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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想一想,这个条文向国际世界宣布中国对基础设施要实行国有化,那些正在谈 判要投资于中国基础设施的外商、跨国公司他们会做何反应?他们会停止谈判, 终止合同。对于那些已经投资于中国基础设施(高速公路、油气管道)的外商、 跨国公司,如果现在国家通过一部法律宣布为国家所有就变成国家所有了,这些 已经投资的企业会采取什么对策呢?它们就会抽逃资金,把已经投资的资金转移 到其它的项目上去,正在谈判的投资项目就会终止谈判,否则为什么说国有化如 此的厉害呢?由这个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属于国家所有,至 于怎么补偿、赔偿一个字都没有提到,我们想走向法治国家,国家要从企业手里 获得所有权,这些基础设施不照样是不动产所有权嘛,唯有一个途径就是征收, 就要严格按照国家征收法来进行征收,征收在宪法、物权法当中都做出了明文规 定,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根据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来实行征收,物权法草 案当中规定征收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来进行补偿,没有规定标准的给予合理补 偿。现在我们的物权法一边规定了征收,一边规定了国有化,我认为,这是一个 严重的问题。 我们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什么那些国外的大企业没有进来投资呢?一开始都是 个人或者一个小企业试探性的进来呢?就是因为他们不放心,他们到中国来投资 不在于能够不能够得到优惠的条件,他们最担心的就是国有化。国有化措施是剥 夺私人企业财产最厉害的一招。当年十月革命以后,苏联曾经遭遇巨大的困难 后来他们实行了一套新经济政策,新经济政策实施的时候苏联也是像我们一样开 放,邀请欧洲、美国的一些大企业到苏联境内来投资,做出承诺给予保护。当时 确实有一些欧洲的资本家到苏联去投资,但是当苏联的经济条件稍微改变的时 候,就通过一个法律全部没收。据有关的资料记载,当时斯大林领导的中央代表 在开会的时候,他们在会议上就嘲笑哪些资本家,说这些资本家是一群笨蛋,上 了他们的当了。(笑)由于有了这样的教训,我们在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为 什么一些大的企业不来就是这个道理,我们的政府以及领导人做了很多的工作, 向国际社会信誓旦旦地一再保证我们“不采取国有化措施”,还有加上我们这些实 际的政策,对外资的保护和优惠的政策,慢慢的这些大企业都进来投资了。如果 现在我们在物权法草案当中规定了国有化措施这一条,就是非常危险的,这与改 革开放的政策和中央的政策是截然抵触的。 所以说,这个条文我实在难以理解,我们也不敢说将来我们就不搞国有化了,即 使将来要搞国有化也大可不必在物权法当中明文的写出来嘛!(笑)这至少是不 明智的,由此会导致极大的危害。我建议该条修改为:“国家投资的道路、电力、 通讯、天然气等公共设施,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个问题,宗教财产的问题 关于宗教财产的问题,在我负责的物权法草案和王利明教授负责的物权法草案中 都有规定,但是现在官方的《物权法(草案)》每一次审议稿都没有对此做出规 定。这是什么道理啊!现在我们讲建设和谐社会,发挥宗教的作用,认为宗教有 利于建设和谐社会。为什么呢?因为宗教的教义当中都是禁止犯罪、赌博、偷盗 等等,由此我们也看到,信仰宗教的人犯罪的很少。现在我们政府也是提倡发挥 宗教的作用,但是我们《物权法(草案)》当中对所有的财产都有归定,国家财家想一想,这个条文向国际世界宣布中国对基础设施要实行国有化,那些正在谈 判要投资于中国基础设施的外商、跨国公司他们会做何反应?他们会停止谈判, 终止合同。对于那些已经投资于中国基础设施(高速公路、油气管道)的外商、 跨国公司,如果现在国家通过一部法律宣布为国家所有就变成国家所有了,这些 已经投资的企业会采取什么对策呢?它们就会抽逃资金,把已经投资的资金转移 到其它的项目上去,正在谈判的投资项目就会终止谈判,否则为什么说国有化如 此的厉害呢?由这个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属于国家所有,至 于怎么补偿、赔偿一个字都没有提到,我们想走向法治国家,国家要从企业手里 获得所有权,这些基础设施不照样是不动产所有权嘛,唯有一个途径就是征收, 就要严格按照国家征收法来进行征收,征收在宪法、物权法当中都做出了明文规 定,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根据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来实行征收,物权法草 案当中规定征收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来进行补偿,没有规定标准的给予合理补 偿。现在我们的物权法一边规定了征收,一边规定了国有化,我认为,这是一个 严重的问题。 我们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什么那些国外的大企业没有进来投资呢?一开始都是一 个人或者一个小企业试探性的进来呢?就是因为他们不放心,他们到中国来投资 不在于能够不能够得到优惠的条件,他们最担心的就是国有化。国有化措施是剥 夺私人企业财产最厉害的一招。当年十月革命以后,苏联曾经遭遇巨大的困难, 后来他们实行了一套新经济政策,新经济政策实施的时候苏联也是像我们一样开 放,邀请欧洲、美国的一些大企业到苏联境内来投资,做出承诺给予保护。当时 确实有一些欧洲的资本家到苏联去投资,但是当苏联的经济条件稍微改变的时 候,就通过一个法律全部没收。据有关的资料记载,当时斯大林领导的中央代表 在开会的时候,他们在会议上就嘲笑哪些资本家,说这些资本家是一群笨蛋,上 了他们的当了。(笑)由于有了这样的教训,我们在 80 年代改革开放初期,为 什么一些大的企业不来就是这个道理,我们的政府以及领导人做了很多的工作, 向国际社会信誓旦旦地一再保证我们“不采取国有化措施”,还有加上我们这些实 际的政策,对外资的保护和优惠的政策,慢慢的这些大企业都进来投资了。如果 现在我们在物权法草案当中规定了国有化措施这一条,就是非常危险的,这与改 革开放的政策和中央的政策是截然抵触的。 所以说,这个条文我实在难以理解,我们也不敢说将来我们就不搞国有化了,即 使将来要搞国有化也大可不必在物权法当中明文的写出来嘛!(笑)这至少是不 明智的,由此会导致极大的危害。我建议该条修改为:“国家投资的道路、电力、 通讯、天然气等公共设施,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个问题,宗教财产的问题 关于宗教财产的问题,在我负责的物权法草案和王利明教授负责的物权法草案中 都有规定,但是现在官方的《物权法(草案)》每一次审议稿都没有对此做出规 定。这是什么道理啊!现在我们讲建设和谐社会,发挥宗教的作用,认为宗教有 利于建设和谐社会。为什么呢?因为宗教的教义当中都是禁止犯罪、赌博、偷盗 等等,由此我们也看到,信仰宗教的人犯罪的很少。现在我们政府也是提倡发挥 宗教的作用,但是我们《物权法(草案)》当中对所有的财产都有归定,国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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