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文明史”结业论文(2013年春) 可能性定理”,即如果由两个以上偏好不同的人来进行选择,而被选择的政策也是超过 两个,那么就不可能做出大多数人都感到满意的决定。因此,在以理性最大化为基础的 选举模式下,所谓的符合大多数人选举意愿的投票结果与方案是不存在的。随着选民与 候选人数量的增加,选举机制所产生的现实就与民主意义上的多数人统治原则愈加背离。 事实上,在一个大国进行选举时,很少有人能在第一轮投票即获得多数。在由地方 势力非常发达和强大的数州联合而成的共和国中,这种困难更大。为了排除这第二个障 碍而提出的办法,是将全国人民的选举权委任给一个代表全国人民的机构。 这种选举方式,为多数的形成增加了机会,因为选举人越少,越容易趋于意见一致。 这种办法也便于人们做出良好的选择。那么,何谓良好的选择呢?让一个不问政事的 屠夫也去投票?去选谁?所以,这又牵涉到选择选举人团的第二个原因。 在制宪初期,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分歧严重,前者倾向于精英治国,处处提防来 自民意的冲击,防止直接民主的出现,而后者则主张自治,企图缩小联邦政府的权力。 双方的抗衡达到了一个折中的结果,选举人团制度便是如此,由公民选出各州的选举人, 再由选举人投票选出总统(当发生选举人也无法产生多数意见的少数情况时,才会将选 举总统的权力交给众议院),这体现了精英治国的理念,同时尊重了民意,免去了许多 意见不合时的无谓争吵,有助于产生多数,即符合多数原则的民主。 然而,选举人团制度也一直收到质疑,其中“相对多数票当选制”和“赢者全得制” (winner-take-all)(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 被认为是破坏美国民主的制度缺陷。首先,是由此带来的选举人数确定的不平等。以州 为单位来分配选举人名额,各州的选举人数正好是该州在国会代表团的人数,即该州在 国会的众议员人数与参议员人数之和。这样选举人团的总人数是538名,但这其中每位 选举人所代表的人数是不相同的,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以2000年总统大选时为例, 全国来看,每个众议员平均代表着约572500名国民。但从各州层面来看,差距却很大。 比如,怀俄明州的一个众议员才代表455975名国民,而蒙大拿州的一个众议员却代表 着803655名国民。所以,有时总统候选人虽然在大选中获得的选民票少于对手,却因 得到足够的选举人票而当选。例如2000年的小布什虽在普选中落后于戈尔但仍以多于 对手6票选举人票而当选总统。 尽管选举人团制度一直饱受争议,但其改革似乎难以进行,在我看来,这其实并不 是一件大事。因为,尽管每到大选年,驴象两党都要争个你死我活,但两党除了自己的 长期忠实拥趸外都要争取大量的中间选民,故而其政见也日渐“趋中”,到最后,往往 会代表绝大多数选民的利益,这不正是民主的含义吗?早在1957年,政治学家Anthony Downs就总结出了两党制下“政党趋中化”的规律。2因为这一结果,不断走低的投票率 也恰恰反映出了美国人“选谁都有一样”的心态吧。 说起美国的总统大选,不少人肯定会对两党烧钱的行径颇有意见,继而产生大选就 是利益集团的选举游戏罢了的想法。但美国出台了《联邦竞选法案》,规定了每人每次 选举向某个总统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2300美元(2008年起)。其次,拿2008年的总 1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 2刘瑜,《民主的细节》,上海三联书店,2009,第6页。 2“美国文明史”结业论文(2013 年春) 2 可能性定理”,即如果由两个以上偏好不同的人来进行选择,而被选择的政策也是超过 两个,那么就不可能做出大多数人都感到满意的决定。因此,在以理性最大化为基础的 选举模式下,所谓的符合大多数人选举意愿的投票结果与方案是不存在的。随着选民与 候选人数量的增加,选举机制所产生的现实就与民主意义上的多数人统治原则愈加背离。 事实上,在一个大国进行选举时,很少有人能在第一轮投票即获得多数。在由地方 势力非常发达和强大的数州联合而成的共和国中,这种困难更大。为了排除这第二个障 碍而提出的办法,是将全国人民的选举权委任给一个代表全国人民的机构。 这种选举方式,为多数的形成增加了机会,因为选举人越少,越容易趋于意见一致。 这种办法也便于人们做出良好的选择。 1那么,何谓良好的选择呢?让一个不问政事的 屠夫也去投票?去选谁?所以,这又牵涉到选择选举人团的第二个原因。 在制宪初期,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分歧严重,前者倾向于精英治国,处处提防来 自民意的冲击,防止直接民主的出现,而后者则主张自治,企图缩小联邦政府的权力。 双方的抗衡达到了一个折中的结果,选举人团制度便是如此,由公民选出各州的选举人, 再由选举人投票选出总统(当发生选举人也无法产生多数意见的少数情况时,才会将选 举总统的权力交给众议院),这体现了精英治国的理念,同时尊重了民意,免去了许多 意见不合时的无谓争吵,有助于产生多数,即符合多数原则的民主。 然而,选举人团制度也一直收到质疑,其中“相对多数票当选制”和“赢者全得制” (winner-take-all)(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 被认为是破坏美国民主的制度缺陷。首先,是由此带来的选举人数确定的不平等。以州 为单位来分配选举人名额,各州的选举人数正好是该州在国会代表团的人数,即该州在 国会的众议员人数与参议员人数之和。这样选举人团的总人数是 538 名,但这其中每位 选举人所代表的人数是不相同的,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以 2000 年总统大选时为例, 全国来看,每个众议员平均代表着约 572500 名国民。但从各州层面来看,差距却很大。 比如,怀俄明州的一个众议员才代表 455975 名国民,而蒙大拿州的一个众议员却代表 着 803655 名国民。所以,有时总统候选人虽然在大选中获得的选民票少于对手,却因 得到足够的选举人票而当选。例如 2000 年的小布什虽在普选中落后于戈尔但仍以多于 对手 6 票选举人票而当选总统。 尽管选举人团制度一直饱受争议,但其改革似乎难以进行,在我看来,这其实并不 是一件大事。因为,尽管每到大选年,驴象两党都要争个你死我活,但两党除了自己的 长期忠实拥趸外都要争取大量的中间选民,故而其政见也日渐“趋中”,到最后,往往 会代表绝大多数选民的利益,这不正是民主的含义吗?早在 1957 年,政治学家 Anthony Downs 就总结出了两党制下“政党趋中化”的规律。 2因为这一结果,不断走低的投票率 也恰恰反映出了美国人“选谁都有一样”的心态吧。 说起美国的总统大选,不少人肯定会对两党烧钱的行径颇有意见,继而产生大选就 是利益集团的选举游戏罢了的想法。但美国出台了《联邦竞选法案》,规定了每人每次 选举向某个总统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 2300 美元(2008 年起)。其次,拿 2008 年的总 1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 2 刘瑜,《民主的细节》,上海三联书店,2009,第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