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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欺诈、胁迫的情形,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履行房屋变更登 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记手续不是必要条件,赠与一方请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 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 院不应予以支持。在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将一方所有的房 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男女双方基于离婚 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时,按照《婚姻法》第19条 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有 的规定,有的法院就认为这种约定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 目的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 判令继续履行有关的赠与协议:如果夫妻约定将一方所 情况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目的己经实现,故赠与房产条 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款不能随意橄销。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登记部门在办理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 离婚登记时,根据《婚烟登记条例》的规定,只要求自愿离 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 婚的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协商一致作出适当处 与。有人就追问:同样是赠与,为什么赠与99%房产就不: 理,并不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合同法》规定 能撤销,而赠与100%就可以撤销呢?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夫妻之间的房产赠!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而在婚姻登记机关 与行为,究竞是按《合同法》上的赠与处理还是按照《婚姻 签订的赠与合同并不属于法定不能撤销的合同。 法》第19条的约定处理?我个人认为,无论夫妻双方约定 赠与行为一般都发生在亲属之间或具有一定亲密关 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 系的当事人之间,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赠与条款的效力 之间的有效约定。但问题是这种有效的赠与约定是否可 等问题,当然应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规定。鉴于赠 以撤销?现行《婚烟法》中缺乏相应的规定。夫妻之间赠与 与合同单务、无偿的基本法律特征,未成年子女受赠取得 的标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 房产没有支付对价,赠与人一方在标的物权属变更前有 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 权撤销赠与。 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 我们认为,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给 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子女,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签订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 协议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二是在法院协议离婚、 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 领取民事调解书,自愿将房产赠与子女。 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 第一种情况下,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 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 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 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有的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 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也没有指: 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 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 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186条的: 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 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 需要指出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重点在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 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 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 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 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 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 来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反悔,在 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行 登记离婚后1年的除斥期间届满前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 使任意撒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186条,条件是赠与房!经审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 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 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 有观点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 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其依据是: 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 《合同法》第192条。 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 三、关于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的撤销问题 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 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给子:第186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除了经过公证的赠与会 女,但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一方反悔要求撤销离: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婚协议中的赠与房产条款,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一直!合同不可撤销,一般的赠与合同在标的物权利转移之前是 21994-2015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Jou Jrnal of Law Application 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欺诈、胁迫的情形,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履行房屋变更登 记手续不是必要条件,赠与一方请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 院不应予以支持。 在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将一方所有的房 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时,按照《婚姻法》第19条 的规定,有的法院就认为这种约定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 判令继续履行有关的赠与协议; 如果夫妻约定将一方所 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 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 与。 有人就追问:同样是赠与,为什么赠与99%房产就不 能撤销,而赠与100%就可以撤销呢? 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 对夫妻之间的房产赠 与行为,究竟是按《合同法》上的赠与处理还是按照《婚姻 法》第19条的约定处理? 我个人认为,无论夫妻双方约定 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 都属于夫妻 之间的有效约定。 但问题是这种有效的赠与约定是否可 以撤销?现行《婚姻法》中缺乏相应的规定。夫妻之间赠与 的标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合同法》 对赠与问题进行了 比较详尽的规定, 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 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 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 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婚姻 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 对于此类 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 用。 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 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 对赠与问题的规定也没有指 明夫妻关系除外。 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 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186条的 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需要指出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重点在 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 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 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 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 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 行 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186条,条件是赠与房 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 不适用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 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法定撤销权是基 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其依据是 《合同法》第192条。 三、关于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的撤销问题 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给子 女,但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一方反悔要求撤销离 婚协议中的赠与房产条款,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一直 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 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 男女双方基于离婚 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 可视为一种有 目的的赠与行为, 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 情况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赠与房产条 款不能随意撤销。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登记部门在办理 离婚登记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只要求自愿离 婚的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协商一致作出适当处 理,并不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 《合同法》规定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而在婚姻登记机关 签订的赠与合同并不属于法定不能撤销的合同。 赠与行为一般都发生在亲属之间或具有一定亲密关 系的当事人之间, 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赠与条款的效力 等问题,当然应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规定。 鉴于赠 与合同单务、无偿的基本法律特征,未成年子女受赠取得 房产没有支付对价, 赠与人一方在标的物权属变更前有 权撤销赠与。 我们认为,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给 子女,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签订 协议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二是在法院协议离婚、 领取民事调解书,自愿将房产赠与子女。 第一种情况下,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 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 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有的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 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 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 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 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 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 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 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 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 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 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 不仅给子女 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 也给社会带 来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反悔,在 登记离婚后1年的除斥期间届满前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 经审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 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有观点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6条规定:“婚 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 赠与另一方, 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 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 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除了经过公证的赠与会 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合同不可撤销,一般的赠与合同在标的物权利转移之前是 法官说法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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