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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述的固定营业场所,或通过第五款所述的代理人为其开展保险业务,那么缔约国另一方可 对其在该国的保险业务所得征税。事实上,外国保险公司有时并不通过上述两种渠道进行营 业,这样它们可在该国进行大量业务而不必在该国就从事这类业务的利润纳税。为了排除这 一可能性,经合发组织成员国缔结的许多协定都包括这样一项规定:缔约国一方保险公司若 通过其在缔约国另一方的代理人收取保险费—一这一代理人不同于第五款所述的构成常设 机构的代理人一一或者通过代理人为位于该国的风险承保,应认为该公司在该国设有常设机 构。在协定中是否要制订这类条款,取决于缔约国双方各自的法律和实际情况。因此,这 条款往往不被采纳。所以,在本范本中也未列入此项规定 第七款 40.子公司本身并不构成其母公司的常设机构,这一点是被普遍接受的。从税收角度看 子公司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即使它在贸易或业务上受母公司管理,也不能被视作母 公司的常设机构。 41.然而,如果子公司所进行的活动不符合第六款独立代理人的规定,有权并经常代表 母公司签订合同,应将这样的子公司与其他相同情形的无关联公司一样,按第五款的规定, 视为母公司的常设机构。 42.若某公司的一个子公司为该公司的另一个子公司进行上述活动,作同样处理 电子商务 42.1关于通过一国的计算机设备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有很多讨论。这 个问题也引发了关于本章节中的一些规定。 422当一个企业的自动化设备操作的在一个国家形成永久坐落(如下)时,当该计算 机设备是用来使用、储存数据和软件等而永久使用时,需要在计算机设备使用上定义关于永 久建立。例如,一个因特网网站,是软件和电子数据的结合,本身不形成有形财产。因此不 可能形成一个所谓的有设备、机器或象房屋那样的实际的“营业地点”(如第二款所提),即 使网站上的数据和软件是存在的。另一方面,网站的服务是通过一个有物理地址的设备提供 的,这种物理地址可以构成企业提供服务的“固定的营业地点”。 42.3分清网站和网站所储存并且使用的服务器之间的区别是重要的,因为操作服务器 的企业可能不同于通过网站开展业务的企业。例如,通过网站提供服务的企业很可能是依托 于因特网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尽管付给服务商的费用是基于他们为网站所提供的存储软件和 数据的硬盘空间,这些合同通常不被作为认定服务器和它的坐落地是在企业的控制下的根据 (参见上述第四款),即使已经能确定企业是通过特殊地址的服务器来开展活动。在这样的 情况下,由于网站不是有形的,企业不能被认为是物质存在的。因此,企业不能被认为拥有 营业地点。但是,如果通过一个网站开展业务的企业有它自己的服务器,例如它拥有(或 者租赁)和操作储存并且使用网站的服务器,如果条款的其它要求被满足,那台服务器所处 的地方就形成常设机构 42.4如果它满足修理的要求,在一个规定的位置的计算机设备可能只形成常设机构 就一台服务器而论,相关的不是服务器被移动的可能性,而是事实上它是否被移动。为了形 成一个固定的营业地点,一台服务器需要在一个固定的地点放置一段足够长的时期从而符合 条款一的定义 425另一个问题是企业的经营是完全地还是部分地在企业拥有设备的地点进行,比如 服务器。一个企业是完全还是部分通过这样的设备经营的问题需要在实际案例的基础上考 察,考虑是否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因为这些设备,企业的经营功能更好的体现了出来 426如果企业在一个特别的地点操作计算机设备,即使在该地点没有企业相关人员在10 所述的固定营业场所,或通过第五款所述的代理人为其开展保险业务,那么缔约国另一方可 对其在该国的保险业务所得征税。事实上,外国保险公司有时并不通过上述两种渠道进行营 业,这样它们可在该国进行大量业务而不必在该国就从事这类业务的利润纳税。为了排除这 一可能性,经合发组织成员国缔结的许多协定都包括这样一项规定:缔约国一方保险公司若 通过其在缔约国另一方的代理人收取保险费——这一代理人不同于第五款所述的构成常设 机构的代理人——或者通过代理人为位于该国的风险承保,应认为该公司在该国设有常设机 构。在协定中是否要制订这类条款,取决于缔约国双方各自的法律和实际情况。因此,这一 条款往往不被采纳。所以,在本范本中也未列入此项规定。 第七款 40. 子公司本身并不构成其母公司的常设机构,这一点是被普遍接受的。从税收角度看, 子公司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即使它在贸易或业务上受母公司管理,也不能被视作母 公司的常设机构。 41. 然而,如果子公司所进行的活动不符合第六款独立代理人的规定,有权并经常代表 母公司签订合同,应将这样的子公司与其他相同情形的无关联公司一样,按第五款的规定, 视为母公司的常设机构。 42. 若某公司的一个子公司为该公司的另一个子公司进行上述活动,作同样处理。 电子商务 42.1 关于通过一国的计算机设备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有很多讨论。这 个问题也引发了关于本章节中的一些规定。 42.2 当一个企业的自动化设备操作的在一个国家形成永久坐落(如下)时,当该计算 机设备是用来使用、储存数据和软件等而永久使用时,需要在计算机设备使用上定义关于永 久建立。例如,一个因特网网站,是软件和电子数据的结合,本身不形成有形财产。因此不 可能形成一个所谓的有设备、机器或象房屋那样的实际的“营业地点”(如第二款所提),即 使网站上的数据和软件是存在的。另一方面,网站的服务是通过一个有物理地址的设备提供 的,这种物理地址可以构成企业提供服务的“固定的营业地点”。 42.3 分清网站和网站所储存并且使用的服务器之间的区别是重要的,因为操作服务器 的企业可能不同于通过网站开展业务的企业。例如,通过网站提供服务的企业很可能是依托 于因特网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尽管付给服务商的费用是基于他们为网站所提供的存储软件和 数据的硬盘空间,这些合同通常不被作为认定服务器和它的坐落地是在企业的控制下的根据 (参见上述第四款), 即使已经能确定企业是通过特殊地址的服务器来开展活动。在这样的 情况下,由于网站不是有形的,企业不能被认为是物质存在的。因此,企业不能被认为拥有 营业地点。但是,如果通过一个网站开展业务的企业有它自己的服务器, 例如它拥有(或 者租赁)和操作储存并且使用网站的服务器,如果条款的其它要求被满足,那台服务器所处 的地方就形成常设机构。 42.4 如果它满足修理的要求,在一个规定的位置的计算机设备可能只形成常设机构。 就一台服务器而论,相关的不是服务器被移动的可能性,而是事实上它是否被移动。为了形 成一个固定的营业地点,一台服务器需要在一个固定的地点放置一段足够长的时期从而符合 条款一的定义。 42.5 另一个问题是企业的经营是完全地还是部分地在企业拥有设备的地点进行,比如 服务器。一个企业是完全还是部分通过这样的设备经营的问题需要在实际案例的基础上考 察,考虑是否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因为这些设备,企业的经营功能更好的体现了出来。 42.6 如果企业在一个特别的地点操作计算机设备,即使在该地点没有企业相关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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