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 法官说法 可以撤销的。同样是赠与房产,为什么离婚时赠与子女的 般包括生产经营性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孳息、 房产就不能辙销呢?其实,这种单纯的赠与行为与离婚协 自然增值等等,《婚姻法》本身明确了生产,经营的收益和 议时的赠与行为性质并不相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 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婚姻法司法解释》 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 (二)中明确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 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在民政 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明 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 确了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个人财产属性。 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我国法律对“孳息”的概念未做规定,学者们对何谓 8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 “孳息”的解释不尽相同,有广义的也有狭义的。不少学者 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 是在广义的范畴理解“孳息”的概念,故对《婚姻法司法解 力。”当事人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果 释》(三)第5条持反对意见,认为不利于保护婚姻中弱势 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助迫的情形,一般很难得到 一方的权益。我们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 法院的支持。《合同法》第186条的特色在于撤销权的任意 “孳息”一词应做限缩解释,专指非投资性、非经营性的收 性,即不需要任何理由,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益。投资、经营收益与孳息收益的不同之处在于具有风险 撤销。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则强调了离婚协议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的特点,台湾学者黄立认为:“因拥 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以 有公司股票所获得之红利,系于公司经营有盈余时才会 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对抗任意撤销权的任! 有红利的分配,若有亏损则无法分派红利,此种属于投资 意性,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这类纠纷应当优先 风险所得之利益,并非法定孳息。”四 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认为属于法定孳息,但 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协议经过人 考虑到租金与银行存款不同,出租方对房屋还有维修等 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 义务,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需要 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应该等同 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劳务,故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比 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 较适宜。尤其对那种夫妻一方依靠房租收益维持生计的 从《物权法》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 情形,如果将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收益认定 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 为个人财产,而另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属于共同财产, 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 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故经法院确认的房产赠 一方婚前所有果园中的果树,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 与,其效力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原则 劳动、管理,该果树所结果实就属夫妻共同财产。《法国民 上是不能予以撤销的。 法典》中称之为“人工孳息”,主要指因耕作而获得的果 另外需要探讨的程序问题是,离婚协议中作为受赠 实。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将“人工孳息"归于 人的子女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请求履行赠与条款的诉讼或 《婚姻法》中的生产,经营性收益,可能更为合理合法。 者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作为受赠人的子女既不是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 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义务的承受人其只是, 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 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受益 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 人,其作为原告起诉不适格:对于离婚当事人在法院主持! 联。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 下达成协议领取调解书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 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 条的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 的增值,由于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 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 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仍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作为受赠人的子女显然不是“对 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将该部分增值认定为 方当事人”,其没有权利到法院申请执行。 一方的个人财产。 四、关于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处理的 般而言,增值包括自然增值(也有称被动增值)和 问题 主动增值,如果物或权利价格的提升是基于人为努力而 从现行《婚姻法》的内容来看,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 产生的,应当属于主动增值,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 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问题存在规定上的缺失。收益一!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际上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1]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2页。 Joumel of Le Applicaion 73 2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法律适用 2013 年第9 期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法律适用 2013 年第12 期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法律适用 2013 年第9 期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法律适用 2014 年第1 期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1〕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2页。 可以撤销的。 同样是赠与房产,为什么离婚时赠与子女的 房产就不能撤销呢? 其实,这种单纯的赠与行为与离婚协 议时的赠与行为性质并不相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 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 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而在民政 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 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8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 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 力。 ”当事人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果 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一般很难得到 法院的支持。 《合同法》第186条的特色在于撤销权的任意 性,即不需要任何理由,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 撤销。 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则强调了离婚协议 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 以 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对抗任意撤销权的任 意性,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这类纠纷应当优先 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第二种情况下, 如果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协议经过人 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成民事调解书, 该调解书一旦生 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应该等同 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 从《物权法》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 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导致物权设 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 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故经法院确认的房产赠 与,其效力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原则 上是不能予以撤销的。 另外需要探讨的程序问题是, 离婚协议中作为受赠 人的子女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请求履行赠与条款的诉讼或 者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作为受赠人的子女既不是 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义务的承受人,其只是 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 即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受益 人,其作为原告起诉不适格;对于离婚当事人在法院主持 下达成协议领取调解书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 条的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 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作为受赠人的子女显然不是“对 方当事人”,其没有权利到法院申请执行。 四、关于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处理的 问题 从现行《婚姻法》的内容来看,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 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问题存在规定上的缺失。 收益一 般包括生产经营性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孳息、 自然增值等等,《婚姻法》本身明确了生产、经营的收益和 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中明确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 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明 确了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个人财产属性。 我国法律对“孳息”的概念未做规定,学者们对何谓 “孳息”的解释不尽相同,有广义的也有狭义的。 不少学者 是在广义的范畴理解“孳息”的概念,故对《婚姻法司法解 释》(三)第5条持反对意见,认为不利于保护婚姻中弱势 一方的权益。 我们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 “孳息”一词应做限缩解释,专指非投资性、非经营性的收 益。 投资、经营收益与孳息收益的不同之处在于具有风险 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的特点,台湾学者黄立认为:“因拥 有公司股票所获得之红利, 系于公司经营有盈余时才会 有红利的分配,若有亏损则无法分派红利,此种属于投资 风险所得之利益,并非法定孳息。 ”〔1〕 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认为属于法定孳息,但 考虑到租金与银行存款不同, 出租方对房屋还有维修等 义务,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需要 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劳务, 故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比 较适宜。 尤其对那种夫妻一方依靠房租收益维持生计的 情形, 如果将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收益认定 为个人财产,而另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属于共同财产, 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一方婚前所有果园中的果树, 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 劳动、管理,该果树所结果实就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国民 法典》中称之为“人工孳息”,主要指因耕作而获得的果 实。 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将“人工孳息”归于 《婚姻法》中的生产、经营性收益,可能更为合理合法。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 值, 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 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 联。 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 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 的增值, 由于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 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仍 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将该部分增值认定为 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般而言,增值包括自然增值(也有称被动增值)和 主动增值, 如果物或权利价格的提升是基于人为努力而 产生的,应当属于主动增值,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 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际上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法官说法 73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