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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 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研究、试验、生产、加工、贮存、运输、 销售或者进口、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造成损害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 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 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 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研究、试验、生产、加工、贮存、运输、 销售或者进口、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造成损害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 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 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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