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解读 刘宸钰 夏煜 罗嘉诚 高校平 魏正荣陆芃
新环保法解读 刘宸钰 夏煜 罗嘉诚 高校平 魏正荣 陆芃
新环保法解读 ·1、基本原则 ·2、企业环境法律制度 ·3、政府责任制度 ·4、实施机制 ·5、法律责任
新环保法解读 ·1、基本原则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一)保护优先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 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二)预防为主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 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 闲置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 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 闲置
新环保法解读 ·1、基本原则 (三)综合治理 运用系统论的方法处理环境问题。体现四个层次的含 义: 环境要素和污染要素的统合考虑: 手段的综合:政治、经济、技术、管理等: 管理体制:有统一、有分工: 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治
新环保法解读 ·1、基本原则 (四)公众参与:实施机制的多元共治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五)损害担责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新环保法解读 ·2、企业环境法律制度 (一)环评制度 ·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 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 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 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部曾于2011年公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 (征求意见稿),规定:受影响群体总数在100人和10000人之间, 征求意见人数得占总数的30%,且不得低于100人
新环保法解读 ·2、企业环境法律制度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 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未报批的违法行为给予“限期补办” 出路的规定历来广受诟病。责令停止建设和处以罚款作为违 法后果非常确定,责令恢复原状则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新环保法解读 ·2、企业环境法律制度 ·(二)三同时 0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 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没有对“三同时”验收作出专门规定,是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 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精 神,回应企业减少审批环节而作的规定,这给今后整合环保审批 环节、简化审批程序留下余地
新环保法解读 ·2、企业环境法律制度 ·(三)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 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2014年9月1日发改委、财政部和环保部联合发文《关于调整 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调高标准;差别化收费 (如超标或超总量的加一倍征收)
新环保法解读 ·2、企业环境法律制度 (四)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 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 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