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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决和理由。① 随着形式理性法与其社会文化根源之间的分离,法律系统将会逐渐发展出一系列的自我维 系机制,②于是,法律系统便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沟通行动的“生活世界”形成了哈贝马斯 所谓的“断藕”关系,③生活世界中的行为逻辑很难再影响法律系统本身的运作逻辑。在这样一 个高度分化并具有强烈自我维系倾向的法律系统中,法律人所应用的语言和逻辑与普通民众在 其日常社会生活中所应用的语言和逻辑有着本质区别。④事实上,这便是吉登斯论述的现代性的 “脱域”后果,即将专业知识从其本地的具体情境中脱离出来,使人们对于专业人士的工作只能 有些盲目地信赖,却无法真正理解。⑤这种抽象系统中的信任关系是现代法律制度得以正常运转 的必要条件。然而,在法律的日常运作过程中,法律人的专业逻辑与非专业人士的具体期望之 间却存在着一条不可避免的鸿沟,©它只能在代表系统的法律人与代表生活世界的民众于法律系 统的各个“入口处”的具体互动行为中得到缓解。⑦因此,我们必须关注法律人与民众在系统 “入口处”的互动过程中究竞发生了什么。而面向公众的法律顾问栏目正是法律系统的这样一个 “入口处”。 然而,无论是韦伯还是当代的欧洲社会思想家,其宏大的社会理论对这些微观层面的互动 行为都没有做出具体的实证分析。这便将我们的讨论引向了美国法律社会学文献中的安赫斯特 学派。这一学术传统的一个根本性观点在于,法律的意涵并非仅仅在正式的法律制度中(例如 法律法规、法院或者执行机构)得以确立,更重要的是通过日常社会生活中的互动行为而被建 构。法律与日常生活的不断接触产生了尤伊克(Patricia Ewick)与西尔贝(Susan Silbey)所谓的 “平凡的法律性”,根据这一理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存在三种不同的认识:(1)“面前之 法”,即将法律视为一个游离于社会生活之外的领域,但却信仰它的权威与可预期性;(2)“身 边之法”,即将法律视为一个游戏,其规则可以被人们运用乃至创设,以服务于他们所追求的利 益和价值;(3)“身外之法”,即在法律的缝隙之间寻找对抗或者逃避它的方式,以保持自己的 荣誉感与尊严。⑧同时,法律人对法律问题的判断、分析和解决也会被他们与民众之间的日常互 动行为所建构。⑨ 1Max Weber,Max Weber 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Max Rheinstein (ed.)Cambridge,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4,p.354. ②如卢曼所论述的“符码化”(coding)与“程序化”(programming)等等,参见Niklas Luhmann,Lanw as a Social Syste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 3 Jurgen Habermas,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2 vols.),T.McCarthy (trans.)Boston:Beacon Press,1984,1987. 4 Brian Z.Tamanaha,A General Jurisprudence of Law and Societ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5 Anthony Gddens,The Consequence of Modernity.Cambridge:Polity Press,1990. Max Weber,Max Weber 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pp.307-308. ⑦这些“入口处”是“抽象系统具有脆弱性的地点,但同样也是信任可以被维系或者建立的交汇处”, Anthony Gddens,The Consequence of Modernity,p.88. Patricia Ewick and Susan Silbey,The Common Place of Law:Stories from Everyday Life.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8,pp.4549.本书的一个中译本已经在国内出版,可参见尤伊克、 西尔贝《法律的公共空间》(商务印书馆,2005年)。 9 Austin Sarat and William L.F.Felstiner,Divorce Lawyers and Their Clients:Power and Meaning in the Legal Proces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 ·92·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cnki.net©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决和理由。