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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财务会计 30.合营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规定,必 须建立完整、严格的财会制度。 31.合营企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均使用中文记载,同时应用英文定期 编制财务报表。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有权査阅合营企业的 切单据、帐簿、报表,并直接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2.合营企业以人民币为记帐单位,人民币与其它货币间的换算,按同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分局汇率牌价结算。 33.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折旧年限。 34.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 分行分别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 户,并接受开户银行对外汇支出的监督 35.合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流动资金不足时,总经理可根据董事会规定的 权限,向中国银行或国外银行借款,但不得移作它用或弥补亏损。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 30.合营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规定,必 须建立完整、严格的财会制度。 31.合营企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均使用中文记载,同时应用英文定期 编制财务报表。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有权查阅合营企业的一 切单据、帐簿、报表,并直接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2.合营企业以人民币为记帐单位,人民币与其它货币间的换算,按同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分局汇率牌价结算。 33.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折旧年限。 34.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 分行分别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 户,并接受开户银行对外汇支出的监督。 35.合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流动资金不足时,总经理可根据董事会规定的 权限,向中国银行或国外银行借款,但不得移作它用或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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