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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流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眼工获得医疗教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 伤预防和积业豪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雅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 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痛工(以下称积工)徽钠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 保险特适的权利, 有雅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果和实城办法,由省、白治区、直辖市人民成附规 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任敏按属《社会保险费征嫩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 保险贵、失业保险费的征景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取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预防工伤事故发生,着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错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数治。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题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验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 伤保验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验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 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段基金由用人单位鱉钠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段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 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段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事。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物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 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贵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 1 工伤保险条例 (2003 年 4 月 16 日国务院第 5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 年 4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 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 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 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 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 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 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 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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