① 随着形式理性法与其社会文化根源之间的分离 , 法律系统将会逐渐发展出一系列的自我维 系机制 , ② 于是 , 法律系统便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沟通行动的“生活世界”形成了哈贝马斯 所谓的“断藕”关系 , ③ 生活世界中的行为逻辑很难再影响法律系统本身的运作逻辑。在这样一 个高度分化并具有强烈自我维系倾向的法律系统中 , 法律人所应用的语言和逻辑与普通民众在 其日常社会生活中所应用的语言和逻辑有着本质区别。④ 事实上 , 这便是吉登斯论述的现代性的 “脱域”后果 , 即将专业知识从其本地的具体情境中脱离出来 , 使人们对于专业人士的工作只能 有些盲目地信赖 , 却无法真正理解。⑤ 这种抽象系统中的信任关系是现代法律制度得以正常运转 的必要条件。然而 , 在法律的日常运作过程中 , 法律人的专业逻辑与非专业人士的具体期望之 间却存在着一条不可避免的鸿沟 , ⑥ 它只能在代表系统的法律人与代表生活世界的民众于法律系 统的各个“入口处”的具体互动行为中得到缓解。⑦ 因此 , 我们必须关注法律人与民众在系统 “入口处”的互动过程中究竟发生了什么。而面向公众的法律顾问栏目正是法律系统的这样一个 “入口处”。 然而 , 无论是韦伯还是当代的欧洲社会思想家 , 其宏大的社会理论对这些微观层面的互动 行为都没有做出具体的实证分析。这便将我们的讨论引向了美国法律社会学文献中的安赫斯特 学派。这一学术传统的一个根本性观点在于 , 法律的意涵并非仅仅在正式的法律制度中 (例如 法律法规、法院或者执行机构) 得以确立 , 更重要的是通过日常社会生活中的互动行为而被建 构。法律与日常生活的不断接触产生了尤伊克 (Patricia Ewick) 与西尔贝(Susan Silbey ) 所谓的 “平凡的法律性”, 根据这一理论 ,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存在三种不同的认识 : (1) “面前之 法”, 即将法律视为一个游离于社会生活之外的领域 , 但却信仰它的权威与可预期性 ; (2) “身 边之法”, 即将法律视为一个游戏 , 其规则可以被人们运用乃至创设 , 以服务于他们所追求的利 益和价值 ; (3) “身外之法”, 即在法律的缝隙之间寻找对抗或者逃避它的方式 , 以保持自己的 荣誉感与尊严。⑧ 同时 , 法律人对法律问题的判断、分析和解决也会被他们与民众之间的日常互 动行为所建构。⑨ ·92 · 中国社会科学 2007 年第 2 期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Max Weber , M ax Weber on L aw in Economy and S ociet y . Max Rheinstein (ed. ) . Cambridge , MA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1954 , p. 354. 如卢曼所论述的“符码化”(coding) 与“程序化” (programming) 等等 , 参见 Niklas Luhmann , L aw as a S ocial S ystem. 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2004。 Jürgen Habermas , Theory of Communicati ve A ction (2 vols. ) , T. McCarthy (trans. ) , Boston : Beacon Press , 1984 , 1987. Brian Z. Tamanaha , A General J uris p rudence of L aw and S ociet y . 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2001. Anthony Giddens , The Consequence of Modernity . Cambridge : Polity Press , 1990. Max Weber , M ax Weber on L aw in Economy and S ociet y , pp . 307 —308. 这些“入口处”是“抽象系统具有脆弱性的地点 , 但同样也是信任可以被维系或者建立的交汇处”, Anthony Giddens , The Consequence of Modernity , p. 88。 Patricia Ewick and Susan Silbey , The Common Place of L aw : S tories f rom Every day L i f e. Chicago :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 1998 , pp . 45 —49. 本书的一个中译本已经在国内出版 , 可参见尤伊克、 西尔贝《法律的公共空间》(商务印书馆 , 2005 年) 。 Austin Sarat and William L. F. Felstiner , Di vorce L aw yers and Their Clients : Power and Meaning in the L egal Process. 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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