂。例如:查理曼帝国时期,为了巩固国内的统治,查理大帝把帝国划分为 伯爵领地,其最高行政长官是郡伯爵。他们以国王的名义掌握审判权,负责管理国王的财产 和征收上缴给国王的实物税,战时则负责招募士兵。在帝国的边界地区,负责保卫帝国边区 的伯爵领地要比郡伯爵领地大得多。边区伯爵的统治也比伯爵更有独立性,他在危急的时候 可以自行征集军队。查理的巡按使到各伯爵领地巡游,检查伯爵的收入和审理案件的情况, 接受上诉和公布帝国法律。他们作为中央政权的代表维护着帝国的统一。查理曼帝国崩溃以 后,这些郡伯爵和边远地区的伯爵就开始独立,成为割地称雄的地方诸侯,这开了贵族执掌 地方行政、军事大权的先例。 采邑制度和蛮族传统中由国王诸子瓜分国家的传统加剧了贵族地方势力的发展。早在公 元 9 世纪,采邑就可以世袭,因此封建贵族的权力和影响加强了。查理大帝死后,继位人都 是无能之辈,他们不仅把统治权瓜分了,而且再也设有能力保卫边界使帝国免遭阿拉伯人、 诺曼人、斯拉夫人和马扎尔人的入侵,于是地方势力趁着中央势力的衰弱而大大加强了。 这种体制的危险性是显而易见的。伯爵们很可能成为完全独立的小君主。这些伯爵都是 从大贵族家族中挑选出来的,这些家族势力很大,国王无法真正控制它们。许多伯爵在同一 地区度过一生,在地方上建立起自己的强大势力。国王有时也派使者去调查伯爵管理的情况, 但只有像查理曼这样的伟大国王才具有对地方上的约束力。一般的情况是,伯爵渐渐成为割 据一方的大贵族,拥有军事、司法和财政大权。国王无法撤换他们。伯爵的世袭化,形成了 政权归贵族私人所有的格局。 中央政府为了对伯爵的领地管理有所约束,就通过国王在众多伯爵领地里建立起与之竞 争的权威。在很早的时候,许多宗教的组织如修道院和主教区,都是从国王那里得到任命的, 这些具有特权的特区因此受国王的保护。伯爵和他们的附庸们禁止进入这些拥有豁免特权的 特区,不能向这些特区征收税金,施行法律。主教和修道院长因此在特区内具有和伯爵同样 的地方权力,他们统治自己的领地,很少受到国王的干涉。公元 800 年前不久,特区的制度 也推及到了俗人,一些贵族从国王那里得到特许,从而成为地方上某一区域的独立统治者。 这些人不受伯爵的管辖。伯爵所能做的就是希望与这些拥有特权和特区的人士合作,但不能 强迫他们服从自己的统治。 与伯爵相对立的另一种势力是国王的附庸。从公元 800 年时起,国王把他们宠爱的附庸 们分派到全国各地。这些国王的附庸按理说要支持伯爵,但是他们却只忠于国王。伯爵不能 使他们完全服从自己。这样在地方上,除了伯爵之外,就存在着好几种独立的势力:国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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