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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4号 《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 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 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 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 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74 号 《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 2006 年 9 月 6 日国务院第 14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 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 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 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 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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