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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蓄意损害交易对手的行为。主要内容有四条:第一条是禁止在证券市场上无 实际成交意思,但空报价格,欺骗交易对手:第二条是禁止编造和散布影响市场 交易秩序和市场行情的谎言:第三条是禁止向交易对手和公众提供有关证券发行 和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第四条是禁止采取蒙骗、威吓等不正当手段劝说或强迫 公众买进或卖出证券。 3.反内部勾通条款。其核心问题是禁止公司的内部人员或关系户利用公 职之便在证券交易中牟利。为此,采取三条处理原则:第一,透露未公布信息者, 要承担民事责任;第二,通过内部信息在证券交易中得到好处者,以及凭借内部 信息,在交易中欺骗交易对手,损害了交易对手利益者,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第 三,内部勾通的存在,使证券买卖双方在客观上获得的信息不均等,因而证券交 易是在不公平条件下完成的,属于不公平交易,受损失的一方有权向透露未公布 信息的当事人和利用内部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当事人索赔经济损失。     三、证券商的管理&nbsp,&nbsp, 证券商是指经过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证券发行和流通等业务的从业者,证 券商可以是个人,但大部分是机构。就国外情况而言,证券商一般都是专营证券 业务的法人。在证券市场上,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一般都是通过证券商这一中介进 行的。证券商根据其业务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证券承销商、证券自营商和证券经 纪商三种。证券商的管理是证券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证券商的设立资格 依据各国立法,一般对证券商的设立采取特许制和登记制两种。特许制以 日本为代表,在日本,凡是经营证券的证券商都必须先向大藏省申请,按不同的 经营业务获得不同的特许。只有获得特许执照,方可营业,非证券商不得经营证 券业务以及相关的其他业务。登记制以美国为代表,在美国,凡是经营证券业务 的证券商都必须向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登记注册。但是,无论采取哪种形式,要 取得证券商资格,都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主要有:(1)证券商应有的最低资本 额;(2)交纳足够的营业保证金;(3)具有良好的信誉;(4)证券商及其从业人 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知识、经验:(5)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审查、其他蓄意损害交易对手的行为。主要内容有四条:第一条是禁止在证券市场上无 实际成交意思,但空报价格,欺骗交易对手;第二条是禁止编造和散布影响市场 交易秩序和市场行情的谎言;第三条是禁止向交易对手和公众提供有关证券发行 和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第四条是禁止采取蒙骗、威吓等不正当手段劝说或强迫 公众买进或卖出证券。 3.反内部勾通条款。其核心问题是禁止公司的内部人员或关系户利用公 职之便在证券交易中牟利。为此,采取三条处理原则:第一,透露未公布信息者, 要承担民事责任;第二,通过内部信息在证券交易中得到好处者,以及凭借内部 信息,在交易中欺骗交易对手,损害了交易对手利益者,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第 三,内部勾通的存在,使证券买卖双方在客观上获得的信息不均等,因而证券交 易是在不公平条件下完成的,属于不公平交易,受损失的一方有权向透露未公布 信息的当事人和利用内部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当事人索赔经济损失。     三、证券商的管理   证券商是指经过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证券发行和流通等业务的从业者,证 券商可以是个人,但大部分是机构。就国外情况而言,证券商一般都是专营证券 业务的法人。在证券市场上,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一般都是通过证券商这一中介进 行的。证券商根据其业务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证券承销商、证券自营商和证券经 纪商三种。证券商的管理是证券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证券商的设立资格 依据各国立法,一般对证券商的设立采取特许制和登记制两种。特许制以 日本为代表,在日本,凡是经营证券的证券商都必须先向大藏省申请,按不同的 经营业务获得不同的特许。只有获得特许执照,方可营业,非证券商不得经营证 券业务以及相关的其他业务。登记制以美国为代表,在美国,凡是经营证券业务 的证券商都必须向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登记注册。但是,无论采取哪种形式,要 取得证券商资格,都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主要有:(1)证券商应有的最低资本 额;(2)交纳足够的营业保证金;(3)具有良好的信誉;(4)证券商及其从业人 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知识、经验;(5)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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