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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是服务于人民的。在他所为的一切言行中,他应时刻关注什么才是对人民有利和适宜的。”[44]在《法律篇》 中,柏拉图批评了为强者垄断而警惕地行使权力的政体;他说,对于它们 <i>当然,我们不认为它们是 politeia(在这里意味着类似“宪法制度”之物)的政体,我们也不认为只有 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整个国家全体人民的福利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但是,当法律是为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制 定的时候,我们将这些法律称之为 stasioteiai(这个词来源于意为“小集团”的 stasis,与我们所说的“党派主 义”意义相当)而非 politeia;至于这些法律所标榜的“正义”,那不过是徒具虚名而已。</>[45] 孤立地看这些段落,柏拉图所思考的是希腊城邦常见的功能范围的法律。如果凯尔特人的哥尔琴法典足够 典型的话(提到它,仅仅是因为它是流传下来的希腊城邦法律中最为完整的),希腊城邦的法律涉及了犯罪、 财产、继承、契约等各部门,与现代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遥相呼应。但是柏拉图的法律观念或多或少 有着强制的意涵,涉及了但并不能穷尽法律的常见功能。他设想的法律不仅是对社会内在或至少普遍的条件进 行调整的规范,而且是使社会达致理想状态的一种精心训练(在园丁和教师的意涵上)。因而,对于他看待法 律的这种特别角度,尽管各种各样的制度试图将其转变为现实,却是西方总体上予以拒斥的一种态度。 具有这种向度法律的城邦观念是由柏拉图付诸文字的;但是,在柏拉图所处的时代,它的确是所有希腊城 邦中最为特殊的城邦斯巴达的实践,人们认为斯巴达是柏拉图思想的源泉。斯巴达从那时一直到如今都是严厉 的代名词,这个城邦通过教育和训练年轻人来执行它的仪式,让他们到了成年之后还能维持之。这些仪式与我 们所能辨别的宗教性道德无关,它们的目的是制造和不断地强化一个好战而无敌的城邦。其他城邦的希腊人在 处在类似寄宿学校的环境中的斯巴达人身上看到了质朴和刚毅的品格,不由对他们暗生敬仰之情,表现在柏拉 图的著作中,就是他为自己的理想政体和统治者提出的是斯巴达式的模式。 这些统治者(“护卫者”)对整个制度至关重要。[46第一代统治者由立法者选择,立法者再将余下的人 分为第二等级(士兵)和第三等级(普通人):威严从而得以展现,因为三个等级的区分严格地按照神的意旨 后来的统治者的产生要精确依据优生学准则,要避免出现或干脆消除怯弱者。在统治者(可能是男性,也可能 是女性)之中,财产、性伴侣以及子女的抚育都要实行共产主义。任何诸如原子式家庭这样的伴随基督教乃至 非基督教律法和伦理引申出的观念都不是理想国中的图景。对年轻人的教育要依循最为精细的规范,他们所接 受的应是祛除了靡靡之音的音乐:他们的身体要经受严格的训练,要具有大无畏的精神:塑造统治者心智的目 的是把他们培养为哲学家(总结柏拉图的思想来说,就是要让他们成为“晢学王”)。无论如何,柏拉图所追 求的、以及他的斯巴达模式中所表现的严格性和(我们所反感的)同一性并不是如我们预期的那样,在20世纪 的帝国主义和种族主义的意识形态中得到了展现。它只是柏拉图的天真设想,希望以此缔造一个正义可得以最 完美成就的高贵城邦。一眼看来,首先它是这样的一种政体,法律应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在我们看来,无 论如何)但是,这种政体在更为深刻的层面上是与全体人民的利益相抵触的,因为它的建立是以牺牲人的太多 自由与尊严为代价的 这种认为法律在建立一种新型国家方面具有如此宽泛功能的观念并没有得到其他希腊经典哲学家的回应 例外在于,亚里士多德在他的《伦理学》中也认为法律兼有规制和教化的功能,即训练美德。[47] < center><b>法治</b></ center> 城邦的权威来自预定的、公开的法律,而不可专断,其行使必须考虑法律,这种观念并没有以抽象的形式 在古希腊彰显。但是,无论如何,这种观念的实质是哲学家和历史学家们经常予以表达的。(根据希罗多德记 录的一个斯巴达人与一个波斯人的对话来看),法律的一般性权威是希腊各自由城邦的基本特质。希腊著作表 现了法律对统治者的具体约束力,表现了他们对法律的服从,或者认为这样的服从对一个良好政府而言至关重 要 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一个主要的发言者,一个雅典人将官员称为法律的“仆人”,认为一个理想制 度的重要条件是:“一个国家的法律若居于次要和软弱地位,它离覆亡的日子也就不远了:而在一个法律是官理是服务于人民的。