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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由所在单位按盟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丰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街 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工伤取工因日常生活减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室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 娇形器、假取。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遗受事故伤害成者惠职业病需要智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图 熊期内,原工资幅利特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箭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株。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认,可以适当廷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街眼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 有关规定享受伤残特适。工伤取工在停工面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物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仿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己经评定伤残等级并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 伤保验基金按月支付生话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塑生话完全不能白理、生话大部分不能白理或者生活都分不能白理3个不洞等级 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0%或着30%。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墓定为一领至四级伤残的,保面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 以下特酒: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 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鬓,三级伤残为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 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缓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 人工质的85%,三领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眼工达到退体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街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线律贴为蒂数,瞰纳基 本医疗保险贵。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领伤残的,享受以下特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物残等缓支付一次性,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缓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 资,六缓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适当工作。希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 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0%,并由用人单 位按思规定为儿勤钠应数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成律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货标准的,由用 人单位补足差额。 5 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 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 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 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 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 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 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 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4 个月的本人工 资,二级伤残为 22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0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 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 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 资,六级伤残为 14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 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 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 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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