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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5 安东尼·培根和他的弟弟都有志于外交。为了准备起见, 他们于1576年6月进了葛莱律师公会①为“老生” ( A t)2。他们不久就在会中地皮上造了几间住屋,这几 间屋子后来培根在里面住过好几次。二人入会三月之后(1576 年9月),培根就跟随当时的英国驻法大使包莱男爵(Sir Amyas Paulet)奉使巴黎。这次旅行可说是他在外交事务上 实际训练的开端。他用关于欧陆政治外交的研究结果做材料, 著成了一篇《欧洲政情记》∝ otes on the states of Europe)。 这篇文章在他的全集里多有印出者。当时法国正在闹内乱,天 主教同新教徒斗争正烈。有许多残酷事件引起了培根在“论 党派”③一文中最恰当的议论。下面的话即其一例也 为帝王者务须小心,不可偏向一方,以致俨然成为某党 某派的党徒。国内的党派总是于王权不利的,因为这些党派 常向党员要求一种义务,简直和臣民对君主的义务差不多,并 使君主变为‘吾辈之一’:如法兰西的‘神圣同盟’中所可见 者是也。” ①Gray'sInn,英国中古四大律师公会之一。统名曰“法庭公会” (nns of Court)分名曰林肯公会 CL incoln’sInn)、葛莱公会、内庙公会( The inner Temple)、中庙公会〔 The m iddle T emple)。此四会者大约起源于十二世纪,至十 四世纪而大盛(现存之纪录则最早者仅及于十五世纪)。其先本系法律学校,招收 生徒,教以律学,如中世纪之行业公会然。其后势力大增,从事律师业者必出自 四公会之门。至今日此四公会虽仅具律师俱乐部之性质而仍拥有检定及赋予律师 资格之权焉 ② A ncient,在律师公会中用之,为高级生之义 ③见本集第51篇 (O fAction)。安 东 尼 · 培 根 和 他 的 弟 弟 都 有 志 于 外 交 。 为 了 准 备 起 见 , 他 们 于 1 5 7 6 年 6 月 进 了 葛 莱 律 师 公 会 ① 为 “ 老 生 ” ( A n c i e n t ) ② 。 他 们 不 久 就 在 会 中 地 皮 上 造 了 几 间 住 屋 , 这 几 间 屋 子 后 来 培 根 在 里 面 住 过 好 几 次 。 二 人 入 会 三 月 之 后 ( 1 5 7 6 年 9 月 ) , 培 根 就 跟 随 当 时 的 英 国 驻 法 大 使 包 莱 男 爵 ( S i r A m y a s P a u l e t ) 奉 使 巴 黎 。 这 次 旅 行 可 说 是 他 在 外 交 事 务 上 实 际 训 练 的 开 端 。 他 用 关 于 欧 陆 政 治 外 交 的 研 究 结 果 做 材 料 , 著 成 了 一 篇 《 欧 洲 政 情 记 》 ( N o t e s o n t h e S t a t e s o f E u r o p e ) 。 这 篇 文 章 在 他 的 全 集 里 多 有 印 出 者 。 当 时 法 国 正 在 闹 内 乱 , 天 主 教 同 新 教 徒 斗 争 正 烈 。 有 许 多 残 酷 事 件 引 起 了 培 根 在 “ 论 党 派 ” ③ 一 文 中 最 恰 当 的 议 论 。 下 面 的 话 即 其 一 例 也 : “ 为 帝 王 者 务 须 小 心 , 不 可 偏 向 一 方 , 以 致 俨 然 成 为 某 党 某 派 的 党 徒 。 国 内 的 党 派 总 是 于 王 权 不 利 的 , 因 为 这 些 党 派 常 向 党 员 要 求 一 种 义 务 , 简 直 和 臣 民 对 君 主 的 义 务 差 不 多 , 并 使 君 主 变 为 ‘ 吾 辈 之 一 ’ : 如 法 兰 西 的 ‘ 神 圣 同 盟 ’ 中 所 可 见 者 是 也 。 ” 绪 论 5 ① ② ③ 见 本 集 第 5 1 篇 ( O f F a c t i o n ) 。 A n c i e n t , 在 律 师 公 会 中 用 之 , 为 高 级 生 之 义 。 G r a y ’ s I n n , 英 国 中 古 四 大 律 师 公 会 之 一 。 统 名 曰 “ 法 庭 公 会 ” ( I n n s o f C o u r t ) 分 名 曰 林 肯 公 会 ( L i n c o l n ’ s I n n ) 、 葛 莱 公 会 、 内 庙 公 会 ( T h e I n n e r T e m p l e ) 、 中 庙 公 会 ( T h e M i d d l e T e m p l e ) 。 此 四 会 者 大 约 起 源 于 十 二 世 纪 , 至 十 四 世 纪 而 大 盛 ( 现 存 之 纪 录 则 最 早 者 仅 及 于 十 五 世 纪 ) 。 其 先 本 系 法 律 学 校 , 招 收 生 徒 , 教 以 律 学 , 如 中 世 纪 之 行 业 公 会 然 。 其 后 势 力 大 增 , 从 事 律 师 业 者 必 出 自 四 公 会 之 门 。 至 今 日 此 四 公 会 虽 仅 具 律 师 俱 乐 部 之 性 质 而 仍 拥 有 检 定 及 赋 予 律 师 资 格 之 权 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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