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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过,此举一直被法统积淀深厚的德国人视为是空前的耻辱。虽然他们也认为那些战犯罪有应得, 但四国联盟以凌驾于整个德国之上的胜利者姿态,决然推出新法追溯犯罪,破坏了法律的安定性,实难让 人信服。于是,德国民众对新法内容的指责,以及对新法起草者也是审判者的质疑,此起彼伏,让原来意 在通过公审对德国人施以教育的功能大打折扣。 4.一旦把针对纳粹高级战犯的具有溯及力的新法,推及适用到类似告密者的案例中,只会在德国民 众中引起更多的负面效应。虽然德国民众期待撕下纳粹法这块为纳粹暴行掩护的“遮羞布”,但不期待胜 利者借助强权推出更多的含有政治意义的新法,使得本就声名狼藉的德国司法再次被蒙上政治化的阴影, 沦为新的政治工具,彻底丧失司法独立的形象。因此,用溯及既往的新法惩罚告密者不足取。 (四)根据战前旧法判决告密者 1.陷入反思的战后德国法官们常常扪心自问,为何他们过去面对纳粹暴政时会产生集体的失语。无 疑,司法扈从纳粹的不独立,就是症结所在。为洗涮恶名,他们急待重塑“去政治化”的司法权威。他们 抛弃恶的纳粹法,并且认为战胜国悬在他们头上的政治意味的新法也不可取。 2.于是,他们的日光转向纳粹之前的德国旧法体系。不过,此案中旧法如何规定不是最重要的,法 官是否能从法律论证上抛开行为人所依据的纳粹法才是最重要的,因为它绕开了形式理性优先的法律思 维,采取了价值理性的临界思维。 3.告密者案件所涉及的纳粹法,只是旨在惩罚“有害言论”,而未严令让人积极实施。 于是,(1) 该案二审先认定了相关纳粹法的合法性。据此,那名依法审判的军事法庭法官被维持一审无罪。(2)但 对告密者,二审认为她是在依据纳粹法没有告密义务的情况下,仍以一个不道德的动机,主动告发纯属家 庭隐私的所谓“有害言论”,以及积极出庭作证,置他人于死地,实际上助长了纳粹法的实施,显然不道 德而应受惩罚。因此,二审抛开象征形式理性的己被认定为合法的纳粹相关法,沿着临界的价值理性思路, 认为告密者恶意借助纳粹法的严重不道德程度,己让告密行为失去了合法性,故而可依据纳粹之前的非法 剥夺他人自由罪规定,改判罪名成立。 4.然而,如果这个二审改判能够成为一个判例,那么就等于说,出于不道德的动机去告发他人的杀 人、放火之类的犯罪行为,也将很可能被宣告有罪。更何况,因为该案中对纳粹法的有效认定,甚至让这 一裁判规则还可以被放大到哪怕不是纳粹法律体系的所有援引德国法的法律论证过程里。这是明显错误 的。 二、哈特与拉德布鲁赫的方案 四个方案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就是著名的“德国告密者困境”。不过,围绕这一困境的论战, 主要是在后面两种立场之间展开。让我们来比较拉德布鲁赫方案以及与之殊途同归的哈特方案,。 (一)拉德布鲁赫方案3. 不过,此举一直被法统积淀深厚的德国人视为是空前的耻辱。虽然他们也认为那些战犯罪有应得, 但四国联盟以凌驾于整个德国之上的胜利者姿态,决然推出新法追溯犯罪,破坏了法律的安定性,实难让 人信服。于是,德国民众对新法内容的指责,以及对新法起草者也是审判者的质疑,此起彼伏,让原来意 在通过公审对德国人施以教育的功能大打折扣。 4. 一旦把针对纳粹高级战犯的具有溯及力的新法,推及适用到类似告密者的案例中,只会在德国民 众中引起更多的负面效应。虽然德国民众期待撕下纳粹法这块为纳粹暴行掩护的“遮羞布”,但不期待胜 利者借助强权推出更多的含有政治意义的新法,使得本就声名狼藉的德国司法再次被蒙上政治化的阴影, 沦为新的政治工具,彻底丧失司法独立的形象。因此,用溯及既往的新法惩罚告密者不足取。 (四)根据战前旧法判决告密者 1. 陷入反思的战后德国法官们常常扪心自问,为何他们过去面对纳粹暴政时会产生集体的失语。无 疑,司法扈从纳粹的不独立,就是症结所在。为洗涮恶名,他们急待重塑“去政治化”的司法权威。他们 抛弃恶的纳粹法,并且认为战胜国悬在他们头上的政治意味的新法也不可取。 2. 于是,他们的目光转向纳粹之前的德国旧法体系。不过,此案中旧法如何规定不是最重要的,法 官是否能从法律论证上抛开行为人所依据的纳粹法才是最重要的,因为它绕开了形式理性优先的法律思 维,采取了价值理性的临界思维。 3. 告密者案件所涉及的纳粹法,只是旨在惩罚“有害言论”,而未严令让人积极实施。于是,(1) 该案二审先认定了相关纳粹法的合法性。据此,那名依法审判的军事法庭法官被维持一审无罪。(2)但 对告密者,二审认为她是在依据纳粹法没有告密义务的情况下,仍以一个不道德的动机,主动告发纯属家 庭隐私的所谓“有害言论”,以及积极出庭作证,置他人于死地,实际上助长了纳粹法的实施,显然不道 德而应受惩罚。因此,二审抛开象征形式理性的已被认定为合法的纳粹相关法,沿着临界的价值理性思路, 认为告密者恶意借助纳粹法的严重不道德程度,已让告密行为失去了合法性,故而可依据纳粹之前的非法 剥夺他人自由罪规定,改判罪名成立。 4. 然而,如果这个二审改判能够成为一个判例,那么就等于说,出于不道德的动机去告发他人的杀 人、放火之类的犯罪行为,也将很可能被宣告有罪。更何况,因为该案中对纳粹法的有效认定,甚至让这 一裁判规则还可以被放大到哪怕不是纳粹法律体系的所有援引德国法的法律论证过程里。这是明显错误 的。 二、哈特与拉德布鲁赫的方案 四个方案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就是著名的“德国告密者困境”。不过,围绕这一困境的论战, 主要是在后面两种立场之间展开。让我们来比较拉德布鲁赫方案以及与之殊途同归的哈特方案,。 (一)拉德布鲁赫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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