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一)对原告方的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首先,对第一组八个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该组八个证据被告均未提出异议,应予采信,即该组证据能证明被告吴曦酒后驾车致 伤原告,移动现场,未及时报案,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对第二组七个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对证据1:能证明原告口辱致伤。 对证据2:能证明原告两颗门牙尚需继续治疗。 对证据3:能证明原告的伤情状况。 对证据4:从转诊单的形式来看,三处关键地方有涂改痕迹:从内容上看,广汉市人 民医院完全有能力采用烤瓷牙为原告修补门牙,该院出具转院介绍信实无必要,故对转 诊单的效力不予认定。 对证据5:该证据能证明原告需做烤瓷牙修复,但不能证明需做金钯烤瓷牙修复。 对证据6:能证明原告上唇裂伤后自感麻木。 对证据7:能证明脑震荡、上唇裂伤、门牙断折,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精神痛苦。 对证据8:在交警队不予评残的情况下,原告自行委托鉴定,程序上并无不当,但该 鉴定结论在原告门牙能修补的情况下与引用的评残标准矛盾,故不宜采信。 第三,对第三组第一部分共十个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对证据1:因原告无需转院,到华西医大治疗的治疗费应自行负担。 对证据2:只能证明原告工资、津贴的组成项目及休假的扣发标准,不能证明实际已 被扣发963.18元。 对证据3:可以证明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天10元,9天共计90 元。 对证据4:原告未能提供医院和公安机关证明其需要护理人员的证据,故该费用不能 成立。 对证据5:原告转院不合法,由此而产生的交通费不能由被告承担。四、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一) 对原告方的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首先,对第一组八个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该组八个证据被告均未提出异议,应予采信,即该组证据能证明被告吴曦酒后驾车致 伤原告,移动现场,未及时报案,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对第二组七个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对证据 1:能证明原告口辱致伤。 对证据 2:能证明原告两颗门牙尚需继续治疗。 对证据 3:能证明原告的伤情状况。 对证据 4:从转诊单的形式来看,三处关键地方有涂改痕迹;从内容上看,广汉市人 民医院完全有能力采用烤瓷牙为原告修补门牙,该院出具转院介绍信实无必要,故对转 诊单的效力不予认定。 对证据 5:该证据能证明原告需做烤瓷牙修复,但不能证明需做金钯烤瓷牙修复。 对证据 6:能证明原告上唇裂伤后自感麻木。 对证据 7:能证明脑震荡、上唇裂伤、门牙断折,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精神痛苦。 对证据 8:在交警队不予评残的情况下,原告自行委托鉴定,程序上并无不当,但该 鉴定结论在原告门牙能修补的情况下与引用的评残标准矛盾,故不宜采信。 第三,对第三组第一部分共十个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对证据 1:因原告无需转院,到华西医大治疗的治疗费应自行负担。 对证据 2:只能证明原告工资、津贴的组成项目及休假的扣发标准,不能证明实际已 被扣发 963.18 元。 对证据 3:可以证明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天 10 元,9 天共计 90 元。 对证据 4:原告未能提供医院和公安机关证明其需要护理人员的证据,故该费用不能 成立。 对证据 5:原告转院不合法,由此而产生的交通费不能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