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三、政策合法化的程序 政策合法化的程序是指政箭方案获得合法地位的步摩、次序和方式。从理论上说,政策 规划阶段结束后才进入合法化过程,实际上,合法化过程往往又包含有政策规划的行为性质 不同的政簧方案,不同的合法化主体,往往导致不同的合法化程序。在描述行政机关和立法 机关的政策合法化过程之前,我们先讨论政策合法化程序的相对性问题。 1,政策合法化程序的相对性 程序表现为次序和步骤,也就有它的起点。政策合法化的程序,应该说是从政策规划的 终点一方案选优或者说是政策方案的最终决定后开始的。彼特琴(田anna Pitkin)曾说:“事 实上,无人有最后决定之权,因为根本就没有‘最后决定之权'这回事。”①明确这一点,对 于我们理解政策合法化的过程是必要的。政策合法化过程并不简单地表现为通过与预布政 策。通过政策,就意味着先要讨论、审查政策方案,而这又往往导致对政策方案的某些内容 讲行修改以取得较多的赞同意见或决策者的满意。这么一来,政策规划阶段所说的对政策方 案的“最终决定”也就大打折扣了。似乎一切又从政策规划阶段开始。 我们以实例来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国家计划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综合管理 国民经济计划工作,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当国家计委经过一系列复杂程序“最终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方案 后,对它来说,政策规划阶段也就结束,这一方案开始进入合法化过程一一报请国务院常务 会议审定。国务院审定通过后,根据法律规定,还要报请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因此,相对 于国务院来讲,此前的工作都属于政策规划阶段,合法化过程要从报请全国人大审查开始。 然而,进入人大后,似乎一切又是从政策规划阶段开始。首先要国务院提出议案,然后人大 经一系列法定程序将其列入议程,才能交付代表审议。经审议修改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后, 政策方案才“最后确定”,才能交付表决。因此,审议阶段似乎又属于政策规划阶段,似乎 只有表决、通过、批准、发布才真正属于政策合法化过程。可见,政策合法化与政策规划有 时的确难以截然分开,政策合法化的程序是相对的。正如林德布洛姆(CharlesE.Lindblom 所说的,政策过程的各个阶段(Stages)常是重叠的(overlapping)。 2行政机关的政策合法化过程 政策合法化过程是与政策决策的领导体制紧密相联的。领导体制的不同往往导致政策合 法化过程的不同。领导体制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划分,如首长制与委员会制,职能制 与层级制,集权制与分权制,一体制与分离制等。首长制与委员会制是一种常见的划分。首 长制也叫首长负责制或一长制,其法定最高决策权由行政首长一人执掌,其他成员只有建议 权,没有决定权。美国总统制就是一种最典型的首长制。有一次林肯召集七位部长讨论问题 七位部长均反对林肯的意见,而林肯最后宣布说:“七人反对,一人赞成,赞成者胜利。”委 员会制的最高决策权由委员会各成员共同执掌,各成员权力平等,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决定政策。我国行政机关领导体制,建国后一大段时间基本上是实行委员会制。1982年宪 法则明确规定,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我国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建 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在政策决策的过程中,这一点体现得尤为明显。如果单纯从首长 ·转引自朱志宏公共玫鼠台北书091,248 17 三、政策合法化的程序 政策合法化的程序是指政策方案获得合法地位的步骤、次序和方式。从理论上说,政策 规划阶段结束后才进入合法化过程。实际上,合法化过程往往又包含有政策规划的行为性质。 不同的政策方案,不同的合法化主体,往往导致不同的合法化程序。在描述行政机关和立法 机关的政策合法化过程之前,我们先讨论政策合法化程序的相对性问题。 1.政策合法化程序的相对性 程序表现为次序和步骤,也就有它的起点。政策合法化的程序,应该说是从政策规划的 终点——方案选优或者说是政策方案的最终决定后开始的。彼特琴(Hanna Pitkin)曾说:“事 实上,无人有最后决定之权,因为根本就没有‘最后决定之权’这回事。”①明确这一点,对 于我们理解政策合法化的过程是必要的。政策合法化过程并不简单地表现为通过与颁布政 策。通过政策,就意味着先要讨论、审查政策方案,而这又往往导致对政策方案的某些内容 进行修改以取得较多的赞同意见或决策者的满意。这么一来,政策规划阶段所说的对政策方 案的“最终决定”也就大打折扣了。似乎一切又从政策规划阶段开始。 我们以实例来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国家计划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综合管理 国民经济计划工作,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当国家计委经过一系列复杂程序“最终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方案 后,对它来说,政策规划阶段也就结束,这一方案开始进入合法化过程——报请国务院常务 会议审定。国务院审定通过后,根据法律规定,还要报请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因此,相对 于国务院来讲,此前的工作都属于政策规划阶段,合法化过程要从报请全国人大审查开始。 然而,进入人大后,似乎一切又是从政策规划阶段开始。首先要国务院提出议案,然后人大 经一系列法定程序将其列入议程,才能交付代表审议。经审议修改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后, 政策方案才“最后确定”,才能交付表决。因此,审议阶段似乎又属于政策规划阶段,似乎 只有表决、通过、批准、发布才真正属于政策合法化过程。可见,政策合法化与政策规划有 时的确难以截然分开,政策合法化的程序是相对的。正如林德布洛姆(Charles E. Lindblom) 所说的,政策过程的各个阶段(Stages)常是重叠的(overlapping)。 ② 2.行政机关的政策合法化过程 政策合法化过程是与政策决策的领导体制紧密相联的。领导体制的不同往往导致政策合 法化过程的不同。领导体制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划分,如首长制与委员会制,职能制 与层级制,集权制与分权制,一体制与分离制等。首长制与委员会制是一种常见的划分。首 长制也叫首长负责制或一长制,其法定最高决策权由行政首长一人执掌,其他成员只有建议 权,没有决定权。美国总统制就是一种最典型的首长制。有一次林肯召集七位部长讨论问题, 七位部长均反对林肯的意见,而林肯最后宣布说:“七人反对,一人赞成,赞成者胜利。”委 员会制的最高决策权由委员会各成员共同执掌,各成员权力平等,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决定政策。我国行政机关领导体制,建国后一大段时间基本上是实行委员会制。1982 年宪 法则明确规定,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我国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建 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在政策决策的过程中,这一点体现得尤为明显。如果单纯从首长 ① 参见朱志宏.公共政策.台北:三民书局,1995:219、248. ② 转引自朱志宏.公共政策.台北:三民书局,1995:217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