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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因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可能因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未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或者 违反管理人所负担的义务等发生法律责任。管理人的责任有债务不履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 (1)债务不履行责任 无因管理开始后,管理人就负有一定的义务,如适当管理、及时通知本人、特定情形下的继续管理 义务等。如果管理人未尽到这些法定义务,就属于债的不履行,应承担不履行债的法律后果。这种无因 管理中的债的不履行与一般意义上的债的不履行属于同一性质,自然适用民法关于债的不履行的一般规 定 但在管理过程中,为免除本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对本人造成的损害,管理人仅在具 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负赔偿责任。此为管理人赔偿责任的减轻。比如,为救治车祸中受伤的 人,因轻过失而损害其衣服或皮肤等,不负赔偿责任。管理人在危急场合往往来不及审慎判断,不能苛 求管理人周全管理,因而应降低对管理人注意程度的要求。 (2)侵权责任 无因管理虽可阻却违法,但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法侵害本人权利的,应负侵 权责任。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应符合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具备管理人主观上有 过错、存在侵权行为、有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条件。我们不同意无因管 理成立后排斥侵权行为成立的观点 3、本人的义务 本人对管理人所负担的义务,也就是管理人所享有的权利。无因管理成立后,本人负有下列义务: (1)偿还必要的费用 管理人为管理本人的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或有益费用,本人应予偿还,并应同时支付自金钱支出之 日起的利息。本人向管理人偿还的范围不以其所受利益为限,即使事务的结果对本人并无多大利益,本 人也应偿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费用。费用是否必要或有益,应以支出时、依社会一般观念加以判断,不 能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准,也不能以本人的主观认识为准。凡支出时为必要的,即使以后情况发生变 化,使得费用成为不必要,本人偿还费用的范围也不能因此缩小 (2)清偿必要的债务 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为本人负担的有益的或必要的债务,本人应予清偿 (3)赔偿损害 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害,本人应予赔偿。此种损害,应与管理事务具有相当的 因果关系 4、管理事务的承认 对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本人可予以承认。无因管理经本人承认后,适用民法关于委任的规定。但 其效力并非使无因管理变为委任合同,而是在无因管理的性质许可的范围内,将委任的规定比照适用于 无因管理。由于无因管理是法律允许和鼓励的合法行为,所以在本人对管理人的行为承认后,民法上关 于无因管理和委任中有利于管理人的规定,都可以适用。 本人对管理人的行为承认后,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的瑕疵视为不存在,如果本人在承认时没有特别 保留,视为本人对于管理行为及其结果全部承认,对因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造 成的损害,也视为本人抛弃赔偿请求权 五、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 (一)无因管理与代理、无权代理 无因管理和代理都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但二者有以下诸多不同:(1)无因管理行为是在没有法律规 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进行的,无因管理行为多为危难相助、见义勇为:而代理则是代理人负有法定的 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实施的,代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在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无因管理 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成为管 理人:同时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仅有管理意思即可,不要求管理人有效果意思。而代理行为为法律行为, 代理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代理人:并且代 理人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时,须有明确的将代理事务的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效果意思。(3)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法律也允许管理人在为他人管理 务的同时为自己利益进行管理:而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所为的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不能是事实行为, 并且法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允许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的同时为自己谋取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代理关系多基于委托而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发生,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存在委 托合同为前提。委托合同是双方约定的一方以他方的名义和费用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无因管理与委11 在无因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可能因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未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或者 违反管理人所负担的义务等发生法律责任。管理人的责任有债务不履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 (1)债务不履行责任 无因管理开始后,管理人就负有一定的义务,如适当管理、及时通知本人、特定情形下的继续管理 义务等。如果管理人未尽到这些法定义务,就属于债的不履行,应承担不履行债的法律后果。这种无因 管理中的债的不履行与一般意义上的债的不履行属于同一性质,自然适用民法关于债的不履行的一般规 定。 但在管理过程中,为免除本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对本人造成的损害,管理人仅在具 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负赔偿责任。此为管理人赔偿责任的减轻。比如,为救治车祸中受伤的 人,因轻过失而损害其衣服或皮肤等,不负赔偿责任。管理人在危急场合往往来不及审慎判断,不能苛 求管理人周全管理,因而应降低对管理人注意程度的要求。 (2)侵权责任 无因管理虽可阻却违法,但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法侵害本人权利的,应负侵 权责任。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应符合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具备管理人主观上有 过错、存在侵权行为、有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条件。我们不同意无因管 理成立后排斥侵权行为成立的观点。 3、本人的义务 本人对管理人所负担的义务,也就是管理人所享有的权利。无因管理成立后,本人负有下列义务: (1)偿还必要的费用 管理人为管理本人的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或有益费用,本人应予偿还,并应同时支付自金钱支出之 日起的利息。本人向管理人偿还的范围不以其所受利益为限,即使事务的结果对本人并无多大利益 ,本 人也应偿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费用。费用是否必要或有益,应以支出时、依社会一般观念加以判断,不 能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准,也不能以本人的主观认识为准。凡支出时为必要的,即使以后情况发生变 化,使得费用成为不必要,本人偿还费用的范围也不能因此缩小。 (2)清偿必要的债务 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为本人负担的有益的或必要的债务,本人应予清偿。 (3)赔偿损害 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害,本人应予赔偿。此种损害,应与管理事务具有相当的 因果关系。 4、管理事务的承认 对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本人可予以承认。无因管理经本人承认后,适用民法关于委任的规定。但 其效力并非使无因管理变为委任合同,而是在无因管理的性质许可的范围内,将委任的规定比照适用于 无因管理。由于无因管理是法律允许和鼓励的合法行为,所以在本人对管理人的行为承认后,民法上关 于无因管理和委任中有利于管理人的规定,都可以适用。 本人对管理人的行为承认后,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的瑕疵视为不存在,如果本人在承认时没有特别 保留,视为本人对于管理行为及其结果全部承认,对因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造 成的损害,也视为本人抛弃赔偿请求权。 五、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 (一)无因管理与代理、无权代理 无因管理和代理都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但二者有以下诸多不同:(1)无因管理行为是在没有法律规 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进行的,无因管理行为多为危难相助、见义勇为;而代理则是代理人负有法定的 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实施的,代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在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无因管理 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成为管 理人;同时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仅有管理意思即可,不要求管理人有效果意思。而代理行为为法律行为, 代理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代理人;并且代 理人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时,须有明确的将代理事务的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效果意思。(3)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法律也允许管理人在为他人管理 事务的同时为自己利益进行管理;而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所为的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不能是事实行为, 并且法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允许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的同时为自己谋取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代理关系多基于委托而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发生,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存在委 托合同为前提。委托合同是双方约定的一方以他方的名义和费用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无因管理与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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