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诛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 合同中被保险人的签名不是本人书写,合同条款无 效;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系委托代理关系,保 险代理人在合同上伪造被保险人签名,其法律后果 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人连续缴纳4年保险费,保 险公司仍未发现被保险人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系 保险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由此而给余某造 成应得保险利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 合同中被保险人的签名不是本人书写,合同条款无 效;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系委托代理关系,保 险代理人在合同上伪造被保险人签名,其法律后果 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人连续缴纳4年保险费,保 险公司仍未发现被保险人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系 保险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由此而给余某造 成应得保险利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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