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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它,就用物权法定原则。现在如果我们取消了“物权法定原则”,改成“物权自 由原则”,这些在中国境内活动的外商、外资、外企和外国律师,就必然会在他 们所参与的经济活动中,采用他们自己熟悉的本国法律上的物权类型拿到中国来 运用。这会导致什么结果呢?这会损害我们国家的主权,如果外商把他们国家承 认的物权搬到中国来,这些物权符合不符合我们法律上规定的物权的性质呢?它 当然符合物权的性质,它在外商本国就属于物权,难道我们的法院、我们的行政 主管机关就不承认他们国家的物权在我们国家就是物权吗?大家可以设想一下 这会对我们的法律制度和国家的主权造成巨大的冲击和损害,即使现在美元、欧 元我们认可它,但是也不允许它们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只能够到银行里面去兑换, 为什么呢?因为我们有一个“货币法定在制约它,我们就靠货币法定原则、有价 证券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来维护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来维护我们国家的主 权。如果我们把“物权法法定原则抛弃了,改为“物权自由原则”,这个“长城”就 等于我们自己把它给毁掉了。 立法者将“物权法定原则”改为“物权自由原则”,可能是受到个别学者的理论观点 的影响,他们说物权法定原则受到挑战,物权法定原则出现了相对化的趋势,但 是仔细想一想,自法国民法典以来二百年,自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来一百 年,究竟社会生活中产生多少新的物权呢?我们中国引入德国法律概念体系以 来,究竟产生多少新的物权呢?几乎没有产生什么新的物权!仔细想来,就是 个让与担保,当让与担保产生的时候我们的法院说,为了物权法定认定它无效, 后来改变了见解,认为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发展起来的,因此一些法院改变了态度, 认定它有效。让与担保现在已经被有的国家所承认,有的国家是通过法院来认定 它的效力。从让与担保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物权法定原则所谓的僵化,所谓 的妨碍社会的发展并不存在,至于将来社会生活中产生了某种重要的物权,我们 的法院可以先认可它,然后等将来通过修改法律或者通过制订特别法来解决它, 物权法定原则不能够轻易的改变,现在很多学者都说,物权法定原则受到挑战, 大家可以査一查,现今哪一个国家把物权法定原则取消了,规定了所谓的物权自 由原则,没有!没有一个国家放弃了物权法定原则,甚至没有哪一个民法学者提 出过这样的主张。 最近我在网上看到台湾地区学者苏永钦在中国大陆做一个报告,就是《物权法定 和物权自由》,主张物权自由,而苏永钦教授是一位经济法学者,他的意见为什 么不在台湾地区说呢,台湾地区都不采纳这样的观点,我们有采纳的必要吗?没 有哪一个国家会放弃物权法定原则 第三个问题,不宜明文规定“国有化ˆ措施 《物权法(草案)》第五十二规定:“道路、电力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公共设施, 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如果我们不认真的研究这个条文的话,就不会发现存在什么问题。法律规定属于 国家所有不就是属于国家所有吗?但是这个条文的规定问题是最大的,问题在什 么地方呢?就是公开宣称中国将来要实行国有化,国有化的范围就是基础设施, 道路、电力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公共设施,将来中国的政府一定要实行国有化。大认它,就用物权法定原则。现在如果我们取消了“物权法定原则”,改成“物权自 由原则”,这些在中国境内活动的外商、外资、外企和外国律师,就必然会在他 们所参与的经济活动中,采用他们自己熟悉的本国法律上的物权类型拿到中国来 运用。这会导致什么结果呢?这会损害我们国家的主权,如果外商把他们国家承 认的物权搬到中国来,这些物权符合不符合我们法律上规定的物权的性质呢?它 当然符合物权的性质,它在外商本国就属于物权,难道我们的法院、我们的行政 主管机关就不承认他们国家的物权在我们国家就是物权吗?大家可以设想一下, 这会对我们的法律制度和国家的主权造成巨大的冲击和损害,即使现在美元、欧 元我们认可它,但是也不允许它们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只能够到银行里面去兑换, 为什么呢?因为我们有一个“货币法定”在制约它,我们就靠货币法定原则、有价 证券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来维护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来维护我们国家的主 权。如果我们把“物权法法定原则”抛弃了,改为“物权自由原则”,这个“长城”就 等于我们自己把它给毁掉了。 立法者将“物权法定原则”改为“物权自由原则”,可能是受到个别学者的理论观点 的影响,他们说物权法定原则受到挑战,物权法定原则出现了相对化的趋势,但 是仔细想一想,自法国民法典以来二百年,自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来一百 年,究竟社会生活中产生多少新的物权呢?我们中国引入德国法律概念体系以 来,究竟产生多少新的物权呢?几乎没有产生什么新的物权!仔细想来,就是一 个让与担保,当让与担保产生的时候我们的法院说,为了物权法定认定它无效, 后来改变了见解,认为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发展起来的,因此一些法院改变了态度, 认定它有效。让与担保现在已经被有的国家所承认,有的国家是通过法院来认定 它的效力。从让与担保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物权法定原则所谓的僵化,所谓 的妨碍社会的发展并不存在,至于将来社会生活中产生了某种重要的物权,我们 的法院可以先认可它,然后等将来通过修改法律或者通过制订特别法来解决它, 物权法定原则不能够轻易的改变,现在很多学者都说,物权法定原则受到挑战, 大家可以查一查,现今哪一个国家把物权法定原则取消了,规定了所谓的物权自 由原则,没有!没有一个国家放弃了物权法定原则,甚至没有哪一个民法学者提 出过这样的主张。 最近我在网上看到台湾地区学者苏永钦在中国大陆做一个报告,就是《物权法定 和物权自由》,主张物权自由,而苏永钦教授是一位经济法学者,他的意见为什 么不在台湾地区说呢,台湾地区都不采纳这样的观点,我们有采纳的必要吗?没 有哪一个国家会放弃物权法定原则。 第三个问题,不宜明文规定“国有化”措施 《物权法(草案)》第五十二规定:“道路、电力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公共设施, 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如果我们不认真的研究这个条文的话,就不会发现存在什么问题。法律规定属于 国家所有不就是属于国家所有吗?但是这个条文的规定问题是最大的,问题在什 么地方呢?就是公开宣称中国将来要实行国有化,国有化的范围就是基础设施, 道路、电力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公共设施,将来中国的政府一定要实行国有化。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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