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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含有外汇兑换证明的人民币代用券。 3)外汇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时期(1994一 )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中 国人民银行于1993年12月16日对外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开始 了我国外汇管理的根本性改革,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构建外汇运作市场机制的框架。 (1)人民币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1994年1月1 日,官方汇率和调剂市场汇率并轨,使用单一汇率。汇价为1美元兑换8.7元人民币。并在 1994年4月4日,在上海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使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发生 了根本性变化,汇率产生不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挂牌,而是由外汇市场上外汇指定银行间的 外汇买卖所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前一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加权平均价,公布人民币 对美元交易的中间价,并参照国际外汇市场变化,同时公布人民币对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 各外汇指定银行在此汇率的基础上,在中国银行规定的上下2.5%的浮动幅度范围内补充自 行挂牌,对客户买卖外汇。中国人民银行参与外汇市场吞吐外汇,适时调控,使人民币汇率 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 (2)实行银行的结汇、售汇制。对外汇收支体制作出了重大改革的外汇管理体制取消 了外汇上缴的额度、现汇留存制度。实行新的结汇、付汇和售汇办法和相应的外汇帐户管理 制度,并为此发布实施《结汇、售汇和付汇管理的暂行规定》。 (3)1994年元月起停止发行外汇券,已发行流通的外汇券,可继续使用逐步兑回。 从1995年1月1日起,外汇兑换券停止在市场上流通,境内机构以及来华人员、华侨、港 澳台同胞和境内居民个人不得用外汇兑换券计价、收付、结算。至1995年6月30日中国银 行兑换结束。这样曾在我国对外开放初期起过特殊作用的外汇券退出历史舞台。 (4)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可兑换发展为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 1996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4月1日起正式实 施,取代了1980年的暂行条例,使外汇管理步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条例》也体现 了对外汇直接管理为主过渡到以间接管理为主的管理方式。通过1994年的改革,汇率稳中 有升,外汇储备快速增长,使我国对取消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的汇兑限制有了坚定的信心。 1996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致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宣布从12月1日起 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8条款的义务,取消对经常项目汇兑环节上还有的部分限制, 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并与1997年1月20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为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2、现行中国外汇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行外汇管理框架主要有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系 统、资本项目事先审批制、对银行的结售汇和外汇业务执法监管、外汇(债)统计(监测)系统 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监管系统构成。这里主要介绍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 1)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外汇管理的关键。我国外汇管理规定:所有外汇收入应全部调回境 内,不得在境外存放或以收抵支(该措施不仅针对跨国公司在华企业,对境内其他经济单位 同样适用):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通过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但保留金额 受结算账户最高余额限制。为适应我国企业快速融入国际经济竞争环境,国家外汇管理局对 有关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推出于2001年1月1日起出口收汇核销改革政策、 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管理改革政策、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售付汇管理改革政策 等三项改革政策。 2)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我国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和外债,应当通过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专种含有外汇兑换证明的人民币代用券。 3)外汇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时期(1994—— ) 1993 年 12 月 25 日,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中 国人民银行于 1993 年 12 月 16 日对外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开始 了我国外汇管理的根本性改革,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构建外汇运作市场机制的框架。 (1)人民币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1994 年 1 月 1 日,官方汇率和调剂市场汇率并轨,使用单一汇率。汇价为 1 美元兑换 8.7 元人民币。并在 1994 年 4 月 4 日,在上海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使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发生 了根本性变化,汇率产生不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挂牌,而是由外汇市场上外汇指定银行间的 外汇买卖所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前一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加权平均价,公布人民币 对美元交易的中间价,并参照国际外汇市场变化,同时公布人民币对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 各外汇指定银行在此汇率的基础上,在中国银行规定的上下 2.5‰的浮动幅度范围内补充自 行挂牌,对客户买卖外汇。中国人民银行参与外汇市场吞吐外汇,适时调控,使人民币汇率 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 (2)实行银行的结汇、售汇制。对外汇收支体制作出了重大改革的外汇管理体制取消 了外汇上缴的额度、现汇留存制度。实行新的结汇、付汇和售汇办法和相应的外汇帐户管理 制度,并为此发布实施《结汇、售汇和付汇管理的暂行规定》。 (3)1994 年元月起停止发行外汇券,已发行流通的外汇券,可继续使用逐步兑回。 从 1995 年 1 月 1 日起,外汇兑换券停止在市场上流通,境内机构以及来华人员、华侨、港 澳台同胞和境内居民个人不得用外汇兑换券计价、收付、结算。至 1995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 行兑换结束。这样曾在我国对外开放初期起过特殊作用的外汇券退出历史舞台。 (4)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可兑换发展为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 1996 年 1 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实 施,取代了 1980 年的暂行条例,使外汇管理步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条例》也体现 了对外汇直接管理为主过渡到以间接管理为主的管理方式。通过 1994 年的改革,汇率稳中 有升,外汇储备快速增长,使我国对取消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的汇兑限制有了坚定的信心。 1996 年 11 月 27 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致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宣布从 12 月 1 日起 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 8 条款的义务,取消对经常项目汇兑环节上还有的部分限制, 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并与 1997 年 1 月 20 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为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2、现行中国外汇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行外汇管理框架主要有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系 统、资本项目事先审批制、对银行的结售汇和外汇业务执法监管、外汇(债)统计(监测)系统 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监管系统构成。这里主要介绍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 1)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外汇管理的关键。我国外汇管理规定:所有外汇收入应全部调回境 内,不得在境外存放或以收抵支(该措施不仅针对跨国公司在华企业,对境内其他经济单位 同样适用);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通过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但保留金额 受结算账户最高余额限制。为适应我国企业快速融入国际经济竞争环境,国家外汇管理局对 有关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推出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出口收汇核销改革政策、 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管理改革政策、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售付汇管理改革政策 等三项改革政策。 2)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我国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和外债,应当通过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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