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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合法化主体也就分属两个机关,如国务院组成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某些规章,报 国务院批准后,又由制定机关发布施行。其批准机关是国务院,发布机关是国务院组成部门 或省级人民政府,显然,二者都是政策合法化的主体。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如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公布权在国家主席,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后才能发生法律致力。政 策的公布也是政策合法化过程的一个重要步骤。政策合法化的主体不仅指批准或通过政策方 案的国家机关,也包括公布政策的国家机关。就是批准机关,有时也不止一家。如我们常常 见到的联合发文,由于政策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职权,政策就得由这些部门共同批准才能行 文。跨行政区域的政策,也会出现这种情况。政策合法化主体如何确定,关键是看法律对国 家机关的权限如何规定。 2,政策合法化主体的权限 法律针对不同的国家机关规定了不同的职权,政策合法化的主体必须在各自的法定权限 内使相应的政策方案合法化。超越法定权限,就不能制定和颁布政策,否则,所颁布的政策 应视为违法无效,主体也应承担违法后果。这也正是政策合法化的意义之所在。那么,主体 在政策合法化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权限问题呢? (1)主体要有合法依据。如依照宪法规定,国务院只有“各部、各委员会”有权发布 规章,而国务院直属机构则不具有这项权力。实践中,国务院直属机构一直不断地发布规章, 其中就存在于法无据问题。这种情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仅不会减少,而 且会增多。.与其让它于法无据地长期立法,不如宪法或国务院组织法作出补充规定,子 以确认。心从立法途径加以解决是根本的措施,但立法受众多因素的影响,可能需要很长的时 间,在立法未解决之前,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由国务院批准、发布,也不失为一种可 行的过渡措施。我们这里强调由国务院批准,也由国务院发布,这与有的学者把“直属机构 起草,经国务院批准,由起草的直属机构发布的”情况也列为“是有依据的立法”是不同 的。我们认为,既然依照法律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不享有规章发布权,那么,规章即使经 国务院批准,也不能由直属机构发布,否则,主体仍然于法无据。 (2)注意政策所及事项、地域、措施和手段等的职权限制。如公安部门制定须布道路 交通管理方面的政策,就要注意不能越权规定属于交通部门管辖的事项:国家政策不能干沙 别国主权问题:地方政策既要注意行政地域管辖权,更要注意地方与中央的职权划分:行政 机关制定政策不能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手段。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尤其要注意避免借制定政策之机推行“部门利益至上”和“地方保 护主义”。 (3)注意希后法律的效力问题。法律的稳定性往往导致不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带后性 滞后的法律,未经废止仍然有效。政策合法化主体如果认为法律滞后,应该提请或建议有相 应立法权的机关修改或废止法律,而不能随意以政策取代法律。否则,势必造成政策与法律 相冲突。 总之,作为政策合法化的主体,始终应当明确自身的权限,格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作为监 督部门,更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维护法律的权威。 616 其合法化主体也就分属两个机关,如国务院组成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某些规章,报 国务院批准后,又由制定机关发布施行。其批准机关是国务院,发布机关是国务院组成部门 或省级人民政府,显然,二者都是政策合法化的主体。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如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公布权在国家主席,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后才能发生法律致力。政 策的公布也是政策合法化过程的一个重要步骤。政策合法化的主体不仅指批准或通过政策方 案的国家机关,也包括公布政策的国家机关。就是批准机关,有时也不止一家。如我们常常 见到的联合发文,由于政策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职权,政策就得由这些部门共同批准才能行 文。跨行政区域的政策,也会出现这种情况。政策合法化主体如何确定,关键是看法律对国 家机关的权限如何规定。 2.政策合法化主体的权限 法律针对不同的国家机关规定了不同的职权,政策合法化的主体必须在各自的法定权限 内使相应的政策方案合法化。超越法定权限,就不能制定和颁布政策,否则,所颁布的政策 应视为违法无效,主体也应承担违法后果。这也正是政策合法化的意义之所在。那么,主体 在政策合法化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权限问题呢? (1)主体要有合法依据。如依照宪法规定,国务院只有“各部、各委员会”有权发布 规章,而国务院直属机构则不具有这项权力。实践中,国务院直属机构一直不断地发布规章, 其中就存在于法无据问题。这种情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仅不会减少,而 且会增多。.与其让它于法无据地长期立法,不如宪法或国务院组织法作出补充规定,予 以确认。”①从立法途径加以解决是根本的措施,但立法受众多因素的影响,可能需要很长的时 间,在立法未解决之前,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由国务院批准、发布,也不失为一种可 行的过渡措施。我们这里强调由国务院批准,也由国务院发布,这与有的学者把“直属机构 起草,经国务院批准,由起草的直属机构发布的”情况也列为“是有依据的立法”②是不同 的。我们认为,既然依照法律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不享有规章发布权,那么,规章即使经 国务院批准,也不能由直属机构发布,否则,主体仍然于法无据。 (2)注意政策所及事项、地域、措施和手段等的职权限制。如公安部门制定颁布道路 交通管理方面的政策,就要注意不能越权规定属于交通部门管辖的事项;国家政策不能干涉 别国主权问题;地方政策既要注意行政地域管辖权,更要注意地方与中央的职权划分;行政 机关制定政策不能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手段。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尤其要注意避免借制定政策之机推行“部门利益至上”和“地方保 护主义”。 (3)注意滞后法律的效力问题。法律的稳定性往往导致不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滞后性。 滞后的法律,未经废止仍然有效。政策合法化主体如果认为法律滞后,应该提请或建议有相 应立法权的机关修改或废止法律,而不能随意以政策取代法律。否则,势必造成政策与法律 相冲突。 总之,作为政策合法化的主体,始终应当明确自身的权限,恪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作为监 督部门,更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维护法律的权威。 ① 王连昌.行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50 页. ② 王连昌.行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5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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