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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所以规定无因管理为合法行为,一方面在于无因管理行为符合社会公德,是社会公共秩序的 要求,另一方面,无因管理行为的结果是以为他人谋利益为目的,通常与本人的意思相一致,即使有时 与本人的意思相悖,但其合于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应将不违反本人意思作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之 本人的意思包括本人明示的意思和本人可推知的意思两个方面。本人明知的意思,是指本人明确表 示过欲实施该管理,并非指已明确表示让管理人管理该事务:如本人已明确表示让管理人管理,则不发 生无因管理,可能发生委任。本人可推知的意思,是指从事务所处的状态可以推定本人欲管理该事务 推断本人的意思时,应依社会的一般观念为标准。凡对该事务的管理以及管理方式在通常情况下符合本 人利益的,即可推定为不违反本人意思,如收留走失的儿童、救助车祸受伤人员。依本人明示的意思或 可推知的意思管理,就要求管理人的管理行为符合本人的真实意志,有利于维护本人的真实利益。当本 人的意思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时,如本人不愿履行赡养义务、本人在公共道路旁挖沟不设置危险 警示标志等,管理人违反本人意思进行管理的,因其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成立无因管理。 当本人对于自己的事务所表示的意思与其真正的利益相冲突时,亦可成立无因管理。如抢救自杀者,虽 违反自杀者的意思,但与其真正利益相一致,成立无因管理 四、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会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力,即阻却违法的效力和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债的 关系。 (一)阻却违法 从本质上说,无因管理行为是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私法自治、权利受到保护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无因管理必定侵害本人某一方面的权利,如暴风雨来临之前帮助他人采摘果实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 权,再如抢救自杀者侵害他人的生命自由权等。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本应构成侵权行为,但由于无因管 理的管理行为,是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其管理行为并不违反本人真正的意思,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 人类共同生活所必须,因而具有阻却违法的功能,使无因管理成为合法的行为。无因管理有严格的构成 要件,法律对于管理人有一定的要求。如果管理人在管理意思、管理方法上有缺陷,则可能因此产生某 法律责任。如管理人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或者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出于故意或重大过 失造成本人损害的,均可构成侵权行为。比如,天将下雨,管理人为将收取的本人晾晒的衣服送入本人 家中而破门而入,虽然其收取衣服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但破门而入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属于侵权行为。 (二)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无因管理行为开始时 起,管理人即负有适当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本人亦应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后或在事务管理过程中支付 管理人必须的费用等。以下详细加以叙述 1、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自管理行为开始起,即应尽到适当管理、通知、继续管理和报告、计算的义务,其中,适当 管理义务为管理人的主要义务,其他义务为管理人的从属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无因管理以为本人谋利益为目的,因而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知的或可推知的意 思,自管理行为开始时起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管理本人的事务。通常适当管理的管理结果对本人 有利是一致的,但也不尽然。不能单纯以管理结果是否有利于本人来判断管理人是否尽到适当管理的义 务,也不能以本人认为是否对其有利作为判断管理人是否尽到适当管理义务的标准。 (2)通知义务。有无履行通知义务,是管理人有无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的重要标准。管理人于管理开始 时,在可能和必要的情况下,应将管理开始的事实及时通知本人,通知后应听候本人的指示。管理人主 观上有过错、不履行通知义务时,应承担民事责任 (3)继续管理的义务 管理人通常不负继续管理的义务,因为一旦通知本人,管理人就应等候本人指示,在本人作出指示 之前应停止管理行为。但是,在管理人开始管理后,如果中途停止管理行为较之不开始管理行为对本人 更加不利时,管理人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例如,为他人修缮漏雨房屋,在揭去瓦顶后停止管理行为, 显然较不开始修缮对本人更为不利,此时管理人应继续进行修缮行为。但是本人或者其继承人、代理人 可以进行管理时,管理人亦可停止管理 (4)报告及计算义务 此项义务有三项内容:第一,管理人于管理过程中,应向本人报告管理事务的进行情况以及管理的 结果。第二,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物品、钱款以及孳息应交付本人。第三,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 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了应交付给本人的钱款,则应自使用之日起向本人支付利息。 