在他所为的一切言行中,他应时刻关注什么才是对人民有利和适宜的。”[44]在《法律篇》 中,柏拉图批评了为强者垄断而警惕地行使权力的政体;他说,对于它们, <i>当然,我们不认为它们是 piliteiai(在这里意味着类似“宪法制度”之物)的政体,我们也不认为只有 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整个国家全体人民的福利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但是,当法律是为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制 定的时候,我们将这些法律称之为 stasiōteiai(这个词来源于意为“小集团”的 stasis,与我们所说的“党派主 义”意义相当)而非 piliteiai;至于这些法律所标榜的“正义”,那不过是徒具虚名而已。</i>[45] 孤立地看这些段落,柏拉图所思考的是希腊城邦常见的功能范围的法律。如果凯尔特人的哥尔琴法典足够 典型的话(提到它,仅仅是因为它是流传下来的希腊城邦法律中最为完整的),希腊城邦的法律涉及了犯罪、 财产、继承、契约等各部门,与现代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遥相呼应。但是柏拉图的法律观念或多或少 有着强制的意涵,涉及了但并不能穷尽法律的常见功能。他设想的法律不仅是对社会内在或至少普遍的条件进 行调整的规范,而且是使社会达致理想状态的一种精心训练(在园丁和教师的意涵上)。因而,对于他看待法 律的这种特别角度,尽管各种各样的制度试图将其转变为现实,却是西方总体上予以拒斥的一种态度。 具有这种向度法律的城邦观念是由柏拉图付诸文字的;但是,在柏拉图所处的时代,它的确是所有希腊城 邦中最为特殊的城邦斯巴达的实践,人们认为斯巴达是柏拉图思想的源泉。斯巴达从那时一直到如今都是严厉 的代名词,这个城邦通过教育和训练年轻人来执行它的仪式,让他们到了成年之后还能维持之。这些仪式与我 们所能辨别的宗教性道德无关,它们的目的是制造和不断地强化一个好战而无敌的城邦。其他城邦的希腊人在 处在类似寄宿学校的环境中的斯巴达人身上看到了质朴和刚毅的品格,不由对他们暗生敬仰之情,表现在柏拉 图的著作中,就是他为自己的理想政体和统治者提出的是斯巴达式的模式。 这些统治者(“护卫者”)对整个制度至关重要。[46]第一代统治者由立法者选择,立法者再将余下的人 分为第二等级(士兵)和第三等级(普通人);威严从而得以展现,因为三个等级的区分严格地按照神的意旨。 后来的统治者的产生要精确依据优生学准则,要避免出现或干脆消除怯弱者。在统治者(可能是男性,也可能 是女性)之中,财产、性伴侣以及子女的抚育都要实行共产主义。任何诸如原子式家庭这样的伴随基督教乃至 非基督教律法和伦理引申出的观念都不是理想国中的图景。对年轻人的教育要依循最为精细的规范,他们所接 受的应是祛除了靡靡之音的音乐;他们的身体要经受严格的训练,要具有大无畏的精神;塑造统治者心智的目 的是把他们培养为哲学家(总结柏拉图的思想来说,就是要让他们成为“哲学王”)。无论如何,柏拉图所追 求的、以及他的斯巴达模式中所表现的严格性和(我们所反感的)同一性并不是如我们预期的那样,在 20 世纪 的帝国主义和种族主义的意识形态中得到了展现。它只是柏拉图的天真设想,希望以此缔造一个正义可得以最 完美成就的高贵城邦。一眼看来,首先它是这样的一种政体,法律应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在我们看来,无 论如何)但是,这种政体在更为深刻的层面上是与全体人民的利益相抵触的,因为它的建立是以牺牲人的太多 自由与尊严为代价的。 这种认为法律在建立一种新型国家方面具有如此宽泛功能的观念并没有得到其他希腊经典哲学家的回应; 例外在于,亚里士多德在他的《伦理学》中也认为法律兼有规制和教化的功能,即训练美德。[47] <center><b>法治</b></center> 城邦的权威来自预定的、公开的法律,而不可专断,其行使必须考虑法律,这种观念并没有以抽象的形式 在古希腊彰显。但是,无论如何,这种观念的实质是哲学家和历史学家们经常予以表达的。(根据希罗多德记 录的一个斯巴达人与一个波斯人的对话来看),法律的一般性权威是希腊各自由城邦的基本特质。希腊著作表 现了法律对统治者的具体约束力,表现了他们对法律的服从,或者认为这样的服从对一个良好政府而言至关重 要。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一个主要的发言者,一个雅典人将官员称为法律的“仆人”,认为一个理想制 度的重要条件是:“一个国家的法律若居于次要和软弱地位,它离覆亡的日子也就不远了;而在一个法律是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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