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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如果按第一、二款的规定(除第四款规定)即可判定一个企业设有常设机构,那就不必 考虑有关人是否符合第五款的规定。 第六款 36.缔约国一方通过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其他具有独立地位的代理人进行营业, 如果这些代理人按常规进行其本身业务,缔约国另一方不应对此经营活动征税参阅上文第 32点)。这样的代理人代表一个独立的企业,不能构成另一个外国企业的常设机构。这一理 解本身已合乎情理,但本条第六款还是对此特别加以明确和强调。 37.在第六款的规定范围内,一个人的活动如符合下列情况,不视为常设机构: (1)这个人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于该企业 (2)这个人在代表该企业进行活动的同时,是按常规进行其本身业务活动的 38.一个人是否独立于这个企业,取决于其对于该企业承担的责任的程度。如果他在 企业的具体指导和全面控制下为企业进行商务活动,那么这个人对于这个企业就不具有独立 地位。另一重要判定标准是:在该国的经营风险,究竟是由该代理人还是该代理人所代表的 企业承担 381关于法律上非独立地位的判断,应该注意到不能因为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股权而 把子公司看作非独立于母公司。这与第五条第七款所述一致。但是,如注释第41款所阐述 的,在适用非关联公司的相同判定上,子公司视为非独立于母公司。 382判断一个代理人是否具有独立性,应考虑下列几种情况。 383独立代理人要为自己工作的结果对委托人负责,但不受到工作实施方式的相关重 大权力的控制。同时,他也将不受制于委托人的具体指导和工作的行为。所谓的独立意味着 委托人依赖于代理人的独特技术和知识。 38.4代理人经营范围的限制严重影响了代理人的权力。但是这些限制与非独立性无关 非独立性取决于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合同授权的范围内经营业务的自由程度 385合同实施的一个可能特征是,代理人将与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相关的重要信息提 供给委托人。对于判定一个代理人是否是非独立的,这并不是一个充分条件,除非该信息在 提供过程中获得委托人的认可,且有益于经营行为。非独立不应包括,信息的提供仅为了简 单地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及同委托人保持良好的关系。 386在确定独立地位过程中考虑的另一个因素是代理人描述的负责人的数量。如果代 理人的活动一直或相当长一段时间都是完全或几乎完全只代表一个企业,那么独立的地位就 不太可能。不过,这个事实并不是由它自身决定的。决定代理人的活动是否构成其自身经营 时,比如他承担风险并且通过使用他的企业家的技能和知识得到报酬,必须考虑到所有的事 实和环境。当一位代理人在他的经营过程中代表着多位负责人而没有一个是处于支配地位 的,那么独立代理人就存在,且负责人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控制代理人的行为 387个人不能仅从自己的经营过程出发,如果代替企业,他们所进行的活动,在经济 上,属于企业的领域而不是他们自己的企业。例如,一个委托代理人不仅用他自己的名字出 售企业的这批货物或者商品而且关于那个企业,作为永久代理人有权力签订合同,那么关于 这项特别的活动他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因为他是独立于他自己的贸易或者生意而行动的(名 义上的委托代理人),除非他的活动局限于在条款五的末端提及的那些。 388在决定一位代理人的特殊活动是否独立于普通经营过程时,应检查商务活动是否 在代理人的贸易里进行,以经纪人,委托代理人或者其他独立的代理人的身份而非该代理人 从事的其他商业活动。由于通常要和代理人的贸易活动进行对比,其他补充的试验可以在某 些情形里被同时使用,例如代理的活动不与共同贸易有关 39.根据“常设机构”的定义,若缔约国一方的一保险公司在缔约国另一方设立第一款9 标准。如果按第一、二款的规定(除第四款规定)即可判定一个企业设有常设机构,那就不必 考虑有关人是否符合第五款的规定。 第六款 36. 缔约国一方通过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其他具有独立地位的代理人进行营业, 如果这些代理人按常规进行其本身业务,缔约国另一方不应对此经营活动征税(参阅上文第 32 点)。这样的代理人代表一个独立的企业,不能构成另一个外国企业的常设机构。这一理 解本身已合乎情理,但本条第六款还是对此特别加以明确和强调。 37. 在第六款的规定范围内,一个人的活动如符合下列情况,不视为常设机构: (1) 这个人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于该企业; (2) 这个人在代表该企业进行活动的同时,是按常规进行其本身业务活动的。 38. 一个人是否独立于这个企业,取决于其对于该企业承担的责任的程度。如果他在 企业的具体指导和全面控制下为企业进行商务活动,那么这个人对于这个企业就不具有独立 地位。另一重要判定标准是:在该国的经营风险,究竟是由该代理人还是该代理人所代表的 企业承担。 38.1 关于法律上非独立地位的判断,应该注意到不能因为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股权而 把子公司看作非独立于母公司。这与第五条第七款所述一致。但是,如注释第 41 款所阐述 的,在适用非关联公司的相同判定上,子公司视为非独立于母公司。 38.2 判断一个代理人是否具有独立性,应考虑下列几种情况。 38.3 独立代理人要为自己工作的结果对委托人负责,但不受到工作实施方式的相关重 大权力的控制。同时,他也将不受制于委托人的具体指导和工作的行为。所谓的独立意味着 委托人依赖于代理人的独特技术和知识。 38.4 代理人经营范围的限制严重影响了代理人的权力。但是这些限制与非独立性无关, 非独立性取决于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合同授权的范围内经营业务的自由程度。 38.5 合同实施的一个可能特征是,代理人将与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相关的重要信息提 供给委托人。对于判定一个代理人是否是非独立的,这并不是一个充分条件,除非该信息在 提供过程中获得委托人的认可,且有益于经营行为。非独立不应包括,信息的提供仅为了简 单地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及同委托人保持良好的关系。 38.6 在确定独立地位过程中考虑的另一个因素是代理人描述的负责人的数量。如果代 理人的活动一直或相当长一段时间都是完全或几乎完全只代表一个企业,那么独立的地位就 不太可能。不过,这个事实并不是由它自身决定的。决定代理人的活动是否构成其自身经营 时,比如他承担风险并且通过使用他的企业家的技能和知识得到报酬,必须考虑到所有的事 实和环境。当一位代理人在他的经营过程中代表着多位负责人而没有一个是处于支配地位 的,那么独立代理人就存在,且负责人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控制代理人的行为。 38.7 个人不能仅从自己的经营过程出发,如果代替企业,他们所进行的活动,在经济 上,属于企业的领域而不是他们自己的企业。例如,一个委托代理人不仅用他自己的名字出 售企业的这批货物或者商品而且关于那个企业,作为永久代理人有权力签订合同,那么关于 这项特别的活动他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因为他是独立于他自己的贸易或者生意而行动的(名 义上的委托代理人),除非他的活动局限于在条款五的末端提及的那些。 38.8 在决定一位代理人的特殊活动是否独立于普通经营过程时,应检查商务活动是否 在代理人的贸易里进行,以经纪人,委托代理人或者其他独立的代理人的身份而非该代理人 从事的其他商业活动。由于通常要和代理人的贸易活动进行对比,其他补充的试验可以在某 些情形里被同时使用,例如代理的活动不与共同贸易有关。 39. 根据“常设机构”的定义,若缔约国一方的一保险公司在缔约国另一方设立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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