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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经营活动的,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限是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 内;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企业应就该纳税期间的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种情况下,企业对应纳税额的计算,与持续经营假设相反。企业所得税税款分期预缴时,预缴税款所 属期间等同于相同期间的会计中期,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 少补的方法要求企业下一个纳税年度依然存在并有实质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见,税收征管活动也 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之上,否则预征和汇算清缴的方法不能实施。 四、结论和建议 综上所述,没有持续经营假设,会计核算无法进行,税法的政策、税收的功能不一定能有效发挥 税收征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发布的《2011年中国企业长期激励调研报告》 指出,中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仅25年,集团企业的平均寿命仅7~8年,与欧美企业平均寿命40 年相比相距甚远。这种现实状况使得税收的很多政策和规定形同虚设,那些为激励创投企业投资于 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购买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优惠都不能实现。 (一)利用持续经营假设但不依赖于持续经营假设 税法上的持续经营假设和会计上的持续经营假设毕竟存在差异,不能也不应该建立在同一基础 之上。毕竟持续经营只是一种假设,面对企业的清算不能利用持续经营假设,还有如亏损向以前纳税 年度结转,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亏损。也可以看到课税只是针对某一时期,征税时往往不考虑是 否持续经营。也有一些课税也不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如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 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应当就这些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所得税;具体规定是对这些所得按次征收, 如对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转让财产所得,允许 扣除财产净值而以实现的利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可见,当纳税人具有纳税能力时税法就规定征税,不 考虑持续经营,而且有些经营活动的发生无法持续且具有偶然性的特点,比较典型的即为劳务供给和 财产转让,在这些所得获取方式下,不需要考虑持续经营。 (二)不能利用持续经营假设给予纳税人过度的税收优惠 相较于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税法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主要目的在于征管活动的顺利进行、税收 政策的有效发挥、财政收入的充分保障,其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功能应用之多远超会计核算的要求。但 是,在实际税收工作和政策制定中,不能因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应用多而滥用和依赖持续经营假设。应 纠正税收政策中存在的此类问题,重拾国际上关于税收优惠不能产生不能导致亏损、不能导致退税的 基本税收优惠原则,避免企业在经营中利用这些过度的税收优惠牟利,而忽视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活 动。可以设置类似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之类的预算经费,以限额扣除但可无限结转的方式鼓励企 业做大做强,着眼于未来的发展而非短期利益。 在税法中确立延期纳税税收优惠的地位和具体的优惠方法 延期纳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延期纳税是指延缓一定时期后再缴纳税收,如我国《税收征 管法》第31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广义的延期纳税还包括纳税人按照税法的其他规定达到延期纳税目的的财务安排和纳税计 划,如利用加速折旧等税法优惠达到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的财务安排。其他国家的延期纳税优惠,如 前所述的“ rollover relief”即为广义上的延期纳税,允许未能真正实现且未变现的利得结转到被转让 的资产中,直到这些资产真正转让并变现时才征收资本利得税或所得税,这种延期纳税直接作为一种 税收优惠政策,又称为“结转优惠”。 既然我国存在不少以延期纳税为表象的结转优惠,不如在税收优惠中增加结转优惠这一项,使其 与减税和免税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存在。确立延期纳税作为结转优惠,不仅可以规范税收优惠方式和终止经营活动的,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限是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 内;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企业应就该纳税期间的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这 种情况下,企业对应纳税额的计算,与持续经营假设相反。企业所得税税款分期预缴时,预缴税款所 属期间等同于相同期间的会计中期,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 少补的方法要求企业下一个纳税年度依然存在并有实质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见,税收征管活动也 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之上,否则预征和汇算清缴的方法不能实施。 四、结论和建议 综上所述,没有持续经营假设,会计核算无法进行,税法的政策、税收的功能不一定能有效发挥, 税收征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发布的《2011年中国企业长期激励调研报告》 指出,中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仅2.5年,集团企业的平均寿命仅7~8年,与欧美企业平均寿命40 年相比相距甚远。这种现实状况使得税收的很多政策和规定形同虚设,那些为激励创投企业投资于 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购买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优惠都不能实现。 (一)利用持续经营假设但不依赖于持续经营假设 税法上的持续经营假设和会计上的持续经营假设毕竟存在差异,不能也不应该建立在同一基础 之上。毕竟持续经营只是一种假设,面对企业的清算不能利用持续经营假设,还有如亏损向以前纳税 年度结转,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亏损。也可以看到课税只是针对某一时期,征税时往往不考虑是 否持续经营。也有一些课税也不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如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 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应当就这些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所得税;具体规定是对这些所得按次征收, 如对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转让财产所得,允许 扣除财产净值而以实现的利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可见,当纳税人具有纳税能力时税法就规定征税,不 考虑持续经营,而且有些经营活动的发生无法持续且具有偶然性的特点,比较典型的即为劳务供给和 财产转让,在这些所得获取方式下,不需要考虑持续经营。 (二)不能利用持续经营假设给予纳税人过度的税收优惠 相较于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税法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主要目的在于征管活动的顺利进行、税收 政策的有效发挥、财政收入的充分保障,其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功能应用之多远超会计核算的要求。但 是,在实际税收工作和政策制定中,不能因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应用多而滥用和依赖持续经营假设。应 纠正税收政策中存在的此类问题,重拾国际上关于税收优惠不能产生不能导致亏损、不能导致退税的 基本税收优惠原则,避免企业在经营中利用这些过度的税收优惠牟利,而忽视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活 动。可以设置类似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之类的预算经费,以限额扣除但可无限结转的方式鼓励企 业做大做强,着眼于未来的发展而非短期利益。 (三)在税法中确立延期纳税税收优惠的地位和具体的优惠方法 延期纳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延期纳税是指延缓一定时期后再缴纳税收,如我国《税收征 管法》第31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广义的延期纳税还包括纳税人按照税法的其他规定达到延期纳税目的的财务安排和纳税计 划,如利用加速折旧等税法优惠达到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的财务安排。其他国家的延期纳税优惠,如 前所述的“rolloverrelief”即为广义上的延期纳税,允许未能真正实现且未变现的利得结转到被转让 的资产中,直到这些资产真正转让并变现时才征收资本利得税或所得税,这种延期纳税直接作为一种 税收优惠政策,又称为“结转优惠”。 既然我国存在不少以延期纳税为表象的结转优惠,不如在税收优惠中增加结转优惠这一项,使其 与减税和免税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存在。确立延期纳税作为结转优惠,不仅可以规范税收优惠方式和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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