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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围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 费率档次确定单位骚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 会料国务院附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 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蠹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蛋纳工伤保险贵。 用人单位嫩钠工伤保验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货总额乘以单位骚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白治 区人民政府确定。 两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饶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问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工伤候险基金存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传遇、劳动 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 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故奖金,或者挥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干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 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饶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 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放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成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问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成者在8小时之内经抢教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数灾等排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积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政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正,到用人单位后阳伤复 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特适:积工有前 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提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验持遇。 2 2 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 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 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 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 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 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 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 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 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 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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