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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通种论 简而言之,通种论是论述最普遍的相之间能否结合如何结合的学说,这些相从认识意义、逻辑意义 上讲,也就是抽象的范畴。所以,通种论也就是关于最普遍的范畴之间的关系、结合的理论。如上所述, 柏拉图在《巴门尼德篇》中涉及十几对范畴,但他在《智者篇》中提出通种论时只涉及三对六种:“存在 (是)”和“非存在(非是)”,“动(运动)”和“静(静止)”,“同(相同)”和“异(相 异)”。柏拉图指出,研究通种问题是哲学家运用辩证法才能进行的。这就是说,通种不是感觉经验层面 的问题,也不是伦理道德实践层面的问题,而是通过抽象的理性思维,在超感知层面、逻辑层面,进行推 演论证,这里不仅是形式逻辑,更重要的是辩证思维 柏拉图提出,“存在”与“动”和“静”是相容相通,即彼此可以结合的,因为“动”和“静”都分有 “存在”,都是“存在”的,说“存在在运动”或“存在静止着”都是可以的。但是,“动”和“静”彼 此不能相容,不能结合,“动”就是“静”或“静”就是“动”都是说不通的。这三个通种每一个都与自 身相同,又彼此相异,所以,“同”和“异”也是相关的通种,可以与这三个通种相通结合,但不能相等 “存在”与“动”和“静”可以各自同时分有“同”和“异”,但不能只分有“同”或只分有 “异”。“动”和“静”如果都只分有“同”或“异”,就会“动”“静”不分,或“动”不是“动” “静”不是“静”了。“存在”也不能只是“同”或只是“异”,如果“存在”就是“同”,那么, “动”和“静”也就都是“同”了,因为“动”和“静”都是“存在”;如果“存在”就是“异”,那 么,“存在”就不是它自身了,也就无法说它是什么了。所以,“存在”、“动”、“静”都只能是既 “同”又“异”,也就是既“一”(同)又“多”(异)。9l 根据上述通种之间相容、相通、相结合的理论,必定可引出另一个通种“非存在”。例如:“动”不是 “静”,在某种情况下又可分有“静”:“动”不是“同”,又可分有“同”;“动”不是“异”,又可 分有“异”:“动”不是“存在”,又分有“存在”。其它通种也一样,都可以同时分有“同”和 “异”,“存在”和“非存在(不是存在)”。“存在”也是这样,“存在”只是它自身的存在,不是 (异于)别的存在,即分有了“非存在”。所以,“存在”既是存在又是非存在。“存在”和“非存在” 是可以相通的。这个“非存在”并非与“存在”相反的对立的绝对不存在的“无”,而是异于“存在”的 东西。“非存在”是一种与“存在”相异的存在,也是存在的,是许多存在的“相”的一种,有它自己的 特性。“当我们说‘非存在’时,并不是指和‘存在’相反的东西,而只是指和“存在’相异的东 西。”Il当然,这个“非存在”并非感知对象,不是我们能感知到的,它是理性的对象,是通过逻辑论 证推论出来的,是作为“通种”,作为普遍的概念、范畴,作为相而存在的,有它自己的特性,又有普遍 性。比如“非美(不美) 非高(不高)”、“非公正(不公正)”,是指与美、高、公正不同 (异)的存在。“‘非存在’无疑是存在的,具有其自身的特性,正如‘高’就是高,‘美’就是美,七通种论 简而言之,通种论是论述最普遍的相之间能否结合如何结合的学说,这些相从认识意义、逻辑意义 上讲,也就是抽象的范畴。所以,通种论也就是关于最普遍的范畴之间的关系、结合的理论。如上所述, 柏拉图在《巴门尼德篇》中涉及十几对范畴,但他在《智者篇》中提出通种论时只涉及三对六种:“存在 (是)”和“非存在(非是)”,“动(运动)”和“静(静止)”,“同(相同)”和“异(相 异)”。柏拉图指出,研究通种问题是哲学家运用辩证法才能进行的。这就是说,通种不是感觉经验层面 的问题,也不是伦理道德实践层面的问题,而是通过抽象的理性思维,在超感知层面、逻辑层面,进行推 演论证,这里不仅是形式逻辑,更重要的是辩证思维。 柏拉图提出,“存在”与“动”和“静”是相容相通,即彼此可以结合的,因为“动”和“静”都分有 “存在”,都是“存在”的,说“存在在运动”或“存在静止着”都是可以的。但是,“动”和“静”彼 此不能相容,不能结合,“动”就是“静”或“静”就是“动”都是说不通的。这三个通种每一个都与自 身相同,又彼此相异,所以,“同”和“异”也是相关的通种,可以与这三个通种相通结合,但不能相等 同。“存在”与“动”和“静”可以各自同时分有“同”和“异”,但不能只分有“同”或只分有 “异”。“动”和“静”如果都只分有“同”或“异”,就会“动”“静”不分,或“动”不是“动”, “静”不是“静”了。“存在”也不能只是“同”或只是“异”,如果“存在”就是“同”,那么, “动”和“静”也就都是“同”了,因为“动”和“静”都是“存在”;如果“存在”就是“异”,那 么,“存在”就不是它自身了,也就无法说它是什么了。所以,“存在”、“动”、“静”都只能是既 “同”又“异”,也就是既“一”(同)又“多”(异)。[9] 根据上述通种之间相容、相通、相结合的理论,必定可引出另一个通种“非存在”。例如:“动”不是 “静”,在某种情况下又可分有“静”;“动”不是“同”,又可分有“同”;“动”不是“异”,又可 分有“异”;“动”不是“存在”,又分有“存在”。其它通种也一样,都可以同时分有“同”和 “异”,“存在”和“非存在 (不是存在)”。“存在”也是这样,“存在”只是它自身的存在,不是 (异于)别的存在,即分有了“非存在”。所以,“存在”既是存在又是非存在。“存在”和“非存在” 是可以相通的。这个“非存在”并非与“存在”相反的对立的绝对不存在的“无”,而是异于“存在”的 东西。“非存在”是一种与“存在”相异的存在,也是存在的,是许多存在的“相”的一种,有它自己的 特性。“当我们说‘非存在’时,并不是指和‘存在’相反的东西,而只是指和‘存在’相异的东 西。”[10]当然,这个“非存在”并非感知对象,不是我们能感知到的,它是理性的对象,是通过逻辑论 证推论出来的,是作为“通种”,作为普遍的概念、范畴,作为相而存在的,有它自己的特性,又有普遍 性。比如“非美(不美)”、“非高(不高)”、“非公正(不公正)”,是指与美、高、公正不同 (异)的存在。“‘非存在’无疑是存在的,具有其自身的特性,正如‘高’就是高,‘美’就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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