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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积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街或者视同工街: (一)因犯罪域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清导政伤亡的: 三)自规成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核属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 当白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技诊断、鉴定为眼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攻都门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廷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中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 发生之日或者棱诊新、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黑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 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成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 伤特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中请应当提交下列材韩: (一)工伤认定中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明业病诊断证明节(或者眼业病诊断鉴定)。 工伤认定中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取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中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中请人需 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中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街认定申请后,根据市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测查核 实,用人单位、积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眼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 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节的, 劳动保障行攻富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成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王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候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中请之日起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 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取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改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 动逢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险母程度和生活白理障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到分为十个伤残等缓,最重的为一领,最轻的为十级。 33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 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 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 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 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 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 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 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 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 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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