管理人的责任10 法律之所以规定无因管理为合法行为,一方面在于无因管理行为符合社会公德,是社会公共秩序的 要求,另一方面,无因管理行为的结果是以为他人谋利益为目的,通常与本人的意思相一致,即使有时 与本人的意思相悖,但其合于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应将不违反本人意思作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之一。 本人的意思包括本人明示的意思和本人可推知的意思两个方面。本人明知的意思,是指本人明确表 示过欲实施该 管理,并非指已明确表示让管理人管理该事务;如本人已明确表示让管理人管理,则不发 生无因管理,可能发生委任。本人可推知的意思,是指从事务所处的状态可以推定本人欲管理该事务。 推断本人的意思时,应依社会的一般观念为标准。凡对该事务的管理以及管理方式在通常情况下符合本 人利益的,即可推定为不违反本人意思,如收留走失的儿童、救助车祸受伤人员。依本人明示的意思或 可推知的意思管理,就要求管理人的管理行为符合本人的真实意志,有利于维护本人的真实利益。当本 人的意思违反法律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时,如本人不愿履行赡养义务、本人在公共道路旁挖沟不设置危险 警示标志等,管理人违反本人意思进行管理的,因其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成立无因管理。 当本人对于自己的事务所表示的意思与其真正的利益相冲突时,亦可成立无因管理。如抢救自杀者,虽 然违反自杀者的意思,但与其真正利益相一致,成立无因管理 。 四、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会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力,即阻却违法的效力和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债的 关系。 (一)阻却违法 从本质上说,无因管理行为是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私法自治、权利受到保护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无因管理必定侵害本人某一方面的权利,如暴风雨来临之前帮助他人采摘果实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 权,再如抢救自杀者侵害他人的生命自由权等。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本应构成侵权行为,但由于无因管 理的管理行为,是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其管理行为并不违反本人真正的意思,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 人类共同生活所必须,因而具有阻却违法的功能,使无因管理成为合法的行为。无因管理有严格的构成 要件,法律对于管理人有一定的要求。如果管理人在管理意思、管理方法上有缺陷,则可能因此产生某 些法律责任。如管理人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或者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出于故意或重大过 失造成本人损害的,均可构成侵权行为。比如,天将下雨,管理人为将收取的本人晾晒的衣服送入本人 家中而破门而入,虽然其收取衣服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但破门而入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属于侵权行为。 (二)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无因管理行为开始时 起,管理人即负有适当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本人亦应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后或在事务管理过程中支付 管理人必须 的费用等。以下详细加以叙述。 1、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自管理行为开始起,即应尽到适当管理、通知、继续管理和报告、计算的义务,其中,适当 管理义务为管理人的主要义务,其他义务为管理人的从属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无因管理以为本人谋利益为目的,因而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知的或可推知的意 思,自管理行为开始时起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管理本人的事务。通常适当管理的管理结果对本人 有利是一致的,但也不尽然。不能单纯以管理结果是否有利于本人来判断管理人是否尽到适当管理的义 务,也不能以本人认为是否对其有利作为判断管理人是否尽到适当管理义务的标准。 (2)通知义务。有无履行通知义务,是管理人有无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的重要标准。管理人于管理开始 时,在可能和必要的情况下,应将管理开始的事实及时通知本人,通知后应听候本人的指示。管理人主 观上有过错、不履行通知义务时,应承担民事责任。 (3)继续管理的义务 管理人通常不负继续管理的义务,因为一旦通知本人,管理人就应等候本人指示,在本人作出指示 之前应停止管理行为。但是,在管理人开始管理后,如果中途停止管理行为较之不开始管理行为对本人 更加不利时,管理人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例如,为他人修缮漏雨房屋,在揭去瓦顶后停止管理行为, 显然较不开始修缮对本人更为不利,此时管理人应继续进行修缮行为。但是本人或者其继承人、代理人 可以进行管理时,管理人亦可停止管理。 (4)报告及计算义务 此项义务有三项内容:第一,管理人于管理过程中,应向本人报告管理事务的进行情况以及管理的 结果。第二,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物品、钱款以及孳息应交付本人。第三,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 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了应交付给本人的钱款,则应自使用之日起向本人支付利息。 2、管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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