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解读 ·2、企业环境法律制度 (五)企业信息公开 ·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 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 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 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片求公众意见。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 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污染严重的、且在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开名单上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其 环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