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 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 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 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 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 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 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 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己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 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 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 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 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 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 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 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 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 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 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 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 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 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