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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第一,相对人已向行政主体提出了颁发许可证或者说执照的申请:第二 相对人认为自己符合取得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法定条件;第三,行政主体拒绝颁发或者说不予 答复。“拒绝颁发”是指行政主体明确表示不给相对人颁发:“不予答复”是指行政主体超过 法定期限或者在无法定期限情况下超出合理期限不对相对人作出颁发或拒绝颁发证照的意 思表示 5.相对人认为不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 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相对人 对此类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具体条件:第一,申请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正受 到或已受到侵害,或侵害迫在眉睫:第二,申请人已向行政主体提出消除侵害的请求。申请 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受害人的名义提出申请:第三, 被申请的行政主体有相应的保护申请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第四,行政主体拒绝履 行或不予答复。“拒绝履行”是指行政主体明确表示不履行保护申请人人身权或财产权法定 职责:“不予答复”是指行政主体超过法定期限或者在无法定期限情况下超出合理期限不对 申请人作出履行或拒绝履行保护职责的意思表示 6.发放抚恤金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六)项规定,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 抚恤金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此类行为不服,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相对人具有领取抚恤金的法定条件。这里的抚恤金是指行政主体对因公伤残或者死亡 的伤残者本人或者死亡家属依法发给的相应费用。比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即 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 性抚恤金。有人认为,对抚恤金应作出了广义理解,象农村社会救灾和社会福利、城市社会 救济和社会福利,也应作为抚恤金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2我们认为,抚恤金仍应作现 行立法的理解。象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等行政给付行为的可诉性,可通过《行政诉讼法》第 l1条第1款第(八)项的规定解决。第二,行政主体有相应的发放抚恤金的法定职责。第 ,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照法定的条件、数额、程序等发给。 7.相对人认为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是指行政主体要求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之外的“义务”。这种义 务既可以是作为义务,也可以是不作为义务:既可以是实体义务,也可以是程序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应对中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国际贸易 行政案件,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9次会议通过了《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7号 月27日起施行)。该《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案件属于本规定所称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一)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二)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三)与国际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四)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第3条规定:“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 统称行政机关)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以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依法公正地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42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 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二) 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三)有 12林莉红蓍:《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修订版,第72页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第一,相对人已向行政主体提出了颁发许可证或者说执照的申请;第二, 相对人认为自己符合取得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法定条件;第三,行政主体拒绝颁发或者说不予 答复。“拒绝颁发”是指行政主体明确表示不给相对人颁发;“不予答复”是指行政主体超过 法定期限或者在无法定期限情况下超出合理期限不对相对人作出颁发或拒绝颁发证照的意 思表示。 5. 相对人认为不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第 1 款第(五)项规定,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 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相对人 对此类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具体条件:第一,申请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正受 到或已受到侵害,或侵害迫在眉睫;第二,申请人已向行政主体提出消除侵害的请求。申请 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受害人的名义提出申请;第三, 被申请的行政主体有相应的保护申请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第四,行政主体拒绝履 行或不予答复。“拒绝履行”是指行政主体明确表示不履行保护申请人人身权或财产权法定 职责;“不予答复”是指行政主体超过法定期限或者在无法定期限情况下超出合理期限不对 申请人作出履行或拒绝履行保护职责的意思表示。 6. 发放抚恤金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第 1 款第(六)项规定,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 抚恤金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此类行为不服,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相对人具有领取抚恤金的法定条件。这里的抚恤金是指行政主体对因公伤残或者死亡 的伤残者本人或者死亡家属依法发给的相应费用。比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 年)即 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 性抚恤金。有人认为,对抚恤金应作出了广义理解,象农村社会救灾和社会福利、城市社会 救济和社会福利,也应作为抚恤金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2我们认为,抚恤金仍应作现 行立法的理解。象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等行政给付行为的可诉性,可通过《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第 1 款第(八)项的规定解决。第二,行政主体有相应的发放抚恤金的法定职责。第 三,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照法定的条件、数额、程序等发给。 7.相对人认为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是指行政主体要求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之外的“义务”。这种义 务既可以是作为义务,也可以是不作为义务;既可以是实体义务,也可以是程序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应对中国加入 WTO 后的新形势,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国际贸易 行政案件, 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9次会议通过了《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7 号,2002年8 月27日起施行)。该《规定》第 1 条规定:“下列案件属于本规定所称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一)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二)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 (三)与国际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四)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第 3 条规定:“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 统称行政机关)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以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依法公正地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42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 1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 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二) 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三)有 12 林莉红蓍:《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年 11 月修订版,第 7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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