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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总则 1.0」为使公路桥涵的设计符合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耐久适用、经济合理的要求,制 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公路桥涵的一般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设计,不 适用于轻集料混凝士及其他特种混凝土桥涵结构构件的设计。 1.0.3本规范按照国家标准《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T50283-1999) 规定的设计原则编制。基本术语、符号按照国家标准《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 号》(GB132一90)和国家标准《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124一88)的规定采用。 1.0.4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按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 进行设计。 本规范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100年。 1.0.5公路桥涵应进行以下两类极限状态设计: 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应于桥涵及其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出现不适于继续承 载的变形或变位的状态。 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对应于桥涵及其构件达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的某项限值的状 态。 1.0.6公路桥涵应考虑以下三种设计状况及其相应的极限状态设计: 】持久状况:桥涵建成后承受自重、车辆荷载等持续时间很长的状况。该状况桥涵 应作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2短暂状况:桥涵施工过程中承受临时性作用(或荷载)的状况。该状况桥涵应作承 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必要时才作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偶然状况:在桥涵使用过程中偶然出现的如罕遇地震的状况。该状况桥涵仅作承 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1.0.7公路桥涵应根据其所处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计。结构混凝土耐久性的基本 要求应符合表1.0.7的规定。 -1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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