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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白理障得分为三个等级:生话完全不陵白理、生话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话部分不管白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或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签定 委员会提出中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取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白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 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人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取魔格 (二)草疾劳动度力整定的相美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授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 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域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签定意见作出工伤限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 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白收到劳动能力鉴定巾请之日起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餐 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 请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领芳动能力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该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签定 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如鉴定 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隆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成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成 者轻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中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积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街医疗待适。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鉴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数。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段修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表、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承、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 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晶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盟本单位因公出差饮食补助标准的?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 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 4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 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人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 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 名或者 5 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 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 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 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 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 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 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 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 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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