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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我国对税收优惠不设限的优惠待遇超过了国际惯例,该规定仍然是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前 提,否则,这些优惠结转就成为了空头支票。业绩越好、经营持续时间越长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越 多,越是能足额、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从这个角度看,对企业的税收激励超过了税收优惠本身。但以 上几种优惠方式,都形成了财政补贴或者返还,有违税收优惠的公平原则。 (七)亏损弥补 根据对称性或者配比原则,企业取得利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发生了亏损,征税主体应允许 进行亏损弥补,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都是允许亏损弥补,但是弥补方法各不相同,可弥补的范围和弥补 的时间也不一样。大多数情况下,各国税法允许企业年度亏损结转冲减将来的利润,这种规定显然是 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之上,但也有的国家税法不仅允许企业年度亏损结转到将来,还可以结转到 以前年度,冲减以前年度的经营所得。如果没有持续经营的假设,亏损弥补很难进行下去,只能向以 前年度结转,从而产生大量的退税。 三、会计活动和税法应用持续经营假设的差异分 (一)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 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明确了会计核算的时间范围,是一系列会计原则、会计方法以及会计处理的 基础,例如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收益性和资本性支出原则、配比原则等;历史成本计价、收入费用的 按时间配比的分摊;将资产、负债分为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这些都是以持续经 营假设为前提,对于清算企业,就没有必要划分这些原则、采用这些处理方法 而从税收征管法和实体法的角度分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程序后,可以分为 筹建期、持续经营和终止经营三个阶段。税法对企业的筹建、持续经营和终止或多或少地给予税收优 惠,而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设置的优惠最多。税法中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应用主要是为了给特定的 纳税人的特定行为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找到理论依据,是基于强制性法规之外的弹性条款,使得企业能 真正的持续经营,并在此基础上假设企业的效益会越来越好,能增加更多的税收收入。 (二)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和税法假设要求的条件不同 上述的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和会计处理既是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又是持续经营假设得以存在的条 件或者结果。但税法中持续经营的假设并不一定需要上述的会计原则、会计方法或者会计处理作为 其条件。更多地是基于企业的经营活动需要而进行持续经营的假设,如企业重组、广告费的列支、亏 损弥补。不过这种税法上持续经营的假设,有利于鼓励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活动,在前期多列支广告 费,开发新产品,并通过弥补年度亏损,减轻企业的负担。持续经营意味着该企业将继续存在足够长 的时间以实现其现在的经营活动对税收政策的承诺,这是所得税税款递延、亏损前溯或后转的前提条 件。会计假设的持续经营则仅与会计核算有关,不具备税法的各种调节作用 (三)持续经营假设下税法和会计的有关内容不同 会计和税法的持续经营假设都建立在会计分期上,会计核算设置会计期间,而纳税年度的作用之 是为了将一定会计期间的利润分配到所属的纳税期间,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性。通常情况下,持续 经营假设需要进行会计分期和纳税年度的设置。会计分期是指将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 为长短相同且连续不断的核算期间,也称为会计期间,在我国也被称为会计年度[。纳税年度是指 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且该期限为年度,即12个月。当企业的会计年度选用公历年度 时,纳税年度一般就等于企业的会计年度,如我国以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作为纳税年度,也作 为会计期间;当企业的会计年度不选用公历年度时,纳税年度就不等于企业的会计年度,如英国公司 税的纳税年度是跨公历年度的,从4月1日开始到下一年的3月31日,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 营活动特点,选择恰当的会计期间。如果企业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由 于企业改组、合并、破产关闭等原因而不足12个月的,纳税年度以实际经营期限为准。至于依法清算 的企业,纳税年度则以清算期间为准,这些情况下纳税年度都不等于会计年度。企业在纳税年度中间应该说,我国对税收优惠不设限的优惠待遇超过了国际惯例,该规定仍然是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前 提,否则,这些优惠结转就成为了空头支票。业绩越好、经营持续时间越长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越 多,越是能足额、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从这个角度看,对企业的税收激励超过了税收优惠本身。但以 上几种优惠方式,都形成了财政补贴或者返还,有违税收优惠的公平原则。 (七)亏损弥补 根据对称性或者配比原则,企业取得利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发生了亏损,征税主体应允许 进行亏损弥补,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都是允许亏损弥补,但是弥补方法各不相同,可弥补的范围和弥补 的时间也不一样。大多数情况下,各国税法允许企业年度亏损结转冲减将来的利润,这种规定显然是 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之上,但也有的国家税法不仅允许企业年度亏损结转到将来,还可以结转到 以前年度,冲减以前年度的经营所得。如果没有持续经营的假设,亏损弥补很难进行下去,只能向以 前年度结转,从而产生大量的退税。 三、会计活动和税法应用持续经营假设的差异分析 (一)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 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明确了会计核算的时间范围,是一系列会计原则、会计方法以及会计处理的 基础,例如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收益性和资本性支出原则、配比原则等;历史成本计价、收入费用的 按时间配比的分摊;将资产、负债分为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这些都是以持续经 营假设为前提,对于清算企业,就没有必要划分这些原则、采用这些处理方法。 而从税收征管法和实体法的角度分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程序后,可以分为 筹建期、持续经营和终止经营三个阶段。税法对企业的筹建、持续经营和终止或多或少地给予税收优 惠,而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设置的优惠最多。税法中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应用主要是为了给特定的 纳税人的特定行为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找到理论依据,是基于强制性法规之外的弹性条款,使得企业能 真正的持续经营,并在此基础上假设企业的效益会越来越好,能增加更多的税收收入。 (二)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和税法假设要求的条件不同 上述的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和会计处理既是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又是持续经营假设得以存在的条 件或者结果。但税法中持续经营的假设并不一定需要上述的会计原则、会计方法或者会计处理作为 其条件。更多地是基于企业的经营活动需要而进行持续经营的假设,如企业重组、广告费的列支、亏 损弥补。不过这种税法上持续经营的假设,有利于鼓励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活动,在前期多列支广告 费,开发新产品,并通过弥补年度亏损,减轻企业的负担。持续经营意味着该企业将继续存在足够长 的时间以实现其现在的经营活动对税收政策的承诺,这是所得税税款递延、亏损前溯或后转的前提条 件。会计假设的持续经营则仅与会计核算有关,不具备税法的各种调节作用。 (三)持续经营假设下税法和会计的有关内容不同 会计和税法的持续经营假设都建立在会计分期上,会计核算设置会计期间,而纳税年度的作用之 一是为了将一定会计期间的利润分配到所属的纳税期间,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性。通常情况下,持续 经营假设需要进行会计分期和纳税年度的设置。会计分期是指将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 为长短相同且连续不断的核算期间,也称为会计期间,在我国也被称为会计年度[10]。纳税年度是指 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且该期限为年度,即12个月。当企业的会计年度选用公历年度 时,纳税年度一般就等于企业的会计年度,如我国以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作为纳税年度,也作 为会计期间;当企业的会计年度不选用公历年度时,纳税年度就不等于企业的会计年度,如英国公司 税的纳税年度是跨公历年度的,从4月1日开始到下一年的3月31日,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 营活动特点,选择恰当的会计期间。如果企业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由 于企业改组、合并、破产关闭等原因而不足12个月的,纳税年度以实际经营期限为准。至于依法清算 的企业,纳税年度则以清算期间为准,这些情况下纳税年度都不等于会计年度。企业在纳税年度中间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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