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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公正性。我国加入该公约,是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 制度的有效途径。 (2)如暂时不能加入公约,应对现行的法律制度作出修改。现行法律对产品责任法律 适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146条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中,从这些规定都可看出产 品责任案件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律虽然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与损害结 果发生地,但并没有给两者明确的解释,实践中容易引起操作上的混乱。我认为,应参照 美国做法,将侵权行为地直接界定为损害发生地法,适用损害发生地法的法律,这样更具 有确定性与可预见性,也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 (示范法)》126条对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产品责任的损害赔 偿,当侵权行为地又是直接受害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或者被请求人承担责任人的主要办 事机构或营业所所在地,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如直接 受害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营业所所在地, 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时,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直接受害人的住所 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该条与公约的精神基本上一致,应尽快将示范法上升到立法的高 度。 (3)我国可参照相关的国际惯例,如允许原告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地 法等原则,采取更广泛、更灵活的连接点,找到应当适用的合适的法律。事实上,产品责 任诉讼中侵权行为地与受害人之间并无多大的联系,采用这种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难以使 受害人得到相应的赔偿。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引入更多新的、有创建的规则。 参考资料: [1、【8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1任立君《论涉外产品的法律责任与法律适用的范围》,《经济纵横》2001.3 2小、[⑤、6曹建明著《国际产品责任法概说》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 【41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7]陈晶莹主编《国际贸易法案例详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丁伟、朱揽叶主编《国际私法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当事人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公正性。我国加入该公约,是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 制度的有效途径。 (2)如暂时不能加入公约,应对现行的法律制度作出修改。现行法律对产品责任法律 适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146 条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中,从这些规定都可看出产 品责任案件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律虽然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与损害结 果发生地,但并没有给两者明确的解释,实践中容易引起操作上的混乱。我认为,应参照 美国做法,将侵权行为地直接界定为损害发生地法,适用损害发生地法的法律,这样更具 有确定性与可预见性,也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 (示范法)》126 条对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产品责任的损害赔 偿,当侵权行为地又是直接受害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或者被请求人承担责任人的主要办 事机构或营业所所在地,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如直接 受害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营业所所在地, 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时,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直接受害人的住所 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该条与公约的精神基本上一致,应尽快将示范法上升到立法的高 度。 (3)我国可参照相关的国际惯例,如允许原告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地 法等原则,采取更广泛、更灵活的连接点,找到应当适用的合适的法律。事实上,产品责 任诉讼中侵权行为地与受害人之间并无多大的联系,采用这种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难以使 受害人得到相应的赔偿。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引入更多新的、有创建的规则。 参考资料: [1]、[8]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二卷) 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3]任立君《论涉外产品的法律责任与法律适用的范围》,《经济纵横》2001.3 [2]、[5]、[6]曹建明著《国际产品责任法概说》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87 年版 [4]梁西主编《国际法》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 [7]陈晶莹主编《国际贸易法案例详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8]丁伟、朱揽叶主编《国际私法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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